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洪柏祥 

来源|民间包公 

司法机关本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现实中的司法机关中却混进了不少腐败分子法官和检察官。腐败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制造冤案错案,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故意违背事实的主要表现为:对该采信的证据不采信、对不该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而且在裁判文书中不说明理由。有些法官帮助另一方当事人,甚至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个事实。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主要表现为:任意曲解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和适用原则,甚至是自己制定一条“法律”来进行裁判。

第一,故意违背事实的案例:

〈一〉,对该采信的证据不采信。①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法院对于工程负责人陈宇和杨小龙三年来共同签名认可的文件、以及既有中兴公司公章又有陈宇签名的文件等证据一概不采信,仅凭陈宇法庭上的口头陈述就作出陈宇不是中兴公司代理人的判决,致使天人公司损失工程款700多万元。 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116号民事判决。该案件被告水电九局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编号二的证据《工程进度结算单》,该证据中明白地记载着原告陈向红为水电九局所做的工程量。而且,法院在判决书中却是这样记载的“原告陈向红对水电九局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是在采信证据时,却是这样记载的“第二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字盖章,且原告亦对此有异议,不予采信。” 前面记载是原告没有异议,后面又说原告有异议,这是什么情况?在二审法庭上,作为被上诉人的水电九局对于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这份证据也提出了质疑,但是二审法院不知道为什么,仍然没有采信这份证据。这是一个特别奇葩的事,双方当事人均要求采信这份证据,法院却极力不采信这份证据。于是,原告陈向红2千万元工程款就这样没了。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0556号民事判决。在该案件中,上诉人洪柏祥提供了一份新证据《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产品未标明营养成分的具体含量不是标签瑕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4条的规定,这种由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应当推定为真实,而且被上诉人也没有但有提供反证推翻这份证据。但是法官孔兆晖、曹欣、赵婧雪等三人不但不依法予以采信,还公然无耻地在判决书中称“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最后驳回上诉。

〈二〉,对不该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④,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该案中的被上诉人(原告)涉嫌利用同一笔借款提起虚假诉讼(三个诉讼案件)的情况下,法院竟然不审查被上诉人(原告)是否真实地将借款交付了借款人邝兆南,仅凭被上诉人(原告)利用借款人邝兆南和担保人未收回不同时期结算后的原《借条》就认定借款人邝兆南和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导致借款人邝兆南和担保人重复承担一百多万元的债务,居无定所。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8975号民事裁定。在该案件中,第三人作出的《任免决定书》并未送达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长臣,被任命为新法定代表人的王洪波更未依法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王洪波是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但是,法院却采信了这样的证据,认定王洪波才是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从而驳回原告企业的诉讼。

〈三〉,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个事实。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0020号民事判决。在原告提供了政府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在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标签瑕疵的情况下,主审法官杨丽竟然替代被告制造出一个标签瑕疵的事实来,从而认定涉案产品为标签瑕疵,不支持原告洪柏祥的十倍赔偿合理诉讼请求。够猖獗吧。

第二,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659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2015号、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9民终637号等民事判决,均以“原告系知假买假者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的歪理,故意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条款,恶意创造一条知假买假者不具有消费者身份的“法律”进行裁判,制造一个又一个错案。

第三,公平正义之殇。

公平公正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党和人民群众追求的目标。人民(包括官员)需要公平公正,然而,枉法裁判案例却频频出现,不但严重阻碍了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法治的信仰,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反腐败一直在进行,力度也不断在加强,然而,枉法裁判现象却从未间断过。究其根源,还是制度的问题。因为只要是人,就肯定会有私欲。法官和检察官也是人,有私欲是正常现象。如何用制度来让法官和检察官不敢腐不能腐,才是有效遏制司法腐败、杜绝枉法裁判的防腐治腐利器;由法院和检察院之外的机构来认定法院的裁判是否有错、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有错,就是真正的防腐治腐利器。如果只是体制内反腐,甚至是法院和检察院来审查自己的判决、决定有没有问题的话,那么,枉法裁判的行为只会越来越猖獗。因为,从落马的法官、检察官案例来看,错案并不是一个法官或者检察官能够完成的。落马的法院院长、法官们、检察长、检察官们,几乎都是腐败多年的毒瘤了。特别是落马的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无一例外的都有干预案件的罪行。这就足以说明体制内监督、自己审查自己有没有问题,非常不科学,很难保障公正性,对于腐败分子来说更没有震慑力。因为体制内的人难免会惺惺相惜,下不起狠来治理腐败。什么巡视啊督导啊,都容易滋生新的腐败。要不,怎么会不断有巡视组长督导组长落马。这些落马的官员打着巡视的旗号,干着受贿的事实,非但没有成为腐败分子的克星,倒成了腐败分子的保护伞,结果是腐败分子没有抓到,自己又成了腐败分子。所以,我们的投诉举报信访结果都是“没有发现你所举报的问题”。因此,没有保护伞就没有枉法裁判的法官和渎职的检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和渎职的检察官固然可恶,枉法裁判法官和渎职检察官背后的保护伞更可恶!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决不姑息。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终将受到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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