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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邦信阳公司创始股东刘金山和张保国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反映公司法人、股东张某生利用掌管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以员工借款名义从公司银行帐户支出人民币19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屋、后以虚假发票冲抵个人借款侵占公司钱财的问题。在本案中,张某生私自动用单位190万元公款为自己购买房产,然后用不实的支出冲抵该款项,表明其不具有归还的意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挪用资金罪。公安部门早在2018年就已立案涉嫌行贿北京西城地税局工作人员40万元据股东刘金山和李庆民介绍,在该案件侦查期间,2020年10月份,公司整理原始帐目时又发现,公司原主管会计于某伙同张某生又侵占贪污公款40万元,涉嫌向原西城地税局相关人员行贿,线索清楚,证据确凿。

商标代理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性,也需要商标代理人具备专门的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而从事这个工作的专业人士大都是不善于弄权的知识分子,这就让个别心机重的人发现有机可乘。近日,北京一家名为邦信阳的商标代理公司,在创始股东或者说合伙人之间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据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邦信阳公司”)的十多名股东和员工代表联名向媒体反映,该公司法人张某生和会计于某合伙贪污公款,利用职务之便历时15年侵占公司钱财多达3000余万元,其中有190万元已被张某生本人认可。此外,股东还怀疑他们二人向原北京市西城地税局相关人员行贿40万元、张某生在股东决议上伪造8人股东签名等。而早在2018年10月,公司地址所辖的公安局经侦大队就已立案,至今已近两年半时间却一直没有进展。

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部分办公区域及近年来获得的荣誉

本人认可挪用190万元只是“冰山一角”

邦信阳公司是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外称“合伙制”机构,于1999年成立,主要业务范围是知识产权商标、专利代理服务,当时公司名称为“高博隆华”。张保国、刘金山、朱联生、王昭林、黄泽雄、李庆民等人于当年参与创建。据创始股东之一的刘金山和张保国告诉记者,2001年原公司进行改组,当时的股东称“创始合伙人”或“创始股东”,对外称“合伙人”或“高级合伙人”。2003年原公司再次改组并正式更改名称为“邦信阳公司”时,张某生加入后担任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直到2013年年底宣布退出公司董事长职位,但是未进行股份和公司职位的变更登记,张某生依然是邦信阳公司的法人代表至今。

张某生主持工作期间,当时的股东总人数为12人(含挂名股东),在职、在位的股东为7人。7名股东通过内部协议等文件规定7名股东在出资、股份、权利、义务等方面相同,但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和股份登记方面,张某生始终占据大股东地位,且一直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职务。据股东刘金山和张保国分析:“也正是因为张某生的职务最为重要,权倾一时,再加上合伙人对他的充分信任,并没有过多地过问公司的账目往来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导致了张某生借机钻空子,在把持邦信阳公司十多年间,巧取豪夺了数千万元,真实有据可查的就有3012万元。”

该《股东决议》落款有8个人的签名系伪造

关于3012万元的来历和构成,在邦信阳公司部分创始股东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上有详实的记录,落款签名有李某、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李某、刘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等员工代表,这份材料显示:张某生于2014年7月1日强行夺取公司控制权至 2017年 12月 31日,期间通过各种手段侵吞、占有、挪用、转移、瓜分共计3012万元,具体笔数如下:从公司帐上分两次支出190万元购买个人房产;从公司帐上分两次向其子经营的公司转移资金共237万元;用虚假发票报销合计914万元。其中547万元,没有业务发生、没有经济往来,全部使用虚假发票冲账,其中367万元,报销的发票与公司业务无关;二级股东入资款转入法人指定的个人帐户,退股时,却从公司支出,合计101万元;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瓜分并占有公司业务利润提成420万元;指使财务人员把公司公积金50万元转入其个人帐户;涉嫌向西城税务局行贿40万元;将原本属于公司的子公司强行剥离并转让给其子,侵吞1060万元,其中公司帐上760万元,公司6名股东集资300万元(每人50万元)。

“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各部门晋升过多位二级股东,包括刘某波,刘某微、谢某、崔某等,入股一般都是以受让老股东股份并支付一定股份转让金的方式实现。然而在邦信阳新股东入股时,新股东缴纳的入资款并未转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入张某生的指定私人账户。而后,这些二级股东因未得到相应的工商登记而陆续退出或离职,相继从公司账户上拿回入资款。”据刘金山介绍:“此外,公司创始股东在请外边专业机构审计公司账目期间,还发现张某生涉嫌将天津汉高项目(原汉高中国委托该公司处理汉高天津洗衣粉厂职工安置事项)的职工补偿款中的大部分及全部服务费,总计超过1500万元通过报销、虚假支出等手段与主管会计将属于公司的钱款直接打入个人银行卡据为己有,从未依法纳税,涉嫌偷逃税款罪。”据说,这也是张某生惧怕税务稽查的主要原因。

