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基层法院“自查自纠”带来的…
来源:笔耕下的阳光
俗话说: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此语出自于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卷九:“长老身材勿量大,笠子太小生。师云:‘虽然如此大千世界总在里许。’”
此语在民间广为流传,自然而然就成为了“定论之有”的“规律”谚语。
一审法院(即基层法院)利用公权利,炮制了冤案,二审(即中级人民法院)照葫画瓢,严格而又确切地讲,二审则为一丘之貉,与一审成为了蛇鼠一窝,固然就有了薏苡明珠的蒙冤一案。
那么,二审的文书成为了“既定”的枉法裁判,蒙冤者自然向高院走申诉程序,这既是一条“必经之路”,又是一道“曙光”的“窗口”。
岂料,高院不是一个“省油的灯”的司法机关,更不是一个“等闲之辈”的颐指气使地方――就有了一审找蒙冤者来“自查自纠”的荒诞之稽。这一骇世惊人之举,无不让“法治中国”也増添了几分汗颜,打了几个“寒战!”
所谓自查自纠,是内部自我反省、自我反思、自我改正的“三省吾身”去纠正自己的行为,从而解决自己的错误主导。就司法审判机关而言,利用自查自纠去改判因自己的工作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造成的冤假错案而予以纠错平反。
令人咂舌,又令人发指的是:法官做完笔录之后,强迫要当事人签字。当事人考虑到一审法院此举程序不合法,便拒绝签字。岂料,一名法官带很浓的威胁语气说:“你不签字没关系,我带了执法仪!”
换言之,如果蒙冤者是被判了死刑,已被执行了枪决,又找谁去签字?又找谁去威胁?
人民法院自查自纠的宗旨是:对党忠诚,对法律有一颗敬畏之心,对本职工恪尽职守,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正冤案、错案。
正因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超过⼗次犯罪。因为违法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败坏了水源。”
如果司法守不住公平正义,不仅仅只是给蒙冤者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甚至还非法被剥夺了生命;更为重要的是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导致了杌陧不安的局面。
对冤假错案进行延宕拖拉、须及时再审而不审,无论放在何种语境下,都是一种犯罪。
可恶的是炮制冤假错案的司法从业者,更可恶的是那些包庇纵容炮制冤假错案的披着人皮的败类!因为你侮辱了司法公正,颠覆了民族文明,扰乱了社会安定团结,玷污了华夏净土……。
作为省级高院,去纠正本埠内的中院所采用的深文周纳而炮制的冤假错案,这是体现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履职担当的基本要求,如果连这一“基本”都视若无睹,你就给悲哀“二字”涂上了浓墨的一笔!
更让人无法接受又无法理解的一句:“高院对中院没有管辖权!”此荒谬绝伦之语竟然出自于高院的从业者口中。这是何等的荒唐啊!
作为一名司法从业者,应该懂得良心二字蕴含的寓意。
良心是什么?良心是做人的基本,良心是善良的后盾,良心是做事的尺寸,良心是人品的保证。
像一审去找蒙冤者“自查自纠”,这样的荒唐事,揶揄事休矣!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既体现了司法公正,又折射出“司法为民”的政治理念。又何毕去遮遮掩掩,欲盖弥彰呢!
闻过而终礼,知耻而后勇。这才是社会需要的司法环境。
最后,笔者借最高院法官梁凤云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典礼上致辞中的一句话,与广大人民警察共勉:“如果你是警察,请你良善执法,闪耀出人性的光辉。清白的良心,才是你安心入睡的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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