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村支书获刑?湖南资阳区熊有才疑遭报复“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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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过《狱箴》一文的网友,都不会忘记其中有句:“匹夫结愤,六月飞霜。”这本是战国时期,燕昭王姬平请齐国的邹衍等贤人来帮助治理国家,燕国的部分人对邹衍不满,在燕王面前进谗言,让邹衍蒙冤入狱,当时正值盛夏六月,天降大风雪。燕王意识到邹衍的冤屈,就释放了他的典故。
然而,这一历史典故的“现代版”又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永利村(现合并为富民村)村民熊有才身上重演了。
“我的案子在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上经历了一审和二审——资阳区法院和益阳市中院违背事实真相,以事实造假、证据造假、无中生有的深文周纳而炮制而成。
在蒙冤憋屈之余,我向湖南省高院提起申诉,期待高院再审时前,进行庭外走访调查,听听群众的发自内心的真心话语,确保事实与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庭审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和存疑证据。
证据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对各自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的验证。”如果两项证据不是通过独立来源获得的,即一项证据是根据另一项证据提供的信息线索发现的,那么这两项证据之间必然会具有内在联系且具有共同的指向,能够相互印证,否则无法根据一项证据发现另一项证据。无法印证“证据链”的证据,即为无效证据。弘扬公平正义,还我合法权益和法治信仰。熊有才铿锵有力地说。
如是,熊有才接着补充说,证据链必须具备下列五点要求,否则,不能作为证据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因为举报村支书熊植生(现为顾问)违法违纪,又在“制服人”尚未“忠于事实真相”的龌龊之下,采用薏以明珠的手段,导致我非法获刑。
“制服人”的藏污纳垢,不惜为村支书诖误,这不啻是司法队伍之中的害群之马,更是对“法制中国”的践踏和侮辱!
事实如下:
一、2013年熊植生利用镇养老院的孤寡老人在益阳电视台、民政局及副区长等见证下 ,制造养老院的老人坐无虚席的假象 (实际上这所村办的、所谓的养老院根本不存在)。当电视播出后,
蓄谋已久,又善于工于心计的熊植生用骗取国家巨额资金的一个弥天大谎。
而今,养老院这块子虚乌有的牌匾,已被“益阳市永仁胜产生扶平专业合作社”取替。
(图为此前所谓的养老院,而今被“合作社”取替)
试问:为官不为者,这难道不是对敬老、爱老、养老的美德传承不是莫大的讽刺和羞辱吗!?
二、2014年熊植生因与熊银保关系甚笃,在暗箱操作为其办理了享受低保待遇。但这一见不得阳光的“杰作”,却不能公布于众――伴随着暗流涌动而腐蚀于溃烂之中。
熊银保家境相当优越,经济条件十分殷实,其享受低保待遇甚感“师出无名”。后经本人多次反映,才被民政部门取消。
熊植生在工作中网络了一些人脉,在良莠不齐的人脉中,与他沆瀣一气的自然大有人在。我被非法获刑9个月,就是熊植生精心策划的“产物”,也成了枉法裁判的“中心支柱”。
期待湖南省高院本着“忠于事实真相”的原则依法再审,还法律的尊严,还公民的合法权益!
俯允所请,敬望尚希见宥!
熊有才
电话:13875352936
2023年1月7日
微评:熊有才真凭实据向各级政党机关、纪检部门及信访机构如实举报原村支书熊植生的违规违纪事情,终于有了结果:2022年1月17日,资阳区张家塞乡人民政府在对李正红(熊有才之妻)的信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已承认:“经区乡两级纪委介入调查,部分情况属实。目前违规资金已收缴,相关责任人已受到党纪处分。”
(图为熊有才举报村支书部分问题属实。此信访回复李正红系熊有才之妻。)
但熊植生所涉犯罪部分,尚无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追查。
熊植生因年龄关系已“退出一线”,“巧立名目”堂堂的坐上了“顾问之席”,不知这是让人揶揄,还是让人匪夷所思。既然受到了处分,又何来“顾问”他人之资格?难道熊植生的贪桩枉法还要继续传承下去吧!?
私欲的膨胀,助长了腐败的滋生,而又无尽的“发酵”,最终导致怙恶不悛。
熊有才在服刑前,举报熊植生的所有问题被“不属实”三个字否认了,而今又承认“部分”属实,这一“此地无银三百两”,岂不是成了熊植生打击报复熊有才的帮凶吗?
笔者强烈呼吁:请益阳市纪委监委彻查此案,还一片风清气正的执政环境!(编辑:程军)
来源|那一轮明月依在天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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