由于不满张某生的工作作风,又敢怒不敢言,10年间陆续有8位股东((含挂名股东))退出,占据初创时的2/3,截至2014年6月,在职、在位的公司原始股东只剩下4人,但工商登记一直未做任何变更,原因是法人张某生不同意变更。2018年2月,公司股东委托北京华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京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相关财务记帐凭证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7月14日,经邦信阳公司法人张某生签字批准,财务负责人于某盖章审核,通过公司交通银行帐户支出两笔员工借款,一笔90万元、一笔100万元,合计19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胡某名下的一套房产。2015年12月,邦阳信公司将该笔借款分次做费用化处理。通过记销售费用/技术服务费冲账90万元、又通过记销售费用/会议费/专利费/差旅费/广告费/知识产权调查费等名义核销了778400元借款,其中广告费667101.98元记账凭证后没有任何附件。同时,公司相关财务凭证显示,自2016年4月份开始,张某生已经开始收取原胡某名下房屋的租金。

2018年8月,邦信阳公司创始股东刘金山和张保国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反映公司法人、股东张某生利用掌管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以员工借款名义从公司银行帐户支出人民币19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屋、后以虚假发票冲抵个人借款侵占公司钱财的问题。邦信阳公司股东认为通过销售费用冲销掉的190万元个人借款均是法人代表张某生虚构的业务内容,根本没有实际业务发生,明显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严重侵犯了公司及股东利益。2018年8月15日,北京市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向报案人出具了京公朝经受字[2018]000233号受案回执:“你(单位)于2018年8月15日报称的张某生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我单位已受理。”

两次专家论证会专家认定职务侵占罪成立

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张某生对邦信阳公司拥有200万元债权为由进行辨解,公安部门据此要求公司证明这个所谓的“200万债权”。邦信阳公司部分股东针对这个情况求助法律专家,分别于2020年4月和11月两次召开了由国内刑法、刑诉法权威法律专家参加的专题论证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陈泽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黄京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李新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案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博士生导师陈永生等专家学者对邦信阳公司一案中所涉及的债权与涉嫌职务侵占的法律关系进行多次论证,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与会法律专家出具了两份专家论证意见,均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生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190万元公款购房归己的行为实际上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尽快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论证的法学专家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印发〔2010〕36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进行了论证。

经过充分讨论,专家最后归纳了三点意见:一个是张某生动用单位公款为自己购买房产,然后用虚假支出冲账,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邦信阳公司的账目记载以及华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5年7月14日第0170号记账凭证显示,邦信阳公司在交通银行帐户支出二笔员工借款,一笔90万元人民币,一笔100万元人民币,由张某生签字批准,财务负责人于某盖章审核,经办人王哲,收款人为胡光。上述借款实为张某生、黄泽雄二人用于购买胡光名下的公司办公用房503房产份额归私人所有(胡光名下租金被张某生、黄泽雄收取),其中张某生分担100万元,黄泽雄分担90万元。2015年12月,邦信阳公司将该笔借款分次做费用化处理,黄泽雄分担的90万元借款记销售费用/技术服务费冲账,张某生分担的100万元除用杨一凡两笔汇款归还221,624元冲账外,剩余77.84万元通过销售费用/会议费/专利费/差旅费/广告费/知识产权调查费等名义核销。其中,大额的会议费182,677.00元(12月第0560号记账凭证36,555.00和146,122.00)以及广告费667,101.98元(12月第0564号记账凭证)等记账凭证后均没有任何附件,明显系虚假支出,涉嫌职务侵占罪。

