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社会观察

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批建不符经常出现在环保部门对项目违法建设的通报中。针对”批建不符”、“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多地此事件被立案调查。2022年11月9日,媒体在山西宁武调查发现,宁武县晋阳洗煤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技改项目涉嫌“未批先建”或“批件不符”已即将“封顶”。根据信息披露,涉事公司建厂之初60万吨工艺采用的是“跳汰精煤“作业方式,后120万吨技改项目在申报之初依然是以“跳汰精煤“作业方式。目前,120万吨施工涉嫌全部采用“重介再选”工艺方式,并已具备“封顶”条件。

(上图)宁武县晋阳洗煤有限责任公司120万吨技改项目涉嫌“未批先建”或“批件不符”已即将“封顶”/使用航拍资料

▶︎120万吨技改项目背景

根据天眼查实:宁武县晋阳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山西省宁武县迭台寺乡石庄村西北附近,成立于2008年11月20日,所属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经营范围包含:洗选煤。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568380850XC。根据行政许可详情获悉,宁经信发【2018】36号«关于宁武县晋阳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年入洗原煤120万吨技改项目备案的通知»中有效期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1日。披露信息披露,该公司2008年成立之初洗选煤60万吨的生产能力,经2018年审批将正式上马年入洗原煤120万吨技改项目。

根据2019年12月17日山西省能源局网站正式披露的通知,存在以下九条情形之一的山西省内洗煤厂就在2020年予以淘汰:1.晋政办发「2019)58号下发前,未经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2.非法占用土地的。3.位于泉域保护区范围内,未取得水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4.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5.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厂)洗选能力小于120万吨/年的。所有煤炭洗选企业(厂)洗选能力确定均以批准/核准/备案能力、设计/核定能力、环保竣工验收能力中最小值为准。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选煤设备、工艺的。7.社会独立型煤炭洗选企业(厂)位于设区市中心城区以外周边10公里范围之内的。8.签订的年度购煤合同中省内煤矿原煤量低于洗选能力60%的。9.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

或许根据政策及企业发展的多种因素,宁武县晋阳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年入洗原煤120万吨技改项目»进入”上马“程序。

2022年11月18日,针对该技改项目,宁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一张姓人员介绍说,关于采用施工工艺这一块是属于能源局负责监管,立项属于发改委。当时这个项目立项时只是在宁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的案。

▶︎技改项目已即将“封顶”

11月9日,媒体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宁武县晋阳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年入洗原煤120万吨技改项目已具备即将“封顶”条件。

作为该项目原始申报中是以“原跳汰精煤”进行立项审批的,在施工中全部采用“重介再选”施工方式进行,为什么?即将“封顶”的项目相关手续有没有:?

针对该项目,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人士明确表态:该企业原年产60万吨的手续齐全,因国家政策的变动,能源局不允许60万吨的企业存在,只能申请变更成年产120万吨。至于即将“封顶”的120万吨技改项目环评肯定是没有,原因就是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在停办的了。

(上图)航拍资料显示宁武县晋阳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技改项目施工现场

▶︎技改项目:法律与生态部门的说法

”如果以“原跳汰精煤”进行立项审批,施工采用“重介再选”方式肯定是不允许的。”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一队长介绍说。目前我们鉴定不了该企业是以哪种方式施工的,只能等环评手续下来才能确认是以哪种方式施工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据此理解及根据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人员介绍,该企业120万吨技改项目环评现在没有。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即将“封顶”的项目缘何能够正常施工?

根据行政许可详情获悉,宁经信发【2018】36号«关于宁武县晋阳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年入洗原煤120万吨技改项目备案的通知»中有效期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1日。

依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基本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作为企业是否”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基本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

以“跳汰精煤“立项。涉嫌全部采用“重介再选”是否重新立项

媒体走访了宁武县能源局介绍完情况后,该局办公室主任称目前相关领导在外面做防疫去了,你所了解的问题我不是太懂,这样把我记录后等相关负责人回来了解后,电话回复你,截止发稿并未任何回复。

▶︎“批建不符”“未批先建“法律解读

环保业内人士介绍说:“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后万事大吉,就可以调整或改动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形成“批建不符”)。如果因客观因素必须要调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生产工艺等,企业一定要注意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此以外,还有这种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企业才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新修改的《环评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与环评及批复不一致的情形该怎么办?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经判定属于重大变动:若变动情形发生在竣工环保验收之前,则依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因客观因素必须要调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生产工艺等,企业一定要注意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此以外,还有这种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企业才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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