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百姓斗胆罢免律协会长!已向北京律协提交申请
作者:李锋
小百姓李锋向北京律协申请罢免朝阳律协会长杨光的北京律协理事职务,并责令朝阳律协罢免其会长职务。因杨光的兰台律所私自变更协议、向司法局提供伪造的邮件而不敢做鉴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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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投诉信简述:
投诉事由:
1、 罢免北京市律协理事(现朝阳律协会长)杨光的理事职务
2、 对兰台律所私自变更协议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3、 责令兰台律所和沈成林配合对邮件真伪做司法鉴定或由北京律协安排律师现场鉴定,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并对其伪造邮件欺骗朝阳区司法局的行为予以处罚。
事实与理由:
北京兰台律所和沈成林、袁毅超律师,2010年在受黄恒燊委托用铂钧投资收购林西天成矿业的收购案中,私自变更收购方和收购目标(新补充兰台律所已自认的证据)、伪造法定代表人陈善文签字盗取股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再发现沈成林在2021年向朝阳区司法局提供伪造的邮件欺骗司法局等新问题。
本案曾于2020年11月向北京律协投诉,北京律协以超过时限为由不予立案,现依据发现的新证据及2021年新发生的违法违规事项再次投诉。新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情节恶劣、证据确凿,应由惩戒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书面投票决定是否立案。
投诉过程:
投诉人于2020年11月、12月分别向朝阳律协、北京律协投诉。北京律协以已超出投诉时效为由不予立案。
2021年2月再向朝阳区司法局投诉,被投诉人在调查供述中已确认了投诉事实成立,但朝阳区司法局仍出具(2021)朝司答字第110号答复认定投诉不成立。再经二次行政复议及二次立案调查,朝阳区司法局仍出具通知称未发现投诉事实。最后一次出具通知的时间是2022年10月9日。
现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就应由贵律协管辖的被投诉人违法违规问题向贵律协投诉。对朝阳区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将另行举报。几位被投诉人有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 被投诉人已承认私自变更收购目标和收购方
在朝阳区司法局(2021)朝司答字第110号答复中,被投诉人供认:黄恒燊委托兰台律所用铂钧投资收购林西天成矿业,兰台律所私自变更成雍元股份收购铭山矿业。兰台律所声称变更行为是“制作了与山硕集团的律师服务补充协议,交给委托人签署,但未返还本所。”
黄恒燊和陈善文从未收到上述补充协议。黄恒燊是通过铂钧投资委托兰台律所收购林西天成矿业并签约。兰台律所却制作了与山硕集团的补充协议,即使兰台律所真做了补充协议,未经委托人签署同意该变更行为同样无效。退一万步,即使山硕集团签署了这份补充协议也是无效。
兰台律所私自变更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处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
因兰台律所私自变更,已导致委托人损失超过1亿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极为恶劣的情形。现超过2年调查时效,依据《处分规则》第六十四条 【超时效立案调查的案件】规定违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或者投诉人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正当理由,未能在时效内投诉的,应由裁判委员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裁判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立案。
本案违规行为情节和后果极为严重,符合超时效立案条件,应提交本会裁判委员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裁判委员会委员同意立案。
