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纵容?拐卖46名儿童的陈莲香仅判10年,服刑6年假释出狱
来源|今日热搜平台
江西九江两名被锁链拴着的被拐卖幼童。2018年9月,该案犯罪嫌疑人杨某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个判决也曾引发热议。
近期,“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受到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
从立法层面来讲,尽快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应是2022年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3年6月1日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失踪儿童约20万人,找回来的概率不到0.1%。
这个可怕的数据告诉我们,必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否则就是扬汤止沸。
所以,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会同其它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集中整治活动,让人贩子无处遁形,还百姓以平安。
10年前的陈莲香拐卖妇女儿童案曾经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
今天,重新回顾这个案件及其判决,反思我们的刑法、刑事司法存在的问题。
(公安部A级通缉人陈莲香)
2.陈莲香案简介
陈莲香(1950.7.17——),女,福建人。专门拐卖3岁以下幼儿和妇女,两年内,拐卖了46名儿童以及10多名妇女。
2010年9月27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对陈莲香等10名重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公开通缉。
2010年10月20日,陈莲香在广西防城港,被福建和广西警方抓获。
2011年6月22日,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日作出(2011)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10年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1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6833号刑事裁定,陈莲香被减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9月1日,福建省女子监狱对陈莲香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9月20日,福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陈莲香被假释出狱。
拐卖儿童妇女数量如此之大的“大姐大”只判10年1个月,问题出在哪里?
出在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太轻。不如贩卖野生动物的量刑。
如今的人权及孩子对于家庭的重要性,与立法之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刑法》中拐骗儿童罪的量刑幅度从1979年至今没有发生变化,确实没有与时俱进。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中国古代各个阶段均被视为重罪,处以重刑,不仅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还包括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现行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过轻,仅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难以产生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社会效果。
立法机关可以吸收秦汉唐宋时期法律的精神,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使“买者”与“卖者”同罪。
《刑法》第240条规定了三档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指两种及两种情形以上)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法院认为,陈莲香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符合以上8种情况之第(二)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量刑10年1个月。
显然,法院对陈莲香的判决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陈莲香贩卖妇女儿童总数达56人,远远超过3人,应当属于这种情形中非常严重的程度,为什么只判10年1个月这个最低刑期?而不判处无期徒刑这个最高刑?
第二,陈莲香与他人一起贩卖的儿童中,曾经有一人被陈莲香同伙扔进河里淹死,另有二人病死,这些情况没有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就是死刑。
陈莲香完全符合判死刑,但经过一系列神操作,竟然远远不如贩卖野生动物的犯罪。
无论是立法还是法院判决,大大的助长了全国各地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
从立法层面来讲,尽快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应是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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