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冯沁涓 

来源|法度研究院公号

冯沁涓

法度研究院“新锐律师计划”一期学员,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加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来,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专业领域:公司商务、房地产、企业劳动用工、婚姻家事等业务领域。

其参与撰写的论文《劳动权之多维度思考与解读》获得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优秀论文评比三等奖。参与代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标的总额已上亿元,参与专项法律服务(如并购调查、投融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几十起。

执业理念:行大道,尚清心,为客户无私无畏。

申通公司主张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是“去劳动化”,这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完全不同,将使得劳动者无法得到《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条件、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一系列具体规定的合法保障。国家应合法合理限定“灵活就业”范围和条件,同时我们能否在国家社保层面、商业保险层面探索出一条保障道路,既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又能给与员工更大的保障呢?

2022年10月9日下午,我刚忙碌完准备回家时接到杨某的电话:“冯律师,我表哥是申通公司员工,在高速路上给申通公司的车灭火时,被车撞死了。您能否到交警队来一趟?”我的很多朋友过去是我的客户,因为肯定我的专业和责任感,逐渐从客户发展为朋友。听到她的请求后,我毫不犹豫的答应。

两个月前,我曾在成都代理了一家有外资背景的快递公司的司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纠纷,该公司为司机购买了社保,司机家属顺利申报工伤并拿到快递公司的慰问金。

而申通公司是我国物流运输公司排名前十的著名公司,已在A股上市。我下意识地认为申通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应该是规范的。加之杨某告诉我,他的表哥已经签了劳动合同并由公司购买社保,那么对我而言,家属的权益可以得到合法保障,这个案子对我而言没有太大的难度。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个案子反映的法律关系远远比我想象中的复杂。

死亡的快递司机为谁工作?

当我到了资阳交警队,二十多个家属已在现场。据家属反映,这个事件有两个司机都被车撞死了。其中,我朋友的表哥河某,为申通公司工作近五年。另一名死者骆某,为申通公司工作四年有余。河某与骆某两人彼此搭档长期为申通公司货物运输业务跑固定线路。从成都到南宁,1200多公里路程,他们两人需要在16.5小时内跑完。

随后的几天,我陪河某家属前往申通公司,希望了解河某的工作情况。负责接待我们的是申通公司下属西南片区车队负责人,他有时将河某表述为申通公司的员工,河某工资是底薪加提成;更多的时候告诉我们,河某和骆某不是公司员工,他们只是公司的合作人员,公司没有给他们买社保。听到这个消息,我们都很愕然!

如果河某不是公司的员工,他为谁工作?为探明真相,我们希望车队负责人能提供交通事故车辆内的监控视频,以及河某和公司签署的各种合同以及工资发放记录,均遭到拒绝。

基于职业经验,我给河某的家属提出,可以通过持有河某的身份证去当地社保局打印社保缴费记录,这样就能清楚知道公司是否为其购买社保,以及公司是否与河某签署了劳动合同。

根据社保缴费证明,河某在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由申通公司的下属孙公司为其购买五险。从2021年6月起,河某自行购买养老保险。这可以说明,河某曾经是申通公司的下属孙公司的劳动者,2021年6月后至交通事故发生之日,河某仍在申通公司上班。

我也与其他司机沟通,司机们告诉我们,申通公司从去年开始做这种所谓承包模式,他们没得选。他们只关心每个月能不能准时收到足额的工资,公司搞这种承包模式后,工资并没有增加什么,纪律和罚款也多,还得自己买养老保险,这在快递行业普遍存在。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两周内,为搜集证据,我从成都到申通公司办公地来往数十次。每次都是中午从成都出发到公司所在地,反复与公司协商、谈判,等待公司回复意见直到晚上八九点才能返回到成都,那是一段艰辛的谈判时光。

让老实人隐忍吃亏,公平吗?

