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良法善治 民之所向  

近日,一起“妻子想吃火锅被拒自行跳车身亡”案件的判决文书被公开。

根据媒体的报道,2020年9月,王强驾车载着妻子去看3岁多的女儿。路上二人一直因为“吃火锅”的问题发生争吵。其实,早在出发前,夫妻二人就因为这个问题争论许久了。

妻子李丽表示,自己现在只想去吃火锅,并不想去看孩子。而王强则坚持要先去看孩子。

坐在后排的李丽看到丈夫并没有调转车头带自己去吃火锅的想法,生气之余,做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举动:在车辆还在行驶的情况下,打开车门跳车!

王强发现妻子跳车,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但医生到场后发现,李丽是头部落地,所以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王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悲剧的发生的确令人唏嘘不已,但更令热嗯震惊的是,后来,王强竟然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刑了。

媒体报道显示,该案开庭时,王强的辩护律师表示,王强发现妻子跳车后进行及时抢救等待救援并报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本案的发生李丽有重大过错,李丽因为想出去吃火锅而拒绝看望女儿才引发本案。她突然跳车后王强始料不及,并且及时停车急救,并拨打120为被害人争取宝贵的时间。王强从事发到案的全过程始终没有拒绝、逃避、抗拒,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谅解。

辩护律师提出,王强虽然过失致人死亡,但没有主观恶性。他是年老的母亲和年幼的女儿唯一的依靠,希望法庭能够判处王强缓刑,从而有利于他照顾年幼的孩子和尽快偿还被害人留下的巨额债务。

对此,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认为,王强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王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份判决文书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有网友说,怎么看都看不出丈夫是什么过失,其妻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生命负责。

还有网友说,跳车什么后果,自己不考虑吗?这难道不应该判定为自杀?

针对该案,笔者认为,这是妥妥的意外事件,被告人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一直是刑事司法试图区分的焦点,二者共同点在于均是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且主观上均没有预见到该结果的发生;区别则在于,这种“没有预见”是否属于“应当预见”的。

具体而言,意外事件系对死亡结果无法预见、不应当预见,故可适用刑法第十六条作为出罪理由,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系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可再细分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两种情形,即常说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就是一起彻头彻尾的错案。行为人根本就没有“预见的可能性”,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失”,本质上就是一起意外事件。

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

来源|公号@just law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好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致信jinrizhiyi@gmail.com,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