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哥:如此判决,实在荒唐!法律岂能儿戏?
撰文|楼哥他哥
大家好,我是楼哥。
今天,我看到了一条关于“民告官”的新闻,实在是荒唐至极。之所以说荒唐至极,是因为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竟然玩了一把传说中的“时光穿越”。
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浙江民营企业家梁涛遇到了一件奇葩事:他状告“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公安局非法扣押、没收财物”一案,虽然还没有开庭审理,但法院已经提前一天给他准备好了判决结果(结果当然是他输了)。
视频由当事人梁涛提供
“民告官”的官司输了,并不意外;让我感到意外的是,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竟然掌握了传说中的“时光穿梭”这门神技:第二天才开庭审理的案件,竟然提前一天就“确定”好了判决结果,而且连庭审笔录都提前一天“准备”好了。
这种匪夷所思的公然作假,简直是令人拍案叫绝。
神圣不可亵渎的法律,竟然成了某些人手里的把戏和儿戏?!
由此,我又想到了同样发生于浙江绍兴的一起大案,同样是疑窦丛生,令人“拍案叫绝”。
这起大案,源于6年前的一桩“股权转让纠纷”。
2016年12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民营企业家王光祥把他一手创办的浙江嘉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化工”),作价1.3亿元转让给了主动找上门来的浙江省绍兴市政协委员殷阿四(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然而,殷阿四接手企业两个多月之后,就以各种借口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拒绝支付大约5000万元的尾款。
在殷阿四连续6个月违约且多次协商无果之后,王光祥只好求助于法律。2017年9月,王光祥向浙江省绍兴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王光祥本来以为可以通过法律途经来解决股权转让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没想到这只是他厄运的开始。
2018年8月8日,王光祥突然因“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
一桩普通的民事纠纷,就这样变成了刑事案件。
然后,不断有相关人员给王光祥的妻子徐媚、妻姐徐鸣放风,声称只要王光祥答应政协委员殷阿四的要求,只要王光祥“愿意投降认输”,就可以马上出来;否则,不但王光祥要坐牢,而且还会连累家人。果不其然,王光祥的妻子徐媚、妻姐徐鸣,都被当地警方当成犯罪嫌疑人传唤。
由于王光祥坚信自己无辜无罪,不愿意“投降认输”,最终,王光祥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刑3年9个月,并承担环境修复等费用5100万元。
一桩普通的民事纠纷,为什么在王光祥不愿意“投降认输”之后,突然就变成刑事案件?
一家连续10多年都通过了国家主管部门环保验收和中央环保督查组现场抽查的公司,为什么在王光祥不愿意“投降认输”之后,突然就触犯了“污染环境罪”?
这是一直压在王光祥妻子徐媚、妻姐徐鸣心头的巨大疑问,让她们百思不得其解。
这究竟是简单的巧合?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更让王光祥妻子徐媚、妻姐徐鸣“大喊冤枉”的是,给王光祥定罪的核心证据,不但存在诸多瑕疵,而且竟然涉嫌造假和人为篡改。
首先,给王光祥定罪的核心证据,合法性、有效性存疑。
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专门性问题,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王光祥涉嫌的罪名是“环境污染”,而“环境污染”明显属于专门性或专业性的问题,所以应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然而事实上,给王光祥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并没有经过专门的司法机构鉴定,而且,由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上,竟然没有人签名。
其次,给王光祥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鉴定意见),被人为恶意篡改。
由王光祥妻姐徐鸣提供的公开资料显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郑东、毛金刚将鉴定结论中的“1.2-二氯苯、1.4-二氯苯为有毒物质”篡改成“废水中含有1.2-二氯苯、1.4-二氯苯,为有毒物质”,从而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移送。
短短五个字加一个标点符号的改动,就彻底改变了罪与非罪的性质。
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而且涉嫌人为恶意篡改,为什么可以给王光祥定罪量刑?在给王光祥定罪量刑的背后,是否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王光祥在被判刑入狱的同时,还因为“污染环境”领到了一张高达5100万元的环境修复罚单。而由王光祥妻姐徐鸣提供的政务公开资料显示,就算按照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设计的最高中标价方案进行环境修复,也仅需要306万元。这其中相差了4000多万元。
那么,这笔钱都去了哪里?这背后是不是又有什么猫腻?
面对如此疑窦丛生的“冤案”,王光祥的妻子徐媚、妻姐徐鸣一直在为身陷牢狱之中的王光祥奔走“喊冤”。
然而,维权之路,难于上青天。
去年底,王光祥的妻子徐媚、妻姐徐鸣因为实名举报当地公检法的相关工作人员涉嫌官商勾结、失职渎职而被当地警方登门强行传唤。
因为王光祥被判入狱,王光祥和殷阿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也随即被宣告无效,王光祥不但要全额退还股权转让款,还要向殷阿四支付高达4000多万的利息。
股权转让合同被解除,是意料之中的结果,因为这是绍兴市政协委员殷阿四最初的目的,也是他最大的目的。
意料之外的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额强制执行王光祥和徐媚的名下资产时,竟然没有强制要求殷阿四履行将工厂(嘉业化工)原样返还给王光祥的义务。
作为法盲和文盲都应该知道,当买卖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都有同时对等返还的义务。
为什么只有强制卖方履行返还义务,而没有强制买方履行返还义务?
这是无意为之的疏忽,还是有意为之的刁难?如此操作,公平正义何在?!
最后,我还想再说几句废话。
我之所以一直关注中国民营企业家的遭遇,是因为我觉得:关注中国民营企业家的遭遇,就是关注中国经济,就是关注中国法治,就是关注中国未来。
来源|公号@楼语宣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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