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笔耕下的阳光

(受害人周群强实名举报)

良心是什么?良心是做人的基本宗旨,良心是善良的后盾,良心是做事的尺寸,良心是人品的保证。就家住湖南省宁乡市白马桥乡白马北路东一街的戴剑雄而言,其良心似乎是黑了。

瞄准“商机” 居心玩套路

戴剑雄是一个非常“有头脑”的人,他看准了一处“商机”――位于该市玉潭街道文中社区牌楼巷17号有被征收的可能(事实上已早有规划在此地征地拆迁)。于是,他与该户主周群强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了一份《土地房屋买卖合同书》,成交金额为415000(肆拾壹万伍仟元)。

(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双方签订合同后,戴剑雄分几次付给了360000万元给周群强,剩下的5万元至今未付。

戴剑雄与周群强签订《土地房屋买卖合同书》为赚征收补偿款之余,却又用“一石二鸟”的做法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戴剑雄将六层房屋建成后,分别卖给了周群强、王再云、戴振雄(戴剑雄其弟)。从表面上看,看不出戴剑雄早有预谋,但从后来所发生的一切,就足以证明戴剑雄居心不良,黑心如黢。

戴剑雄不愧是“吃公饭”的人,“高深莫测”,由周群强、戴振雄、王再云、刘拥军签了一份所谓的《玉潭镇牌楼巷17号四户共有土地房屋面积协议书》。实际上这份《协议书》是产生了觊觎,设局玩的套路,导致周群强损失773 705.59元。

法院罔顾真相征收办叹息不公

玉潭镇牌楼巷17号后用于该市老城区(香山、龙溪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期工程。在对该处实施征地拆迁时,因戴剑雄没有相关的房产历史凭证,相关部门拟定无证房欲强拆。此时,周群强出示了房产凭证后房屋征收得到了合理补偿。由此而论,宁乡市政府依法保障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房屋总计补偿资金为2309557.00元,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分配协议》,在该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事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见证下,周群强从银行账户上划拔了90万元给戴剑雄。

在此同时,戴剑雄于2019年2月3日写了一份《声明》:“如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概由我负责。”并有征用单位见证,加盖了公章。

(征收办的正义见证)

宁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2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未能依事而循。戴剑雄在《声明》中:“如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概由我负责。”

针对戴剑雄的声明,法院认为:但也没有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故周群强要求戴剑雄返还生效判决确定王再云、刘拥军的征收补偿款773 705.59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法院的判决,征收办有关工作人员称,“这是明显的不公。戴剑雄有涉嫌诈骗行为。”

检察机关介入挽回损失可期

周群强不服宁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2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该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市检察院已予受理。

戴剑雄在《声明》时,“如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概由我负责。”一切是包括所有,而不是局部。戴剑雄不是一个无民事行为人,而是一个曾经“吃公饭”而老奸巨猾的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袒护了戴剑雄,给周群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周群强不啻是一个弱势群体,而且还是残疾人。他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之规定,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宁乡市检察院受理监督通知书)

周群强接受采访时说,“检察官问得很过细,我也如实覙缕陈述。这是我唯一寄予的希望,在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能帮我挽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当然,宁乡市人民法院不会认为戴剑雄涉嫌诈骗,如果认为有涉嫌的话,也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戴剑雄是否涉嫌诈骗?周群强悃愊请求公安机关介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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