2、 沈成林向朝阳区司法局提供伪造的邮件,但却不敢做司法鉴定
沈成林在接受朝阳区司法局的调查中,向该局提供至少十二封伪造的沈成林与黄恒燊、冯清等人往来的邮件试图证明委托人知情。
邮件从表面证据即可确认明显是伪造,仅提供两封简单容易分辨的。仅举两例简单即可辨别的邮件:
1、 附件4.3.8沈成林给冯清发的邮件,收件人”fengqing”后面有一条光标线,正常截图出来的文件不可能出现这条线。只有制作假文件光标移到此位置截取屏幕才会出来这条线。如下图所示。
2、附件5.6中2013年4月12日《冯清向朱征里、沈成林等转黄恒燊邮件》系伪造,其中明显的伪造问题:
1) “发件人”文字两边竟然有“*”号,格式明显不对。
2) 正常的邮件名两边是“< >”,而伪造的邮件是“[ ]”
3)黄恒燊发送的邮件都是繁体字,但本邮件中仅一个繁体字。
这些邮件的真伪对事件认定至关重要,能证明被投诉人是否私自变更收购目标和收购方,是否明知收购的矿业无价值仍欺骗当事人收购,是否提供伪造的材料欺骗司法局。
当事人黄恒燊已明确否认收到和发出过相关邮件,并委托李锋向兰台律所、杨光和沈成林等人多次发出公开信,指控兰台律所和沈成林伪造邮件,要求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验证邮件真伪。由投诉方垫付鉴定费用,结果不利方承担。如邮件为真则李锋已涉嫌诬告罪和诽谤罪,杨光无论通过刑事还是民事都可以控告李锋。但多次要求杨光等都不敢回应。
申请人亦分别向北京市司法局和朝阳区司法局提出了鉴定要求,但两级司法局都不敢回应。朝阳区司法局以安排鉴定不是该局法定职责为由不做鉴定,称由该局协调投诉人与兰台律所商量如何鉴定事宜。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一方要做司法鉴定,另外一方不同意的,视作鉴定结果对不同意的一方不利。”但是朝阳司法局却故意采信不敢做鉴定一方的结论,公然为伪造证据背书。对朝阳区司法局涉嫌徇私枉法采信明显伪造的证据等问题,已另行向相关部门举报。
为查明事实真相,申请由北京市律协组织律师代表现场验证邮件真伪。双方从律师代表中挑选3-5名律师现场查验。或者双方协商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验证,费用由申请人垫付,结果不利方承担。
如该邮件经鉴定系伪造,且北京、朝阳两级司法局、北京律协等多部门都不敢安排鉴定,未来本案真相大白之时,可能成为轰动北京乃至全国律师界的重大丑闻。标题已拟好:北京朝阳律协会长的律所私自变更协议伪造证据,多部门徇私枉法袒护
3、 向北京律协理事会建议罢免杨光的理事职务
1)杨光知情却故意躲避不敢回应。
杨光是现任北京市律协理事、朝阳区律协会长、兰台律所主任。本案自向朝阳律协投诉开始,就已向兰台律所和杨光发出多封邮件及催告函。沈成林、袁毅超律师已通过邮件回复几次,杨光对本案已知情。
2)多个部门明目张胆的找各种借口试图不立案,蓄意忽略证据故意袒护。
朝阳区律协以投诉的是律协会长所在律所为由逾期不立案、北京市律协以超过投诉时效为由未经惩戒委员会投票就擅自不予立案、朝阳区司法局以沈成林不在辖区为由不予立案。
多次投诉终于由朝阳区司法局立案后,该局却故意忽略关键证据、采信明显伪造的证据,四次立案调查都认定投诉不成立。北京市司法局三次复议,虽都要求重新立案调查,但对通过司法鉴定查明邮件真伪的申请却蓄意忽略。从办案单位种种不正常的迹象,推测背后有强大的势力在试图干扰办案。
3) 杨光明知有问题仍阻扰查明真相。
杨光已明知其律所私自变更合同,仍一味躲避不敢面对问题。明知律师提供了伪造的证据而不敢安排做鉴定。作为北京律协的理事、朝阳律协的会长,杨光本应带领首都律师维护司法公正,让社会感受到公平正义。但他反而带头破坏律师的形象。让百姓误以为首都律师团队乃至全国律师界都可以私自变更协议而不受处罚,可以随意编造一份假证据就能欺瞒司法局而无需查明真相。
虽然依照《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规则》第十条规定,律协理事需要受到明确的处罚才会被罢免。但现有的证据已证明兰台律所有重大违规行为,且杨光故意包庇兰台律所和律师,逃避查明真相。如此没有担当、不敢直面问题的律协理事是给北京律协抹黑。北京律协应要求杨光对主动承担责任,查明事实真相,避免律协的形象收到损害。并对现已查明的问题对杨光启动罢免程序。
本案的其他犯罪问题还在查处,如深圳市经侦局正重新审查本案涉嫌的合同诈骗、赤峰市税务局已由国家监察委层层督办,正立案调查冯清的逃税问题,已调取了部分银行流水。未来一定会查个水落石出。敬请贵协会公平公正审理本案!
与本案有关的详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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