再一个是在2013年拟投资典当行项目中,张某生虽然出资50万元,但是其将单位公款用于私人购房的190万元并未用来冲抵这50万元,因而这50万元债权的存在不影响张某生私自用单位公款190万元为私人购房构成职务侵占罪。2013年7月,公司董事李庆民(李庆民也是公司股东,但是未进行工商登记)提议全体股东张保国、黄泽雄、王昭林、张秋生、刘金山、李庆民共6人,每人集资50万元投资典当行(见2013年7月3日电子邮件)。截至2013年11月11日,上述6人合计集资300万元。其中,王昭林50万元,黄泽雄、张保国、李庆民各50万元,刘金山、张秋生各50万元(见李庆民发给其他股东的电子邮件)。后来,由于未能筹集到预期的500万元出资款,对该项目的投资终止。虽然在该项目中,张某生曾出资50万元,但是其后来动用公款190万元为自己购买房产并未用来冲抵这50万债权,在其动用190万元公款以后,其对邦信阳公司享有的50万债权依然存在,因而其对邦信阳公司享有50万债权不影响其动用公款190万元为自己购买房产构成职务侵占罪。不仅如此,在其动用公款190万元为自己购买房产后,张某生还虚列支出冲抵这190万元债务,说明张某生私自动用公款190万元与对邦信阳公司享有50万债权没有关系,因而其动用单位公款190万元为自己购买房产涉嫌职务侵占罪。

还一个是张某生用不实的支出冲抵私自动用的单位款项,表明其没有归还意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有归还的意图。在本案中,张某生私自动用单位190万元公款为自己购买房产,然后用不实的支出冲抵该款项,表明其不具有归还的意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挪用资金罪。张某生挪用190万元用于购房后,为冲抵该笔“借款”,专门使用14张、合计金额约为22万元的虚假发票从公司账上报销现金,如果张某生确实借款给公司使用,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在公司账目上体现“还款”,没有任何必要以“借款”方式从公司账上挪用资金。

张某生涉嫌挪用资金案一案于2018年10月15日已经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正式立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根据以上相关法律的要求,公安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进而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撤案的决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国家大力倡导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予以保护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应该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公安机关应该及时立案查办,依法处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涉企职务犯罪,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公安部门早在2018年就已立案

涉嫌行贿北京西城地税局工作人员40万元

据股东刘金山和李庆民介绍,在该案件侦查期间,2020年10月份,公司整理原始帐目时又发现,公司原主管会计于某伙同张某生又侵占贪污公款40万元,涉嫌向原西城地税局相关人员行贿,线索清楚,证据确凿。具体情况是,2014年8月4日,公司财务主管于某向张某生及各合伙人(股东)报告,称北京市西城地税局将对我公司账目进行检查。作为财务主管会计,于某在介绍公司在税务方面面临的主要经营情况时说明了她的担心,其中涉及“关于汉高职工补偿款手续问题(我已向张某生总经理做过汇报)”上述问题的核心是,张某生此前以公司名义,受汉高中国(德国汉高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和投资公司)委托,处理有关天津汉高洗涤剂有限公司(德国汉高在中国的子公司之一)因关闭而对职工进行补偿事宜,其中代收职工补偿款数千万元,但是因未全额支出,其中部分以代理费名义转为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纳税。因担心涉嫌逃税漏税,于是张某生涉嫌指导于某向相关人员行贿。由于张某生独自掌管我公司财务,所有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不知情,后续应对检查之事也一无所知。但2020年10月我们在整理财务凭证和核对公司2014-2017年财务账目时发现,张某生签字批准、于某经手,于2014年9月和2014年11月,分四笔共向于某个人银行卡账户转款合计40万元。

特别说明,作为主管会计,于某从来没有出差任务和要求,也从未因公出差,所报销的“差旅费”无任何差旅费票据予以报销处理,所谓“短期借款”到2018年年初,直至今日也未还款至公司。该税务稽查、检查一事应该于2014年8月1日开始,2014年12月31日结束。上述款项支出后,截止2014年年底至后来,税务稽查、检查是否开展工作再未向各股东、合伙人通报。据张某生后来某一天向合伙人透露,该稽查行动已经结束,无需担忧。张某生曾经多次向其他股东显摆,西城税务局领导是他战友,所以税务上不会有事;而据于某事后愤愤不平的流露,税务稽查一事是她出面花钱“摆平”的,而张某生只是吹牛。种种迹象表明该稽查、检查一事无果而终,与上述款项支出有直接关系。

2014年7月29日,税务部门给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

以公司困难为由鼓动员工入股集资百万

2013年起,邦信阳公司为扩大公司经营,陆续吸纳公司一批老员工加入公司成为新股东,并向每位员工的邮箱发了邮件,表明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希望员工入资成为新股东,写着经股东会研究决定,入股金统一上交公司并计入公司财务账,以扩大公司实力。后期财务审计发现,当初10几名老员工的入股金总额超过了100万元,还有一笔70万元的金额,部分被张某生安排直接打入公司会计张某(张某生的亲属)个人名下卡里,还有部分由出纳收款后再转账到会计张某名下卡里。2014年至2018年,部分入股的老员工因得不到相应的股东权益,要求退股,张某生用公司帐上资金退给股东共计63万余元入股金,但原始入股金却不知去向。

