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加有效地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
撰文|黄应生
来源|法治应生公号
去年我曾写过一篇文章《纠正冤假错案的春天快来了》,好多朋友笑话我:“希望你的预感象昨天一样成真”“您美好的愿望可能还要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我就喜欢您这股装乐观的可爱劲儿”,果然被朋友们说对了。前几天写了一篇反思文章《不同审级法官的小心思以及两个对策》,其中写到办理再审案件时的小心思:“我办再审案件时怎么想呢?更简单:只要不是错的离谱,就直接驳回申诉,并戏称这是‘保持裁判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再审改判是极其慎重的,不仅要说服领导、层层通关,期间备受责问、质疑不说,还会得罪公安检察、一审二审甚至党委政府!我又不傻,何必干吃力不讨好的事?!”这次倒是获得了不少表扬,说我讲了真话。
说实话,现在不少人认为冤假错案太多,近期经常有人联系我,说他们蒙冤受屈,希望得到我的帮助。我看完材料后,确实发现不少案件都判得有问题,但不管如何申诉,就是难获再审改判,弄得当事人喊冤无门、积怨日久。我真担心这其中的隐患。
我没有能力和办法帮助这些喊冤的人,那就帮助写文章呼吁呼吁吧。对于如何更加有效地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我曾经多次在小范围内跟律师朋友们探讨过,有现成材料。喻海松博士、郭卫华博士也对此做过深入研究,有不少材料也可直接拿来为我所用,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一、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
综观近年披露的冤假错案,都经过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什么会一错再错、一错到底?胡云腾认为:“有人把冤假错案的主要责任推给了客观原因甚至是时代,我不大赞同这种观点。办理案件的客观条件差或者案件的客观证据不充分,最坏的结果应当是破不了案导致放纵犯罪分子,但不会产生冤枉好人、甚至导致好人被判死刑的后果,冤枉好人的后果多是由于办案人员破案心切、违法办案或者先入为主等主观因素造成的。”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执法办案要有追求真善美的良知,不仅要惩治邪恶,而且要弘扬善良,这样办出的案子才能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社会公信力。
1.正确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文化、观念影响相当深远,“刑讯逼供”“大刑伺候”在封建社会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封建司法的惯性思维再加上“斗争意识”,使仇恨、愤怒和无情打击长期占据许多政法干警的思维空间;在这种情况下,理性、冷静、客观、公平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正地处理案件就变得困难了。
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核心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真正认可“人权”这个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而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把人包括犯罪分子作为人,是先进、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中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当一个人不被当作人的时候,对他施加什么样的手段都将是名正言顺、自然而然的。其实,当强大的国家机器去追诉一个人有罪,甚至到了不计较程序的时候,任何人都可能受到冤狱。冤假错案的出现,与没有真正领会法治精神和人权观念淡薄有最直接的关系。
有些提法看似合理,其实互相冲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真实、保障人权,这些重要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理念,也是构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结构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直到今天,这些原则在我国仍然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比如,直到今天还有人以“实事求是论”否定无罪推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再如,直到今天还有人以“不枉不纵论”否定疑罪从无:坚持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其实,当具体案件因证据不足而面临“宁可错放”和“宁可错判”的冲突时,只能是要么选择疑罪从无,要么选择疑罪从有,而并无中间道路可走,更无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以“实事求是论”去否定无罪推定和以“不枉不纵论”去否定疑罪从无,都是以一种理想化的抽象概念去否定作为方法论的具体原则。这种认识的结果,不仅模糊了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而且导致了价值选择的主观随意性。因为在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话语权则成为得出结论的决定因素。所以,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在权力面前,既可以做到“是也不是”,也可以做到“不是也是”。
在刑事证据标准问题上,出现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的认识。“并重说”又是一种理想状态,形式上全面、周延、无可挑剔。但是,“并重说”同样也存在一种逻辑冲突。因为,当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两种标准发生冲突而难以并重时,必须在两难之中做出一种选择。而面对“并重说”的双重标准,或者会使当事者无所适从,或者又会导致以话语权为中心的主观随意性。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点,也同样体现了十分明显的逻辑冲突。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打击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目标,在2012年出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终于写入了保障人权的内容,将保障人权定位到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地位。其实,这两种目标也是无法并存的,导致人们在诉讼价值观上的无所适从。
