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寻衅滋事罪久矣|兼评朱玉珍案
撰文|阿难君
现今寻衅滋事罪被口袋化,正如多年前劳教在我国大肆盛行一样久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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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1957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被广泛认为是劳教在中国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标志。
劳教从法律形式上其非刑法规定的刑罚,是依据国务院劳教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没有上诉系统、没有监督、可是却能剥夺人的自由几年之久,这明显是不公正的。所以,在2013年底我国废止了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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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适用劳教条件之一就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现实是,劳教制度废除以后,寻衅滋事罪摇身一变成为口袋罪:从上访、网络发声、强拆维权、冤案申诉甚至地方维稳常常出现寻衅滋事罪的身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在这篇《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而非耍流氓的》一文中说道:“显然,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语义模糊是口袋罪,而是因为,决策者想要动用刑罚惩治上访行为,所以才有这个罪的滥用。今天,就算真的因规定不明确而废除了寻衅滋事罪,将来还可以再出台一个语义明确的专门打击缠访的罪名,那时又能奈何?”
北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是呼吁废除寻衅滋事口袋罪的积极倡导者。其在《寻衅滋事罪的沿革与存废》一文中说道:“寻衅滋事罪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它的模糊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有严重冲突。同时,此罪也因为体系性失衡而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兼容。 首先,它剥夺了民众的合理预期,民众无从确知行为合法非法的边界。其次,模糊性的法律难以避免司法官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任意解释“寻衅滋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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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朱玉珍案,就是典型的地方政府采用刑事手段寻衅滋事口袋罪对付为儿申冤、反抗强拆村民的司法操作。首先,是朱玉珍年近八十的父母为儿伸冤,被控寻衅滋事罪。其次,是朱玉珍的前夫老罗,在2021年朱玉珍家遭遇强拆,因不服强拆上访发了视频,又被当地以寻衅滋事罪“治理”。最后,是朱玉珍本人,在2023年1月被安徽淮南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在申冤、强拆、上访、维稳...中寻衅滋事罪在“治理”安徽朱玉珍一家中如鱼得水,前赴后继,被徐昕教授称之为“司法灭门”,被法律人伍雷称之为“冤案百科全书”。
对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法治通行的基本原则。现实是法无授权自扩权,刑事司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模糊定位,给了有司部门充分运用的空间,专治各种不服。
从刑法去除流氓罪,到国务院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现今寻衅滋事罪的存废迫在眉睫。对那些默不关心寻衅滋事罪的人来说,谁都不能保证你哪天不被寻衅滋事口袋了。
最后引用“贵阳记”张磊律师的一句名言: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
来源|公号@刑辩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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