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单笔行贿400万元后是如何金蝉脱壳的?
撰文|江南易枝笔
海南“张家慧案件”之后,国人终于明白,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律师行起贿来,丝毫不比其他行业逊色。
湖南“颜海林案件”之后,有关部门终于发现,政府大肆举债的背后,存在着巨大的腐败“黑洞”。
近日,笔哥惊悉,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人和人律所)在湖南地方政府发债过程中,通过向官员行贿,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案发后,该律所及负责人为逃避行贿400万元的法律责任,竟然通过精心运作,找了一家与该笔业务毫无关联的公司去“顶包”,最终得以逍遥法外。
(网络配图)
2019年,湖南株洲市所辖攸县人民政府融资平台——湖南省攸州投资发展集团(以下简称攸州集团)决定发行6.2亿元养老产业债券。
依照惯例,这一发债业务的法律服务,会由一直为攸州集团提供法律服务的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承担。然而,在关键时刻,攸县政协副主席兼攸州集团董事长罗志勇忽然决定,此笔业务的法律服务交给人和人律所,合同费用为1000万元(通常此类业务的服务费仅数十万元)。
2020年4月,攸州集团发债成功,人和人律所如期收到了1000万元的巨额法律服务费。由于这笔费用支付高得过于离谱,知情的基层干部纷纷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群众举报中提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江帆,老家就是攸县的,且跟罗志勇是中学同学。
2020年7月,罗志勇由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被株洲市监委监察调查。被留置期间,罗志勇如实交代了收受人和人律所及其实际控制人江帆单笔400万元贿赂的事实。江帆因此被监察机关讯问谈话多次。
但罗志勇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人们惊奇地发现,罗志勇受贿案的主要行贿人——人和人律所及其董事局主席江帆,连影子都不见了。攸州集团养老债券业务中,向罗志勇行贿的单位变成了“湖南云电鉴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电公司)”,行贿的个人则变成了云电公司法人代表王琳森。
(网络配图)
笔哥行走江湖30余年,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见过不少“顶包”的案例,但在反腐败案件中,如此明目张胆地让真正的行贿者金蝉脱壳,还是第一次见到。
关于罗志勇受贿案,笔哥认为,只要搞清楚以下五个“弱智”问题,就会真相大白:
问:
罗志勇因何受贿400万元?
答:
查阅罗志勇案件的判决书可知,罗志勇是利用其担任攸州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确定该公司发行6.2亿元养老产业债券的法律服务机构事项中,收受了法律服务机构的回扣400万元,属于典型的受贿职务犯罪。俗话说得好,无功不受禄,在这一单发债业务中,除了获得攸州集团支付的法律服务费1000万元的法律中介机构,罗志勇还敢收受谁的巨额贿赂呢?
问:
谁才有动机向罗志勇行贿400万元?
答:
前面已经提到,在攸州集团发债业务中,中途踢开其他律师事务所,“截胡”法律服务业务的,是人和人律所及其董事局主席江帆。江帆是湖南攸县人,与攸州集团董事长罗志勇是中学同学,因此拿下这一业务也算是顺理成章。最终,人和人律所完成了该单法律服务业务,并收受了攸州集团支付的1000万元法律服务费。所以,在攸州集团养老债券项目的法律服务业务中,唯有获得1000万元巨额收益的人和人律所及其董事局主席江帆,才具备向攸州集团董事长罗志勇行贿400万元巨款的动机和可能。
(湖南省青联副主席、长沙市律协主席江帆)
问:
云电公司及王琳森与罗志勇及其任职的攸州集团是否存在业务往来?
答:
稍做功课可知,被确定向罗志勇行贿400万元的云电公司,法人代表王琳森,是一家鉴定服务机构,其主要业务范围为刑侦检验鉴定分析器材和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销售及技术服务,根本不具备为攸州集团发债业务提供法律服务的资质和能力。该公司自2018年成立以来,没有与攸州集团发生过任何业务,没有收到过攸州集团支付的任何费用。笔哥认为,这样一家公司,如果给罗志勇送400万元,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公司负责人的脑袋被驴踢了。换句话说,如果罗志勇收受的400万元是与攸州集团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公司送的,那根本不构成受贿。
问:
愿意“顶包”的王琳森何许人也?
