撰文|京睿 

来源|法度LawBJ  

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高院对劳荣枝案二审宣判,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而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分别判处劳荣枝死刑和两种附加刑,合并决定执行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将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劳荣枝案二审宣判后,“法度Law”就此案的宣判与知名律师刘昌松进行了对话。

法度Law:

注意到你一直关注劳荣枝案,并持有不同意见,为什么?

刘昌松:

二审宣判前夕,我接受红星新闻采访,就质疑过劳案一审诸多程序违法,尤其是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不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之硬伤,它决定了的二审的裁判结果,只能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另外,法子英与劳荣枝是共同犯罪,4地4起案件全程都是共犯。劳荣枝一审判决同法子英案生效判决严重冲突,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若通过现在的审理,新证据证明法子英案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就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先行纠正,而不能无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故意制造矛盾的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让我预测,我只能根据法律来判断,我称劳案二审依法应当撤销原判,最好在此基础上报请最高法院指定合肥中院重审劳案。

法度Law:

现在“劳荣枝案”二审结果出来了,你怎么看?

刘昌松:

二审宣判后,我很沮丧。不是为自己应然性预测失败,而是因为感到法治之路更加遥远。

我一直关注着劳案二审,注意到“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是二审辩护人的第一大辩护要点,觉得他们很敏锐,第一棒即打到了一审的“七寸”之处。一审的这个缺陷简直就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我甚至认为,辩护人只需提出意见和指出法条依据即可,根本无需详细论述。

劳的二审辩护人用了2200多字进行论述,还列举了一审未采用7人合议庭被二审撤销发回的4个判例,我还认为有些多余。

不想辩护人的这般努力还是白费,二审裁判还是采纳了检方意见,无论其观点意见多么悖法悖理;自然驳回了辩方意见,无论其意见多么有理有据。

法度Law:

二审开庭时,控辩双方曾当庭就一审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的问题都进行激烈交锋,随着二审的宣判,法院也给出了裁判意见,能否就一审程序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刘昌松:

我也不展开谈,就谈那处硬伤吧。二审辩护意见关于“一审的审判组织不合法,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观点,我认为,二审裁定虽然没有将辩护人关于该辩点2200多字的辩护意见都反映出来,但概括的要点大体能接受,二审裁判有所遗漏之处,我用括号补出:

“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审未依法组成(3名审判员和4名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审理,违反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和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3条的规定,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之情形,应当发回重审。”

我得说明一下,刑诉法第238条只有1款,引用时不应称第1款,查二审辩护意见并没有第1款字样,应是二审裁定误加所致。

这段辩护理由概括得虽然简略,但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都概括进去了,也算概括得当。简略分析如下:

大前提1:一审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刑诉法第238条)

大前提2: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刑诉法解释第213条)

大前提3:各级法院审理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3人和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

小前提:南昌中院审理劳荣枝案属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一审刑事案件,但适用了3名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案件程序事实)

结论:劳荣枝案一审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程序辩护观点)

可见,二审辩护意见就该辩点的论述在逻辑上是严谨的,我认为辩护意见像二审裁定概括的这样简略已足。如前所述,二审辩护意见远没有满足于此,还引用了最高法院编著的带立法理由书性质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加强了刑诉法解释第213条与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之间的联系:“本条系新增条文,与《人民陪审员法》第14条、第15条第1款、第16条相衔接……。经研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案件,同时满足社会影响重大的条件,应当组成7人合议庭”,从而使自己的说理性大大加强;

另外,前面也提到,二审辩护意见还列举了一审未采用7人合议庭,被二审撤销后发回重审的4个判例,大大补强了论述的论据。

法度Law:

对于二审中检方的意见,你怎么看待?