以“事实求是论”否定无罪推定原则,以“不枉不纵论”否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重论”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论”,使人们难以摆脱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客观真实论和重打击而轻人权的滞后观念。而这些滞后观念则是铸成冤假错案和阻碍纠错的深层原因。
2.“运动式”执法和追求破案率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
“运动式”执法对法律自身的衡平、稳定是有破坏作用的。它的特点是设定指标,必须完成任务,只求目的,不计较方式,甚至出现“拔高凑数”,赶上了就严判,躲过去了就轻判。如果“运动式”执法、破案率指标再与立功、升职联系起来,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就更难以保证了。
前些年扫黑除恶运动中,下达扫黑指标现象普遍。比如,某省检察长曾明确要求,每个基层检察院在年内至少要办理一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否则年终考核一票否决。这种简单省事的行政手段不能用在司法领域,否则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定指标扫黑”反映出中国仍有不少官员缺乏真正的法治意识,仍旧习惯于用行政命令去指导司法和管理社会,显示中国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仍然任重道远。
3.法律设计的体制、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公、检、法三机关偏重配合,制约监督不足,甚至对监督制约采取抵触态度,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刑事诉讼之所以设立侦、诉、审三道工序,就是为了相互制约;但一些地方政法机关之间支持配合有余、制约监督不足,致使案件“带病”批捕、起诉、判决。实践中,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办案机关客观上面临被害人家属缠访、闹访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个别地方领导出于维稳等方面考虑对办案工作进行干预,结果是降低证据标准。当正确意见成为少数的时候,错误就在所难免。
4、不重视、不愿意听取甚至排斥不同意见
每起冤假错案都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是检察院提出,有的是法院提出,更多的是律师提出。现实中,提出“能定”“能判”的意见,往往受到欢迎;而“证据不足”“疑点太多”“有其他可能性”之类的意见,往往处于下风甚至直接被忽略了。
人不是神,谁都可能犯错误;防止犯错误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十分重视和珍惜不同意见。我认为,“听取”应当是司法工作人员最基本的习惯,听取不同意见尤其是律师的意见,是办案中发现自己错误最经济、最便捷的途径。
排斥律师意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在陆续发现的冤假错案中,绝大部分都是武断粗暴地排斥律师辩护意见的,这一事实充分反映出律师辩护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律师辩护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但是至今为止,中国律师仍然没有在主流社会争得一席之地,甚至被贬低为社会的异己力量,而被排斥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甚至形成公、检、法三家三位一体与律师对抗的态势。这种现状,无疑是冤假错案生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为私权利的代言人,律师是唯一可以适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人士,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所追求的结果是法律的公正性。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法律的天平就会因为控辩失衡而发生倾斜。一个没有律师的法治结构是残缺的,一个排斥律师的法治环境是扭曲的,而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不可能是排斥律师的。可以说,排斥律师对于铸成冤假错案来说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
至今为止,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仍然受到限制,律师辩护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这种现状不仅与对律师的轻视有关,而且也与诉讼理念的误区有关。因此,要重视律师就必须更新诉讼理念,必须把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把律师视为维护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积极力量。
5、权力干预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权力干预司法在我国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
权利干预的理由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善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出于正义感和责任心而对个案做出的指示。这种干预的动机纯属善意,而且实践中也确实防止和纠正过一些冤假错案,发生过积极作用,但同样也发生过导致冤假错案的消极作用。其原因就是由于这种干预背离了程序的正当性,缺乏正当程序的权力干预显然无法保证公正性。另一种是恶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出于个别人的私利或部分人的私利而干预个案。这种干预直接表现为以权力左右司法,对于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无论是善意干预还是恶意干预,都是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排除权力干预的唯一途径,就是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否则,任何对于权力干预的禁令作用都是有限的。
分析原因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消除这些原因,更困难的是如何才能排除形成这些原因的深层阻力!