答:
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的王琳森,法院确定其经手向罗志勇送了400万元,身份为云电公司法人代表,没有说他与人和人律所有关系。
(图片:法院执行局关于王琳森执行的文书截屏)
但稍作网上搜查便可发现,王琳森日常真正的身份,是人和人律所的运营总监。
给罗志勇送了400万元的王琳森,第一,不是律师;第二没有开展过此笔发债业务;第三,不是律所合伙人;第四,不是律所董事局成员;第五,不是律所负责人。他只是一名行政辅助人员,无权开展任何律师业务,他的行为与攸州集团的1000万元律师业务毫无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与发债业务毫无关系的王琳森,为什么会给罗志勇送400万元呢?道理很简单,这就是高层领导指出的“腐败手段隐性变异”的主要手法,人和人律所为腐败行为设置了“防火墙”,律师在前面开展业务,没有律师身份的行政人员在后面搞勾兑。笔哥由此可以肯定,王琳森的送钱行为,是受人和人律所指使的,他只是一个送钱的工具。
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王琳森是代人和人律所送钱,为什么在法律文书里他又与人和人律所无关了呢?笔哥认为,这就只能进行合理分析了。“有关部门”如果想要王琳森给江帆律师顶包,把王琳森抓起来是最好的选择,因为抓的人和人律所的人,表面上各方面都交代得过去。在法律文书中不体现人和人律所,则让人和人律所与江帆律师真正脱身。
问:
人和人律所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答:
人和人律所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如果涉嫌行贿犯罪,实际控制人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那么,该所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呢?答案是:
- (1)人和人律所实际负责人毫无疑问是江帆。因为江帆是人和人律所的董事局主席。根据人和人律所公开的规定,董事局是最高决策机构。
- (2)江帆是人和人律所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开始,人和人律所大肆开展公司化经营之后,对外由张杰担任律所主任(即负责人),但张杰的真实身份只是江帆手下一个小律师,根本不具有律所负责人的条件,更不具备担任主任的资格。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从合伙人中产生,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张杰连合伙人都不是,根本不具有律所负责人即主任的资格。江帆律师作为长沙市律师协会的会长,明知司法部的规定而故意违反,显然是在为今后逃避法律责任找替身。
- (3)人和人律所现有合伙人疑为虚假合伙人。有知情人反映,该所的名义合伙人并不参与律所的分成,对律所财产没有任何所有权,一切都是江帆律师的,所有利润最后都归了江帆。这个只要一查该所的财产账目就可以证实。
综上所述,罗志勇单笔受贿所得400万元,行贿人只可能是给攸州集团实际提供了法律服务并收受了1000万元服务费的人和人律所及其负责人江帆,不可能是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罗志勇判决书上的行贿人中没有出现人和人律所和江帆的名字,毫无疑问是有人“顶包”了。
而按照刑法规定,像人和人律所及负责人江帆这类严重的行贿问题,必须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从情节严重程度看,江帆至少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最终查实人和人律所实际上属于江帆个人所有,攸州集团发债业务的利润进了江帆的个人腰包,那应该对江帆以涉嫌个人行贿罪予以追究。
笔哥认为,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如此重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当下,株洲市竟然出现单笔行贿400万元的犯罪嫌疑人被偷梁换柱的问题,实在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而且据了解,株洲市在反腐败斗争中,历来对行贿问题追究极其严格,甚至出现过受贿者和行贿者判处同样刑期的案例。但在罗志勇案件中,即便是“顶包者”王琳森,其单笔行贿也被从轻判处缓刑。这绝不是简单的办案疏忽,毫无疑问是进行精心运作的结果,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通力配合。只是,要什么样的人,才具备如此超常的“运作”能力呢?