刘昌松:

二审裁定概括出庭检察员意见要充分得多:“出庭检察员认为:(1)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两种合议庭组成模式属于并列关系,采用哪种模式,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决定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2)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基本法,人民陪审员法是特别法,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应当组成七人制合议庭的规定,不能用来解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以不适用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

但二审裁定遗漏了检方一点重要意见,就是“本案根本不属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辩护人所称应一审应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的前提条件都不存在”。

我认为,这不是二审裁判的疏忽,而是有意为之,因为这个意见太违背常识和常理了,写在必然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司法机关的面子不好看。试想,劳荣枝案在劳被抓、移送起诉、一审开庭、一审宣判、二审开庭等时间节点,相关话题几乎都上了热搜头条,掀起了一阵又一阵舆论高潮,这还不足以证明该案的“社会影响重大”?!

另外从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来看,劳荣枝被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之3种重罪,对7条人命均承担主犯责任,最后判处了3个死刑,合并执行一个死刑,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也为这些年来所罕见,该案都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案件,还有什么案件算得上?!

当然,这也提醒有关部门,“社会影响重大”一词,已由一般生活用语变成的法律概念,应当通过立法或有权解释对其进行科学界定,而不能任由司法者解说。但将来的相关规范无论对其如何解释,劳荣枝案恐怕都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范畴。

出庭检察员驳斥辩护意见,给出了两点理由,第(1)点理由是从规范上阐述的,第(2)点理由是从法理上阐述的。鉴于第(1)点理由被二审法院采纳,故在评判法院裁判理由时一并论述,这里仅评述一下第(2)点理由。

检察意见称“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基本法,人民陪审员法是特别法”,但基本法和特别法不是对应概念,特别法对应的是一般法,若这里的“基本法”乃“一般法”之误,则适用的规则应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优先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这同检察员的观点正好是相反的;若这里的“基本法”乃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之误,对应的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或非基本法律)”,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可见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来解释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适用,并不违背法理。

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法之基本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法之一般法律进一步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若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案件,同时满足社会影响重大的条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与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7人合议庭”,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完全契合法理。

法度Law: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选择单一制合议庭符合规定,你怎么看?

刘昌松:

二审裁定关于驳回该点辩护意见的裁判理由是这样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分两种: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的单一制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混合制合议庭,选择何种模式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本案中,一审法院选择了单一制合议庭,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裁定的该裁判理由,同出庭检察员的上述第(1)点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两种合议庭组成模式属于并列关系,采用哪种模式,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是一脉相承的,可看成是对出庭检察意见的采纳和对辩护意见的否定。

裁判理由中引用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较长,同本案相关的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该条规定很原则很概括,对于中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何种情形下应当适用“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没有进一步明确。

对刑事法律过于原则的规定如何进一步明确的任务,在我国是交给刑事司法解释去落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立法授予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普遍约束力之有权解释的权力,这使得司法解释能够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一点,在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是常识,相信劳荣枝案二审法院和合议庭法官都是完全知晓的。

而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213条对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等特定案件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既然司法解释对该类“特定案件”明确提出了“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那么这类案件组成7人混合制合议庭审理就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就应该严格执行,法院哪里还有权再选择“单一制合议庭”呢?!

再者,裁定理由对辩护意见进行回应应当有针对性。辩护意见引用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3条、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4项,来说明劳案一审由3人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二审裁定不采纳,就应当对辩护意见到底是程序事实依据不存在,还是程序法律依据不存在,进行充分回应,而不能顾左右而言他,不能答非所问。

法度Law:

劳荣枝死刑裁判何时生效?最高法又怎样复核呢?

刘昌松:

江西高院作出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后,应当将刑事裁定书连同全部案卷材料上报到最高院复核,复核完作出予以核准的刑事裁定书,本案一二审死刑裁判才生效。若不予核准的,最高院可以裁定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等。

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讯问被告人是必经程序;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现在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权越来越得到保障,查阅立案信息、阅卷、会见、提交辩护意见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要求承办法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也越来越多地得到满足。

还应知道,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送达后,到死刑执行还有个过程,这中间要经过多少时间,法律未作规定。但有一点很明确,原审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必须在7日内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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