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替父向朱书记喊冤 

来源|正义凛然66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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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阳市委朱是西同志:

我是南阳市方城县杨集乡三道河村贺大庄村民贺中选,联系电话;13693863756。我父亲贺振堂,是贺大庄农民,已经70岁了,一年多前因为举报嘉和矿业公司非法占地被捕,现在其所涉敲诈勒索案由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上,我父亲才是嘉和矿业公司非法占地案的被害人,所谓敲诈勒索案的 “被害人”嘉和公司才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我现在同时是贺振堂的辩护人,我要为父伸冤!

一、企业违法占地。农民维权申诉,何错之有?!

方城县嘉和矿业有限公司在我村和杨集乡其他地方违法占用土地,其中未经我父亲同意,占用我家地名位于南坡后有承包证的2.5亩耕地;未经村组集体讨论,占用我们村组牛把坡土地修路;嘉和公司频繁爆破震动导致我家私有房屋墙体开裂不敢居住,未经贺振堂同意占用并破坏地名叫七道沟的1.8亩个人承包地,贺振堂多次找嘉和矿业维权,并当面要求其停止不法侵害,于法有据。2019年3月,嘉和公司向贺振堂支付占用其南坡后的家庭承包地的费用9万元(此款原被定罪,现已不作犯罪处理);2020年4月,向贺振堂支付十万元(该款为爆破损房赔偿款,但起诉书认为是牛把坡土地占用补偿款,现仍作犯罪起诉)

总书记指出;“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嘉和公司在本案中是非法占用农用的违法犯罪单位,而贺振堂是嘉和公司违法占地的受害农民!受害农民维权以及索赔,何错之有,竟然被司法机关定罪?!

对于牛把坡地块违法占地问题,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月4日对嘉和公司作出方自然资监{202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出包括牛把坡在内的土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2021年5月10日,方城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22行审238号行政裁定,准许对前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至此,已足以证明嘉和公司违法侵占农民土地,贺振堂维权有充分根据。

在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对嘉和公司作出处罚后,市自然资源局调整规划,牛把坡土地调整为建设用地,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本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的法治原则”,决定 “撤销方自然资监{202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调查处理。”方城县法院也据此撤销了(2021)豫1322行审238号行政裁定。但是,这并不能否认;(1)嘉和公司占用牛把坡土地时不符合规划;(2)规划调整系变更地块性质,但并非批准嘉和矿业公司占用该地,嘉和公司占地仍不合法;(3)自然资源局 “重新调查处理”,并非不再追究,说明只是嘉和公司的违法性质有了变化,并非不是违法;(4)牛把坡土地仍未村组集体所有,村民对嘉和公司占用有权主张民事权利,况且该占地行为未经集体讨论同意;(5)贺振堂行为发生在《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之前。总而言之,即使方自然资监{202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贺振堂行为仍然是针对违法占地的维权行为,这一点不容新野县法院、检察院偷换概念,将嘉和公司行为看做合法。

2022年11月18日,方城县公安局对 “方城县嘉和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刑事立案侦查,进一步显示贺振堂举报其违法占地行为根据充分、主张合法,贺振堂及其所在村组才是真正的被害人。

二、贺振堂作为被占地农民、受到爆破施工影响的群众,主张自身及所在集体民事权利,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是犯罪

如前所述,嘉和公司非法占地,贺振堂当面要求停止不法侵害,主张权利,上访申诉等行为于法有据,况且贺振堂本身作为被占地农民和受到嘉和矿业公司爆破施工影响的群众,再退一步讲,就算嘉和公司合法占地,也不妨碍贺振堂要求占地补偿或者要求增加补偿。

至于贺振堂“上访” "阻工",即使成立,也仅是反映问题和进行协商的手段,不能认定为具有 “非法占用为目的”,对此,有大量最高法院和河南高院的同类案例可以参考。

三、东拼西凑,凑不出贺振堂实施“敲诈” 的证据,最终起诉了一件  “被害人”先给钱,  “嫌疑人”后 “勒索”的奇案

无论怎么认识贺振堂行为的性质,但要定为敲诈勒索罪,总需要贺振堂先进行“敲诈”行为,  “被害人”再因 “敲诈 ”而给付财物,才符合常理。

但本案恰恰相反!新野县检察院指控贺振堂以“阻工闹事、上访告状”方式勒索财物,且不论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过激,单看时间,分别发生在2021年5月29日贺2021年6月。

再看嘉和公司向贺振堂支付10万元被 “敲诈”款的时间,则是一年多前的2020年4月,岂有 “被害人”先给钱、后勒索(受 “勒索”后反而没给钱)的“敲诈勒索”案!

另外,办案单位还将我村已故村民贺有厚几次“阻工”的行为算在我父亲头上!但就算这样拼凑,仍然没办法改变“被害人”付款在先的事实!仍然改变不了敲诈勒索案基本逻辑无法成立的事实!

四、最高法院、河南高院多次纠正此类案件,并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出不能将企业占地引发的农民维权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近年来,河南高院连续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涉企业占有农村土地引发的敲诈勒索案,其中引起社会关注的有赵刘枝、程相奎敲诈勒索案{河南高院(2020)豫刑审435号再审决定书}、李旭、李冬志、李基先敲诈勒索案{河南高院(2019)豫刑申336号再审决定书},均系企业占用农民土地或者污染农民土地,导致农民反复索取赔偿,被定为敲诈勒索罪,后来河南高院予以纠正,改判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发布指导性案例第1066号《廖举旺等敲诈勒索案——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第509号《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亦认为,农民土地被占维权,纵有过激,仍不按犯罪处理。

五、发回重审后,新野县法院、检察院却拒不纠错。反而不顾贺振堂身体状况将无罪之人长期关押

2022年3月,方城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贺振堂有期徒刑4年,2022年6月,南阳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并会同南阳市检察院指定新野县法院、检察院管辖。

新野县检察院却罔顾基本证据、基本逻辑、最高法院和河南高院的指导案例、南阳中院的意见,继续错误起诉。而新野县法院刑庭庭长张欣也毫无纠错意思,表示“检察院不是傻蛋” “认罪认罚才考虑取保”,明显准备把起诉内容 “照单全收”。

贺振堂现已年近7旬,2021年被捕当年就3次住院治疗,患有肺栓塞、脑梗死、高血压、乙肝、右眼失明,2022年9月,羁押期间贺振堂再次住院,看守所出具书面意见是,建议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但新野县法院却予以拒绝。

试问,贺振堂现在的身体状况能做什么危害社会的事情?谁家没有老人,仅仅从最起码的人道主义出发,如何忍心?一个69岁农民,宁愿病死在看守所也不愿认罪换取保,作为司法人员应该如何反躬自省?真的要把70岁蒙冤农民关到底、甚至关到死吗?!

作为冤案家属,我深知,司法程序一旦启动,很难停下来,改变既有结论需要担当、需要勇气,新野县法院。检察院就明显没有担当、没有勇气,不能坚持证据裁判,不能坚持依法办案,甚至在故意犯罪,如此继续,一旦铸成错案,本案必然要通过上诉、申诉耗费巨大成本、精力,给贺振堂及其家属造成无尽痛苦。

我恳请领导朱是西书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对本案陷入无尽的空耗之中,立即予以关注,让70岁蒙冤农民能回家过年!我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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