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欠税为由夺百亿资产,诉浙江仙居县税务局渎职案败诉
撰文|雨声2008
来源|真逻辑公号
侵夺王石平百亿资产的操作,需要浙江省仙居县多个部门参与和配合才能完成。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仙居县税务局、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仙居县法院、仙居县纪检委.....其中,仙居县税务局以欠税五千万为由申请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卫公司”)破产,承上启下,起着枢纽作用。
出狱后的王石平将仙居县税务局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针对大卫公司“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未采取税收强制执行”两项行政行为违法。
2022年11月22日,仙居县的邻居、同属浙江省台州市管辖的三门县法院下发“(2021)浙1022行初8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仙居县税务局“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未采取税收强制执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王石平及其公司的起诉。
01
渎职还是滥用职权?!
众多国内权威的法学家认为,仙居县税务局最核心的违法操作是申请大卫公司破产。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潘剑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姚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张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尹志强,针对本案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仙居县税务局申请大卫公司破产于法无据:
从税收债权取得的方式而言,税务机关并非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是作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而取得或享有税收债权。税务机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人,其仅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宜作为程序启动的主体。
从税务机关及税收债权性质而言,税务机关无权进行破产申请。对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税务机关不应享有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的权力。
不过,在2022年7月26日庭审中,审理的争议焦点是仙居县税务局“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未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王石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坚律师表示,“未采取法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属于渎职,采用法律未授权的申请破产措施属于滥用职权”,起诉前者是为了全面地阐明:仙居县税务局的违规违法行为是系统操作。
02
王石平坚决上诉
然而,三门县法院“(2021)浙1022行初8号行政裁定书”则认为:“被告作为税务机关,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减损原告权益或增加原告义务,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贸然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仅证据不足,而且极有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没有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并不存在任何违法的情形,反而恰恰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体现。”
三门县法院表示,仙居县税务局“本着尊重司法、相信司法的原则,依法选择通过民事程序予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国家税款损失,完全合理合法,也在法治的框架内系统化解了诸多矛盾。”因此驳回了王石平及其公司的起诉。
“三门县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王石平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王石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坚律师表示,正是因为被仙居县税务局未依照法定程序向大卫公司征缴税款,而径行采取了一个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申请破产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大卫公司的所有资产被全部进行提前清偿和分配,最终也使得大卫公司资产以及王石平全部股权被让渡,王石平的合法权益被侵吞殆尽。“竟然说什么没有减损原告权益或增加原告义务?完全是睁着眼睛乱判!”
唐志坚说,对于未依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征缴,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和进行税收强制执行。“仙居县税务局置法定职权于不顾,在大卫公司欠缴税款之际,一不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其财产,二不进行强制执行,却“另辟蹊径”向仙居法院申请大卫公司破产清算,并在其《答辩状》中“美其名曰”通过民事途径实现征缴税款的目的,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符合基本法理,无任何合法性可言。”
“仙居县税务局在法庭上自认,长达这么多年的征缴过程中,从未有过任何一家企业是以通过破产来征缴税款的。其背后动机昭然若揭!”王石平说,仙居县税务局只是某些领导侵夺大卫公司资产的工具,操作中违法行径明显。“百亿资产,被仙居县以仅仅五千万税款欠缴为由,在无任何事先调查、通知、催告,仅仅是发了二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情况下,甚至期限都未届满的情况下,就直接去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将我的百亿资产贱卖,拱手送给他人!这些都缘于被上诉人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违法申请破产清算。”
王石平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到台州市中级法院,请求纠正一审判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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