笔哥上网查询还惊奇发现,2020年2月1日,当全国人民都笼罩在新冠疫情的阴影中时,人和人律所却在大肆招兵买马,一次性公开招聘100名员工。在招聘公告中,该所对应聘者的学历大都放宽至大专,对所学专业没有任何限制(非法律专业全部符合条件),比较苛刻的要求就是:形象气质佳,性格开朗活泼,乐观积极,具有较强的商务应酬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个别岗位还提到“有一定社会资源者优先”。2021年和2022年的春季招聘,内容大同小异。
(人和人律所2020年春招公告截图)
笔哥不禁纳闷:为什么一家律师事务所,不公开招录具备律师资格的法律专业人士,却热衷于招聘形象气质佳的靓女俊男呢?稍作深入了解,笔哥大吃一惊。
有知情人反映,近年来,人和人律所借着负责人江帆律师当选长沙律协会长的东风,以公司化的思维办律所,准备把法律生意做大做强。为此,该所在长沙梅溪湖畔买下了一栋楼,内部进行了豪华装修,配置四五十名青春靓丽的女孩,成立了“大客户中心”。该“中心”的具体功能和发挥的作用,笔哥为避免惹官司,先按下不表。
但人和人律所的“生意”非常红火,赚了大钱,则是不争的事实。而这种效益的增长,与法律专业服务能力的提升基本不搭界,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点,从该所在攸州集团发债项目中40%的回扣力度,以及其招聘“人才”的标准,也可看出端倪。
十分重视员工“政商资源”的人和人律所,一直把政府项目作为深耕重点。除了前面提到的政府发债项目,全省前几年风生水起的PPP项目,也成了该所的业务“富矿”。笔哥在网上稍做功课,就轻松发现,2016年,江帆以妻子潘某(湖南省委党校在职教师)的名义,设立“湖南律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律建公司)。江帆长期操控人和人律所和律建公司,以围标、串标方式,至少揽到了耒阳市、桃源县、株洲县、湘潭县、安乡县、冷水江市6个PPP项目的法律服务业务,违法获利400余万元,涉嫌串通投标罪。这些项目的违法犯罪证据,到目前为止都明明白白地挂在网上,人和人律所和江帆大律师的高调由此可见一斑。
人和人律所一个律师告诉笔哥,该所原来的党支部书记刘某某,跟江帆私交甚笃,但在罗志勇案件查办过程中,忽然转往海南某律所了,但其执业地点仍然在长沙。这是不是也可以从侧面说明,人和人律所这种公司化运营的夸张架势,把内部的高管都吓跑了呢?
在省会长沙的法律界,人和人律所负责人江帆,绝对是一个响当当的人物。这种影响力倒不是因为他从一个体育老师成长为一名知名律师,也不是因为他的执业能力有多强,而是因为他在政商两界突然爆发出的游刃有余、长袖善舞的“运作能力”。
(资料图)
2017年,是江帆律师政治上的“丰收年”。10月份,之前在律师界名气都不大的江帆,忽然获得一个省政协委员的指标。12月19日,在湖南省青年联合会第十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年满45周岁、妥妥步入“壮年”的江帆律师,高票当选省青联副主席。而根据制度和惯例,省青联的“领导”们只能拿干到45岁。
2018年4月22日,头顶省青联副主席和省政协委员光环的江帆律师,当选长沙市律师协会新一届会长。
2022年12月初,湖南有关部门越过律师行政主管部门,将江帆律师推荐为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
12月11日,人和人律所一位“形象气质佳”的行政人员告诉笔哥,这几天“江主任”很忙,有领导提醒他,有人实名向上级举报他涉嫌行贿、串通投标等问题,他于是亲自部署,紧急删除了其官网上几乎所有关于律所运营总监王琳森的信息。原来,那个在罗志勇受贿案中替江帆律师“顶包”的行贿人——云电公司法人代表王琳森,在象征性地承担行贿的法律责任后,回来继续担任人和人律所的运营总监兼长沙总所副总裁。2022年6月7日,他还以副总裁身份亲切接待了来访的湖南第一师范纪委书记一行。
(王琳森以人和人律所高管名义开展活动的信息被删除)
行文至此,笔哥不禁热血上涌。江帆律师作为湖南省青联副主席、湖南省政协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会长、未来的全国人大代表,严重偏离律师业务的正确方向,以行贿、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手段承揽业务,违规安排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律师担任律所名义负责人,违规录用王琳森这样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高管,不仅没受到任何追究,竟然还在政商、法律界混得风生水起,这是什么样的导向?
来源|江南易枝笔公号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好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致信jinrizhiyi@gmail.com,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