二、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成因复杂,防不胜防,古今中外的司法制度虽然为防范冤假错案作了种种努力,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还没有一种法律制度,能够彻底杜绝冤假错案。这是因为,防范冤假错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奋斗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依靠司法人员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要“筑牢五道防线”。
1.防范冤假错案,关键在于司法人员
要在树立司法人员先进的司法理念上狠下功夫,在打造司法人员过硬的司法能力上狠下功夫,在培养司法人员严谨的司法作风上狠下功夫,归结为一句话,就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干警队伍。要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将已经纠正的冤假错案作为鲜活教材,对司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和素质培训,不断提高司法人员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意识到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尽最大努力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树立正确的执法观,信守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没有违法办案,就很难出现冤假错案。如何保证的政法人员恪守法律,正确的执法观是关键。执法观正确,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才能成为自觉的行动。正确的执法观,首先是忠诚和敬畏。忠诚于人民,敬畏法律,严格地按照法律和规则办案。其二是人权观念。司法人员的最大责任和使命是公平正义。不是抓人越多越好、判刑越重越好。罚当其罪,可抓可不抓的不抓,可判可不判的不判,是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而且,不管行为人犯下多么严重的罪行,仍然尊重他的权利和人格,这是司法者的义务。当一个人面对国家机器的时候,他的人权自卫能力是非常虚弱的。有效地保证他的人权,尤其是辩解、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是防止冤错的重要途径。其三是一定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良善,特别是平和,没有平和就难以保证理性,缺少理性的司法是危险的。其四是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观点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曾长期占据重要地位,甚至获得了相当部分司法人员的认可并在这种观点指导下办理疑难案件,有的造成久押不决,有的酿成冤假错案。如果必须在“不枉”“不纵”之间作出选择,只能选择前者。
司法工作应当坚持三个理念——谦抑理念、审慎理念和善意理念。“谦抑”要求司法人员打击犯罪时不能只追求严厉或严惩,同时也要注意克制或适度;“审慎”要求司法人员办案时不仅要雷厉风行敢于担当,而且要严谨细致慎之又慎;“善意”要求司法活动不仅要惩治邪恶,而且要弘扬善良。要始终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不能过度用刑,不能一概顶格重判;更不能伤害无辜,始终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比如,有期徒刑多判一年半载,法官可能没有什么感觉。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讲,他就会感到很不平衡。现在有一些信访案件,或者是一些长期很难化解的矛盾纠纷,就是当年一些办案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不注意运用谦抑原则,从而导致当事人心里不认同和不服从,事实上很多错案也是这样发生的。
2.防范冤假错案,重在把法律法规实施到位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防范冤假错案都作了很多有用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和律师全程辩护等原则和制度,这些既是司法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可靠屏障。要把这些法律规定实施到位,特别要把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落实到位。必须改变不择手段地发现案件真相或者片面强调惩治犯罪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定罪量刑始终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第一、坚持程序公正优先。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说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从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看,客观上程序公正是先于实体公正而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人格尊严的保障、诉讼的公开、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而且从根本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比如说,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必须坚持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相统一原则,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的,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对于掌握审判权的法官而言,这不仅仅是个法律职业素养问题,也是一个道德品质问题。同时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除了老老实实承担责任,没有谁能够救得了。
第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在本能上肯定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现代的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现在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律师要“死磕”法官,社会上有人说现在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是“像雾像雨又像风”,深层原因在哪里?要进行深入分析。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第三、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构建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特别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要让这些证据制度人脑人心,成为每一位执法者的自觉,还需要一个过程。从这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这项制度在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方面的功效初步彰显;但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准确界定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和如何调查核实“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设计,既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又要兼顾被害人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法律维护。