两位姓刘的女员工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当初收钱应该就是属于欺诈,既没有给入股的员工出具股权证书,也没有去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也没有开过股东会议,对入资三万、五万不等的员工,只是口头承诺给予1%或0.5%的股权。后来有七位员工走民事诉讼程序要回了自己的本金。

刘金山还向记者反映了一件张某生弄虚作假的事: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19日工商注册,营业期限20年,到2019年3月18日时营业期限将届满,但张某生除了利用职权私自于2019年将公司迁离原营业场所以外,为了申请延长5年的营业期限,伪造了除他本人、黄泽雄和张保国、刘金山之外的8名股东的签字。2019年12月,张保国、刘金山等股东,在朝阳区工商局查询到了这个伪造股东签字的决议。张保国、刘金山等股东认真商议,决定起诉张某生伪造股东签字。因为疫情的原因,一直在网上开庭,2020 年11月12日,最后一次网上开庭,邦信阳公司12名原始股东其中9名股东,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个别股东的子女参加了庭审。除张某生、黄泽雄、张保国、刘金山以外的5名股东,一致否认了自己参加股东会议并签字。期中,特别失实的一个情况是,原始股东蒋某某已于2005年去世,张某生居然还伪造了他的签字。

记者就邦信阳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员工代表反映的问题,采访了该公司法人、会计和已经立案的经侦支队警官,该公司法人就记者采访提出的几个问题回答说:“我们公司内部的股东闹成这个样子,都成笑话了。判决结果您可以到网上查,法院的公开网上都有,打官司都那么长时间了,又不是一个官司、两个官司,好几十个官司的结果全都出来了。我们公司经营这么多年,发生这么大的事情,这样的股东纠纷,对其他几个在职的股东一直敲诈勒索,我就不一一说了,事实俱在。因为他们已经把公司所有的东西,包括所有的资金全部都抢走了,他们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关于他说的法院网站上能查到判决结果,记者并未查到。关于他说的的被抢走所有的东西,包括所有的资金等,记者也没有了解到在警方的报案记录。

主管会计于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我是他们以前的财务,2018年初就离职了,因为我身体不太好,他们又老吵架,我受不了,所以就离职了。他们两方之间我也不站任何一方,但是他们中我认为有一个是黑了心的。”

2018年8月,该公司股东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所在地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辖区公安局经侦支队的电话,一位姓孙的女警官在听明白记者提出想就邦信阳法人和股东纠纷一案、由股东刘金山报案并立案后的进展进行采访的要求后,表示负责此案的刘警官现在不在,等刘警官回来给记者回电话。大约一个小时后刘警官回电话告诉记者,关于此案他不能现在接受记者的采访,让记者跟对接媒体的部门联系,他们同意后才可以。记者又打了相关部门的电话,得到的回复是:按照规定,案件在审查阶段不能接受媒体采访,需要等案件侦结后才能接受采访。侦结一般有两种结果:一种是撤案,一种是移送检察院起诉。但让局外人看不懂的是,此案被经侦立案后已经过去了近两年半的时间,却迟迟没有结果。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公安机关曾经有人在2020年11月向报案人反馈侦查进展时说过“疑罪从无”,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向记者提出了自己的理解:“疑罪从无的要点是疑,然而,张某生的犯罪事实清楚,问题线索清晰,证据确凿,铁证如山,疑从何来?疑字背后,一定存在着更多的隐情。但是侦查人员并没有对“疑”给出合理地解释和明确地答案,而是要求让刘先生和公司其他股东来证明本是张某生个人一面之辞所谓的200万元债权问题。”

对于邦信阳公司的内部股东纠纷,有法律专家认为,这个原则上属于合伙人或股东投入的资产,应该有合伙人或股东统一管理和使用,在没有经过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任何一位股东或合伙人包括法人都没有权利将共同财产挪为它用,更不能自己私吞,据为己有。即使双方各执一词,但事实上去经侦报案、依法维权的是创始股东刘金山、张保国和合伙人李庆民,而且两年半来一直在为此事不停地奔走。他们和公司的员工希望经办此案的公安机关积极适应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新形势,持续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效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全力守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条生命线,杜绝认知偏差,克服懒政怠政,秉公执法,积极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生的问题早日调查清楚,还邦信阳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一个公平和正义。

(来源:大众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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