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问宁波政府:职员公务被人勒跪一个小时,您们咋就集体装瞎?
撰文|周大开
这几天,多媒体热发一条轰动新闻:浙江宁波街头,一位环卫老人跪在一辆黑色“豪车”面前,一跪就是一个小时。
据媒体披露,环卫老人根本没有做错任何事,起因仅仅是事发当天,环卫工正在清扫着街道,突然一阵风吹来,将他所清理的垃圾吹落到车上,而后车上的一男一女便气势汹汹的下车,不听老人多番解释,指着老人威胁道:
“你给我跪下道歉!不跪就打死你!”
老人比较胆小,被威胁后不敢再争论,只能战战兢兢的跪下。
这一跪,就是一小时。
事情在受到关注后,街道办介入“安抚”老人后,将老人调岗,声称会找寻车主让其给环卫工道歉,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看到这里,笔者心中的火不知找谁发去,想来想去,只能怒问宁波政府——
众所周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是个标标准准的事业单位。
那么打个不恰当的比喻,环卫工人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的职员,就好比宁波政府的“儿女”了!那么按照我们老百姓的道理讲,儿女在外面被无端的欺负了,这作为父母的,哪怕是个傻子,也会或多或少的,至少应该站出来哼哈两句吧?可这宁波政府呢?
往大的方面说,环卫老人作为宁波一个事业单位(环卫局)的职员,其在大街上正在打扫卫生的行为,就是标标准准的执行公务!
对此,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该条例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与此同时,《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也明文规定: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人员或者阻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看到这里,笔者真是懵了:既然国务院有法规,宁波市有条例,都分别明令规定:对侮辱环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干嘛这宁波当地政府,看见自己的职员,被别人勒令下跪个多小时,三级政府——街道办、区、县政府、宁波市政府,竟然至今都不发声呢?
难道您们连自己的条例里有没有“侮辱环卫工人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这样的规定,连您们自个儿也忘了?
难不成您们堂堂的几级政府,也不知道带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职员的权益与尊严?
回想人家湖南浏阳,廖主任执行公务时“犯错”打人了,当地政府尚且依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文件,尚且护短职员,认为廖主任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难道您们宁波政府,就不知道依葫芦画瓢,也认定环卫老人的职务行为(清扫垃圾)不存在侵权行为,进而护短,进而处罚对方吗?
难不成那位狂妄停车者的势力远远大于当年昆明的孙小果,您们宁波政府不敢过问?
难不成“人民至上”,在宁波这里就变成了“人民至下”——扫街的人民就活该跪下?
呜呼,这叫做有对比才知道有伤害!
我等在此啰嗦再问:宁波有关政府,在环卫老人执行公务被他人勒令下跪个多小时之事上,您们咋就只当看客,无动于衷呢?
须知,您们的沉默,就是对狂妄者变相的声援!
须知,您们对善良的扼杀,就是对邪恶的纵容!
宁波政府,您们到底代表着谁?您们到底给谁撑腰呢?
我们很想听听您们的声音!
来源|天涯新观察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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