河某为退伍军人,早年离异未再婚。他是家中独子,赡养三个患病的农村老人,抚养两个女儿。河某的亲属告诉我,他是有责任,有担当的好人,家里亲戚需要他帮忙,他总会热心响应。因此,当他出事后,所有亲戚都自愿来帮助这个家庭。

十几次的协商,车队负责人总以上海总部领导要开会决定,要走流程等理由没有一丝退让。或者说,如果我们坚持认为是工伤,那就让我们去诉讼。

河某的农民父亲有重病在身,随时携带大量药物,但在与公司协商过程中,他一直对公司车队负责人客客气气,没有无理取闹。我能感受到他内心的痛苦,但他一直对公司保持着礼貌与隐忍。

河某父亲对公司车队的隐忍,反而让我更加想要帮助这家人,不能让老实人吃苦又吃亏,这是我作为法律职业人想要坚持的正义。

诉讼耗时耗力耗财,这家人如此困难,迟到的正义还算是正义吗?诉讼真的能帮助当事人解决眼下的困难吗?我反复问车队负责人,车队负责人无言。

在不断地沟通之下,车队负责人终于提供了所谓河某签署的“承揽合同”:2022年10月1日,也就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8天,河某与厦门某服务公司签署承揽合同。

合同里提到,若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或甲方客户财产损失,乙方应对甲方及甲方客户赔偿。其中的甲方客户应当是指申通公司。结合本案例火灾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27万元,如若这份合同是有效的,意味着在保险不能足额理赔时,申通公司名义上有权追究河某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河某还要自担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关系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承揽人在履行工作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申通公司就以河某是厦门某服务公司的承揽人为由,拒绝承担河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工伤赔偿法律责任。

本案的关键难点是,肇事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仅100万元,商业保险不能足额赔付两名死者的损失。据交警透露,对方肇事司机家庭困难,后期估计不能足额赔付。申通公司此时拒不承认河某和骆某是公司员工,这样他们就无法申请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工伤赔偿!

申通公司提供的上述合同均为电子格式合同,其称是司机在手机上签字操作。物流运输是快递公司的主营业务,从事物流运输的司机应是快递公司的主要劳动人员。但据申通公司称,其几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司机均已完成电子格式合同签约,为公司的承揽人。

河某一直在申通公司工作,穿着申通公司工作服,接受申通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每月领取报酬并不高,还得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还要自己承担这么多的风险。这公平吗?

公司利用承揽合同“去劳动化”?

作为法度研究院“新锐律师计划”一期的学员,我将此案与法度研究院的同仁们作了沟通。大家都认为这不仅仅只是一个个案,而是事关千千万万个普通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典型案件。通过法度研究院,部分媒体联系到我们。

经《中国新闻周刊》《工人日报》《华商报》等媒体报道后,本案引起巨大社会反响。该新闻曾在头条热榜上占据热搜第六名,两天浏览量近三千二百万次,评论两万多条。这说明作为基层劳动者群体的快递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大部分评论者不仅表达了对死者家属的同情,也把自己在快递公司的相似遭遇讲述出来。目前大家仍在围绕劳务派遣制度弊端进行讨论,尚未意识到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已经从劳务派遣关系“进化为”承揽合同关系。

在我看来,若本案呈现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至少河某在法律关系上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交通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可以找到用人单位去主张工伤赔偿责任。但本案所涉及的申通公司主张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完全不同,河某发生事故后,将没有任何一家单位为此承担工伤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利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规避《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达到“去劳动化”的目的。

劳动者除无法得到《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条件、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一系列具体规定的合法保障外,更无法通过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保而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为员工在生育、工伤和医疗、失业等方面提供的法律保障。

因此,理清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迫在眉睫。

我认为,本案中河某应当属于申通公司员工。虽然申通公司提供了其与河某签署的承揽合同,但综合证据材料及了解到的信息来看,他们之间不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特征:河某与申通公司不存在地位的平等性,河某需要服从申通公司的管理;河某提供劳动服务必须以申通公司提供劳动工具为前提;河某无法自由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无法在为申通公司工作的同时自由安排为其他同类快递公司服务;河某领取的报酬模式为“底薪+提成”模式,就算河某因如“疫情封控”等因素无法提供驾驶服务,河某也能领取到固定的底薪。

此外,我还认为,既然劳务派遣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那么国家也应制定相应法规文件限定“灵活就业”条件,明确公司对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除外适用范围。如本案中,物流运输是快递公司的主营业务,从事物流运输的司机是快递公司的最主要劳动人员,对广大司机采用“承揽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应被制止。

目前,河某与申通公司间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争议尚未有结论。这起案例暴露的“去劳动关系”问题,具有社会关注的普遍意义。作为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我代理该案也希望能在更大维度上促进与维护企业与劳动者间利益平衡。我们可以在国家社保层面、商业保险层面探索出一条保障道路,既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又能给与广大劳动者更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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