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过小,影响其防止冤假错案的功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过大,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侦查水平下,可能导致部分案件难以侦破,又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追求安全与秩序的需要。目前,应当将重点放在解决那些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严重非法方法上,关键是确保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方法和制度安排落到实处。同样,要把正常侦查策略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区别开来。但审讯中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或者以非法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方式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以侵害犯罪嫌疑人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供述的,获取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3.防范冤假错案,需要深化司法改革
一是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牛鼻子。要按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严格执行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利,确保庭审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保障诉权和公正裁判中起决定性作用,让审判程序说了算。彻底改变过去审前程序定了调,审判程序走形式的错误做法。二是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能够有效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体系则会给人以错误的导向,增加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所以,应改变简单通过办案指标和各种统计数据排队的做法,根据各执法环节的特点,确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体系,把办案质量作为根本的、核心的执法导向。三是司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也要真正落实。
4、防范冤假错案,要重视运用现代科技
现代科技已经成为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成为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手段。要主动拥抱新一轮科技革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司法大数据等来防范冤假错案。现在最高法院要求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要查询案例,提交大数据分析报告,防止错误定性。
5、防范冤假错案,还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防范冤假错案中大有可为。一方面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使司法人员不敢违法办案;另一方面要转变传统观念,增强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和支持,对人民法院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判无罪的案件,要理解支持,不能闹访强迫法院硬判。只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都转变观念,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战线就会越来越壮大,堤坝就会越来越牢固。
避免冤假错案是有代价的。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这种制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面都要有心理准备和承受能力,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三、如何纠正冤假错案
应当承认,纠正冤假错案难,因为,案件纠错牵扯到太多人的利益。由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涉及到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机关,每一个环节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都是行使公权力。主办的人、合办的人、审批的人、签字的人、盖章的人,甚至是政法委,前前后后十几人甚至几十人,都承担着案件公正与否的责任。集体负责的制度设计确实能够很大程度上防止错案的发生,但错案一旦发生,平反的难度将倍数级扩大——因为纠错追责的后果影响了太多的办案人员,为了一个被告人,不仅影响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考核,还影响一批工作人员的声誉和前途。由此,错案的纠正成了被告人与所有责任主体的一场博弈,他们怎么会主动纠正自己办理的错案。因此,纠正冤假错案应当有新思路。
1.专设刑事审判监督机构
郭卫华博士五年前曾提供“专设刑事审判监督机构”的方案,我看可以试试。其主要内容如下:
刑事审判监督机构并非要“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如此这般层层设立,而是仅设两级:
一是在全国设立六个跨区的专门刑事审判监督高级法院
“跨区性”是因为刑事案件的地域性极强,跨区域设立刑事审判监督高级法院有助于排除地方干扰;“专门性”是因为刑事案件错案冤案对人权的损害最烈、对司法公正和执法公信力的危害最大,设立专门的刑事审判监督高级法院,专事专办,有助于司法者全神贯注地审理案件,提高冤案的纠正率;由于现实中地方保护和外界干扰多存在与高级法院以下,“跨区高级法院”能尽可能地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刑事审判司法公正的危害。目前可考虑将最高人民法院已设的六个巡回法庭“改造转型”成为跨区的刑事审判监督高级法院,专业从事刑事案件纠错工作,其他审判职能再回归最高法院。同时,建议应设置六个与跨区的专门刑事审判监督高级法院相匹配的跨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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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设专门的刑事审判监督庭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设有审判监督庭,在当前刑事冤案数量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背景下,将审判监督庭中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分离出来,另设与审判监督庭并列的刑事审判监督庭,切实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刑事再审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
2.专列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现行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虚转,即使再审案件,自行纠错改判的不多,其存在必要性已经受到质疑,因此,不妨大胆改革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原则上,所有申请再审的刑事案件均由专门的刑事审判监督高级法院受理,其受理后再决定由自己再审还是指定中级法院再审。
3.专聘刑事审判监督法官
由于刑事审判监督法官俗称法官的法官,且其责任极其重大,因此,对其任职资格、人事管理、工资福利以及办案程序等都可作特殊规定。比如:法官一律从执业律师中选任,并统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享受更优厚的薪资福利和更安全的履职保障;办案的独立性更强、权限更大等等。
通过组建全新机构,设置全新程序、任命全新法官,看能够改变当前冤狱遍布的情况。现不敢奢谈春天来了,但希望加大纠错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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