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柴归

如果被派出所以有自杀倾向为由,送进精神病院诊断,在没有当事人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治疗两个月,你能接受吗?

近日,江西李某雪在网上多次控诉遭遇了上述事情。

12月21日,李某雪所在地的警方发布通报,称“民警将李某雪入院治疗情况告知了家属”。在我国法律中,收治精神病人有详细的规定。具体到李某雪一案中,收治还需征得监护人同意。

此时,警方和所涉精神病院有必要将诊断、收治过程详细公布,解答公众疑问。

01

警车凌晨送到精神病院

李某雪称,自己曾多次前往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丁公路派出所办事。4月15日,派出所辅警赖某私下联系她,并主动要求前往她所住的酒店房间,在房间内猥亵了她。

4月21日晚,她因为失眠外出散心,走到一个商场的三楼吹风。保安以为她要跳楼遂报警。接警的正是丁公路派出所。她说出赖某猥亵一事,被丁公路派出所民警从楼上拽下,于次日凌晨坐上警车一路送到江西省精神病院。

精神病院医生问了她两个问题“是否会经常心情不好?是不是经常为一些事情纠结?”

“他们没有经过我家人同意,也没有给我做任何鉴定,就问了我两个问题,直接把我关到病房里了,我想走,两个民警一直拦着我。” 因为哭闹,当晚,李某雪被束缚带绑在床上直到天亮。

次日,李某雪的主治医生告诉她,现在她已经进入为期两个月的强制医疗阶段,“家人也接不走我。”

02

结论相左的诊断

12月2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发布警方通报。

通报中,确认了李某雪举报辅警赖某猥亵一事,但认定赖某不存在猥亵行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赖某因私自会见纠纷当事人,违反工作纪律,已主动离职。

同时,通报确认了丁公路派出所民警于4月22日凌晨将李某雪送江西省精神病院。理由是“鉴于李某雪于2022年4月4日、12日、14日、21日先后4次在公共场所扬言自杀,并称自己患有抑郁症、晚上睡不着觉”“出于对李的人身安全考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

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确实有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但双方的矛盾点在警方通报接下来的一句“经医院精神障碍诊断后收治入院。当日民警将李某雪入院治疗情况告知了家属。6月17日,李某雪出院,被医院诊断为强迫性障碍和人格障碍。”

据新黄河报道,李某雪出院后,在南昌市一所三甲医院的精神科和另外一所精神病专科医院都重新给自己做了鉴定,据其提供的鉴定结果显示“无抑郁症状”“无焦虑症状”。

图源:新黄河

7月20日,李某雪一纸诉状将江西省精神病院告上法庭,控诉其在整个收治、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并要求在法院对自己重新进行精神司法鉴定后,江西省精神病院需承诺今后对自己永不收治。

江西省精神病院的诊断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这是第一个疑问。

03

“告知家属”罔顾收治程序

另一个更为重要的程序问题是,诊断后收治精神病人,并不只需要“告知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第三十一条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首先,李某雪并不确定是否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即便如此,李某雪的收治,按法律规定也应当有监护人的同意,不能随意收治。

图源:新黄河

2018年11月新京报曾报道一个案例。一名江西男子被收入江西省精神病院治疗,仅仅让其未成年儿子签字同意。男子在精神病院待了17个小时,未经检查和治疗就诊断出“精神分裂症”。

江西高院认为,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收治该男子住院时,未取得其同意,而是要求其未成年家属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因此,医院在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存在过错。

此外,该男子在江西省精神病院住院17小时,而精神病院在病历中载明住院5天,且在未对他进行必要的检查亦未进行任何治疗的情况下,在“出院小结”中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此诊断结论明显缺乏依据,不符合诊疗规范。因此,江西省精神病院存在重大过错,给男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李某雪的质疑,也是公众的疑问。尤其涉及收治程序上,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通报不能一笔带过,而应给予更详细的回答。如此,人们方相信,公民的人身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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