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笔耕下的阳光

(受访者供图)

前言:提起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插花村的龚小兵,无人不说他是一个“牛人”!对于“牛人称号”,用在龚小兵身上名符其实,当之无愧。他可以将豪宅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竟还堂而皇之办了“乔迁之喜”的大宴。

破土动工遭举报萌芽之时未芟根

2016年8月30日,龚小兵在所在地插花村破土动工占用耕地建房(此处系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明禁“红线”),后不少村民在正义的驱使下,对未批先建、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纷纷举报。于同年9月6日,该镇国土所对此起违法事件进行了制止。

正在村民获得正义感的“荣耀”时,却低估了龚小兵的“活动能力”:仅仅只过了短暂的十天时间,龚小兵便大张旗鼓地宣布正式动工。这一肆无忌惮的挑衅神圣的法律法规,却再无人问津了!无论村民怎样举报,龚小兵的违法建筑

耸立在群众的唾骂声中。

(图为彭新娥实名举报)

虽然该违法建筑竣工后,主人龚小兵尚未及时举办隆重的庆祝宴,但随着“噪音降低”、村民“失去了”举报信心之下,他那“乔迁宴”依然办得“有声有色”。

举报不弭未强拆安全隐患谁担责

执着的村民彭新娥对龚小兵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始终疑惑不解?她那与生俱来的“倔犟”和韧劲却无法改变初衷:心中却蕴含着信仰,坚持举报不动摇!

2017年10月15日,该镇政府认定龚小兵占用基本农田系违建。但令彭新娥百思不得其解的是,2018年5月21日为龚小兵违法建筑补办了用地手续?彭新娥认为,这一荒唐之举,无疑是打了“法治中国”的脸。

(受访者供图)

龚小兵的违法建筑,亦是“别出心裁”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受访者供图)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基本农田的首要工作的重中之重。

据彭新娥介绍,龚小兵的违法建筑处在原207国道、现为326省道边。该违法建筑埋下了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一旦交通事故发生,谁又来承担尚未“未雨绸缪”之责!?

微评:

早在1997年,中办、国办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强调: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项指标在内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加强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该《通知》还特别强调了,保护耕地的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由此看来,当地政府及职能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心显然是不够的,未能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去对照执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落实到地块,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保养和环境保护制度,有效地保护好基本农田。

这就标志着基本农田保护的工作及责任,任重而道远,不应有丝毫的懈怠。因为土地是民生之本,基本农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之基。如果都像龚小兵一样任意削割耕地,人类的生存将成为成疴,直至灭亡。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3条);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第34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35条);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第35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37条)。

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是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

笔者强烈呼吁:针对龚小兵的“特殊”违法建筑,应尽快依法组织强拆。这不啻是对法治的敬畏,同时也是政治站位的立场,更是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需要和民众对政府公信力的殷切期待;不要让举报人落泪,更不要让法治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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