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遂昌工商银行将造假手续递交法院作伪证;导致受害人倾家荡产
来源:法治廉政网视
本网讯 家住浙江省遂昌县的梅先生是遂昌县豫通汽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他的运输车辆长期为浙江利民化工拉运化工产品,公司在他的苦心经营下,开始业务做的还算风生水起,如火如荼。可自从2002年至2008年浙江利民化工利用一个“扣”字非法侵占他公司360万元后,利民化工“尝到了甜头”,后从2009年到2011年三年内将他公司的800多万元运输费全部侵占,全体民工的血汗钱追讨无果,遂昌县豫通汽运有限公司将利民化工有限公司诉至遂昌县人民法院,可万万没想到,浙江利民化工有限公司与遂昌县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把造假的银行卡号提供给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作伪证,之后被遂昌县人民法院采信,才让梅先生输了官司又承受了不该承受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导致豫通汽运有限公司由兴盛至破产。
受梅先生之委托,近日媒体工作人员陪同梅先生来到遂昌县工商银行,找到了工商银行的负责人,要求对法院采信的银行账号进行核对,经核对发现梅先生名下并未存在[6222021210001423370]该银行卡号,对于遂昌县工商银行的这种造假行为,梅先生不能接受,他认为由于他们的造假导致了豫通汽运有限公司不能正常运营,并且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从而造成了受害人梅先生一家生活出现了巨大危机,在经济、名誉、信用、单位对个人评价上造成了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其它银行计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遂昌县工商银行造假并把这些造假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了遂昌县人民法院,才让梅先生蒙受了不白之冤,全体民工的血汗钱付之东流。遂昌县工商银行与利民化工有限公司相互勾结、作伪证,欺骗了遂昌县人民法院导致法院错误判决,试问像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否已构成了违法犯罪?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作伪证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证,民事诉讼中的伪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让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达到有利于己方(或一方)获得非法权益,免除应尽义务、或损害对方(另一方)民事权益,加重对方义务目的,故意制造和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或在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伪证是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相反的证据。而提供制造伪证是一种诉讼违法行为。
我们国家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但是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人民群众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与救济,这个是不符合全面小康社会标准的,法制社会要求我们要依法办事,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时,我们渴望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也相信政府建立法制国家、法制社会的决心与信心。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公民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有采取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方式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途径与权利。
迫切希望有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积极作为、奉行公平公正、法律至上的理念,坚决的惩恶扬善,彻底查清以虚构事实真相作伪证的幕后黑手,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梅先生在多年的痛苦中寻思:如果法律都不能悄无声息的保护他这种守法经营的弱者,如果正义之剑都不能斩向那些危害社会的恶人,那么这个世界还会有真阳光吗?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拭目以待吧!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好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致信jinrizhiyi@gmail.com,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