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级法院 我们还有活路吗?
来源|谭宝林母亲
谭宝林因发生在14年前的老家祖宅拆迁补偿一事,被黄岛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本案我们提交了最高院的同类案件的无罪判决、多起全国类案的无罪判决,还请了刑法界泰斗陈兴良、张明楷等教授为本案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各位教授一致的意见为:本案无人被骗,谭宝林不构成诈骗罪。
青岛中院终审判决书
上诉到青岛中级法院后,我们本以为青岛中院法官为我们做主,能为已被羁押近600天、已年满60岁的谭宝林纠正冤案,让其早日回家照顾90多岁的老母。作为谭宝林的家属,我们满怀期待,相信青岛中院定能守住底线。然而,承办此案的青岛中院李政、徐振凯、陈旭三名法官却视法律如儿戏,视群众如草芥,严重渎职、极不严肃,令人愤怒!必须追责!具体行为如下:
1.不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是否开庭审理决定书、阅卷通知书、提交辩护意见通知书等。令人可笑的是,二审裁判文书已经作出来的几天后,辩护人在跟法官助理联系时,竟然被告知应该不会开庭了,具体需要核实一下……都已经判完了,法官助理的名字也在文书上,竟然不了解案件进展。这不是耍我们吗?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收到裁判文书后,辩护人询问审判长李政时,其多次让辩护人找承办法官陈旭,显然对本案极不了解。让人不得不怀疑审判长就是署名的,根本不可能充分阅卷。青岛中院的二审审判制度到底什么样?
2.不告知合议庭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青岛中院没有依法告知合议庭成员名单,非法剥夺了上诉人及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侵害了上诉人合法诉讼权利,属于重大程序违法。辩护人更是无法履行辩护职责。试问,连合议庭成员都不告知,辩护人向谁发表辩护意见呢?
3.未听取辩护人意见谎称已听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顾名思义,要用耳朵听,包括当面听,至少也应在电话里听。仅看书面辩护意见不是听取,这是常识。本案自始至终都是一位法官助理在与辩护人联系。李政、徐振凯、陈旭三位合议庭法官,你们去哪了?试问三位,你们作为审判者,是如何听取的辩护人的意见?你们既未召见过辩护人当面听取,更无一人与辩护人打过电话进行电话听取,就敢在裁判文书上谎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未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是严重渎职行为,等于剥夺了上诉人的辩护权。这会导致二审程序违法,是需要启动再审的。你们三位是不是嫌法官干得时间太长了?
再问三位法官,你们是否认为看书面辩护意见也算“听取”?那好,请问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到底长什么样?能不能拿出来?辩护人提交开庭申请书后一直等你们通知是否开庭,不可能形成辩护意见,哪来的辩护意见?
4.三位法官严重不负责任,甚至将辩护人的律所名称写错。二审裁定书将其中一位辩护人的律所名字写成了其一审所在的律所,三位法官不是在抄一审判决还能怎么解释?你们连委托手续都懒得看一眼,如何期望能认真阅卷、认真审理?10年重刑,无罪辩护,不值得你们认真、慎重一下吗?
5.本案依法应当开庭,三名法官决定不开庭错误,属程序严重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上诉人谭宝林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该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这当然符合开庭审理的法律规定。三位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属于恶意解读法律。不开庭怎么知道事实清楚?
李政、徐振凯、陈旭这样的违法法官,连基本法律文书都不送达当事人,基本审理程序都不遵循,不排除还办理了不少冤假错案,强烈请求各级领导关注李政、徐振凯、陈旭法官违法办案情况,并责成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追究党纪、政务、刑事责任。
谭宝林一生为党奉献,却因老家房屋拆迁锒铛入狱,二审像儿戏一样下了维持裁定,让人寒心。这预示着,身患多种疾病的谭宝林很可能会死在监狱;这预示着,作为家中独子的他,可能再也不能与老母相见。
青岛中院各位领导,你们睁眼看看,我们还有活路吗?李政、徐振凯、陈旭法官,你们欺人太甚!你们的心如这寒冬冰冷!
我们会终生控告三位法官及青岛中院,我们会找各种媒体、自媒体曝光青岛中院司法环境;我们还会向人大反映,建议人大不通过青岛中院每年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因为你们做得不好;我们还会向各级纪监委反应,直到追究三位法官及相关领导的党纪、政务甚至刑事责任。我们还要去北京信访,直到你们启动再审,还谭宝林清白!
春节将至,我们的家是支离破碎的,想必三位法官,应当是合家幸福、欢声笑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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