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成杰律师 

来源|成杰说法公号

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近亲属)提供案卷材料,很多律师对这个问题没有搞懂,要么根本就没研究,要么理解错误或者认识模糊。对法律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当然不能拘于既有规范。但是,我国律师根本上属于法律的运用者,我们这里讨论这个问题不能抛开既有规范而纯粹的理想主义或者理论主义。至于质疑或者批判某些规范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则是立法范畴,即规范创制的问题,其救济途径一般是申请监督,行政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还可以在行政诉讼中申请附带性审查。立法往往寻求一种平衡,以保障“不能不做但不能乱做”。

辩护律师能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卷材料,涉及到的最直接、最具体的规范条文主要有三个。对相关条文和问题,成杰律师分别解读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成杰律师解读:


  • 1.辩护权是国际公约(国际法)和我国法律(国内法)均明文保护的基本人权。
  • 2.阅卷、质证属于辩护权的重要内容。辩护人阅卷和会见本质属于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是解决被告人不能亲自阅卷的问题,保障被告人质证的权利。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证据、核实证据,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又是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执业权利和义务)。
  • 3.逆向论证。如果禁止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出示、核实,或者提供案卷材料,那么在庭审质证环节被告人就有权利逐一当庭查阅案卷材料,然后再发表质证意见。所有相关规范均没有规定禁止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卷材料,这里的逆向论证就是其现实原因。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全国律协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成杰律师解读:


  • 1.这是全国律协制定的文件,属于律师的行业规范。律师违反该规范,则可能受到行业处分。
  • 2.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案卷材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 3.“文书与材料”,包括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其他案件材料。
  • 4.案卷材料,侧重于在卷材料,不同于案件材(包括在卷和暂没在卷的材料)。


(三)《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第二款:“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成杰律师解读:


  • 1.“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
  • 2.“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当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3.提供案卷材料的目的必须是“用于本案辩护、代理”,这一点很有学问。
  • 4.关于辩护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炒作案件,司法部的部门规章亦有专门规定,律师违反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提供哪些案卷材料?

成杰律师解读:


  • 1.这个问题,目前属于一个模糊地带甚至空白地带。我国立法界、法律理论界、法律实务界肯定都知道这个问题,但是相关规范真的不好明确规定。
  • 2.成杰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可以向其近亲属提供案件的法律文书(涉密的除外),包括: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当然,辩护律师应当明确告知近亲属对法律文书需要适当保密和正当使用,必要时进行文字技术性处理。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对案件就毫无知情权。
  • 3.从法理上说辩护人的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最后必须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或者确认。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仅是“帮助委托”或者“初步委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其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其严谨表述应当是“帮助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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