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挖掘机肇事者被开枪击毙事件:坚持合法,兼顾情理
撰文|臧启玉律侠
来源|律侠普法公号
2022年12月14日晚上九点左右,河南郑州惠济区金达路花园北路路口停放一辆工程车,车钥匙没有拔下来,一个人爬进驾驶室,开始原地操控机械臂转圈搞破坏,造成一人死亡,多辆汽车损坏,警察到达后,劝说无效,开枪将肇事者击毙。
此事在网络上引发争议,一是猜测事发原因,一是质疑警察开枪的必要性。
我简单从法律角度评论,顺便作一些话题的延伸性讨论。
首先,肇事者涉嫌多种违法犯罪。
1、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肇事者在路口驾驶机动车以非正常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我们对肇事者是否醉酒不得而知,对于非正常方式是否可以认定为追逐竞驶,值得研究思考。
2、寻衅滋事。肇事者驾驶挖掘机在路口转圈,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任意损毁私人汽车和电动车,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
3、故意毁坏财物。肇事者挥舞挖掘机臂,将路边停放的多辆汽车和电动车毁坏,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入罪的条件。
4、故意伤害罪。对于肇事者的反常行为,现场一名工友上前劝阻,被机臂砸中死亡,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
其次,警察开枪击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讨论。
网上目前对于警察开枪行为存在争议,部分人认为肇事者只是原地转圈,并没有扩大侵害的范围,从而质疑开枪致人死亡的执法合理性。
如果肇事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对于这种反常现象应当调查清楚而不能贸然开枪。
知情人透露,肇事者是多次讨薪未果,对老板产生怨恨,一时失去理智的过激行为,本身就是受害人,被警察击毙,一个家庭就破碎了,工地老板成为最大受益者,违背正常情理。
对于警察在什么时候可以开枪,相关条例中列举了15条具体情况,其中就有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至于挖掘机是否能够定性为机动车,现场是否有继续造成重大损害的紧迫性,也是一个值得思考问题。
在当时已经有人死亡的情况下,警察开枪的行为虽然有自身角度的考虑,综合现场情况来看,无论是合法性依据还是情理方面,引发民众争议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认为,像这种涉及到剥夺生命的执法权利,在非紧急时刻还是慎重动用,如果有充足的时间应当请示上级,切勿个人贸然决定。
权力应当约束在法律范围内,绝不能超越法律而任性,即使具备合法条件,也要兼顾合理性,考虑民众基本情感认知。
在文明的社会中,对民众威胁最大影响深远的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如果执法者不去深入理解法律或者不能谨守法律约束,民众原本的信任终究会变成畏惧和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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