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梦云  刘虎

金华江又名婺江,是浙江金华市的母亲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就位于金华江畔。因为与当地政府的拆迁安置纠纷,家在白龙桥镇的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民警倪俊超、金华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民警郑璐、浙江省金华监狱民警叶旭涛,将白龙桥镇政府、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和婺城区政府等告上了法庭。

“拆迁指挥部的人说,你们是公务员,你们还敢怎么样(抗拆)?”32岁的倪俊超说,当自己家被拆迁时遭遇这样的对待,就感觉特别无奈。而且,行政诉讼之路并不顺利。

三名试图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警察(左起:叶旭涛、倪俊超、郑璐)。张梦云摄

01

镇政府派挖掘机上门逼迁,吓坏警察母亲及怀孕妻子

倪俊超家的房屋位于白龙桥镇三联村潘家自然村,居住着父亲倪洪金、母亲陈艰静和倪俊超、妻子秦维、两名幼子两户。2021年2月3日,因实施三联村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金华市政府决定征收三联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白龙桥镇政府负责实施具体征收工作。2021年11月5日,倪俊超家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而据倪俊超称,其家的房子部分并未在勘测定界图内。

房屋被强拆后,倪俊超的父母和妻儿住在邻村的一栋出租屋里。回忆起自家房屋被挖掘机连夜上门逼迁的情景,倪俊超的母亲陈艰静至今心有余悸。2021年4月29日晚9点左右,一台挖掘机开到了倪俊超家的房屋门口,挖掘机司机称是受拆迁指挥部派遣上门逼迁。“镇里一直狡辩称是临时停放。”因为家里有母亲和怀孕中的妻子、两岁的儿子,倪俊超当即拨打110报警。110出警后,现场民警跟白龙桥镇副镇长童建龙确认,对方称挖掘机夜间上门是白龙桥镇政府行为。随后,倪俊超致电童建龙副镇长,质问为何不经法定程序,就命令挖机开到其家门口,“童建龙明确表示:程序归程序,挖归挖。”

这次上门逼迁使陈艰静受到了不小的惊吓,落下了心悸失眠的毛病。经金华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为精神受到刺激导致的焦虑、神经质及抑郁。

倪俊超母亲因逼迁受到惊吓的病历。张梦云摄

房屋被强拆后,倪洪金、陈艰静、倪俊超、秦维向兰溪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和婺城区政府,请求判令对不明身份人员于2021年11月5日强拆损毁原告房屋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2022年8月4日,兰溪市法院以“此纠纷系行政纠纷,婺城分局作为公安机关依法不具有相应职责”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四人上诉后,金华市中级法院以“上诉人房屋被拆除系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目前,倪洪金全家已申请浙江高院再审。

倪俊超又将婺城区政府起诉至兰溪市法院,请求判令其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兰溪市法院以“婺城区政府非安置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应为白龙桥镇政府”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浙江金华兰溪市法院。张梦云摄

2022年6月6日,倪俊超向兰溪市法院起诉白龙桥镇政府,请求判令其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2022年11月28日,兰溪市法院一审裁定“倪俊超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安置人口,白龙桥镇政府无须对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土地管理法》、地方性规章,以及倪俊超提供的婺城区政府第85次《会议纪要》显示,婺城区政府为征收主体。《会议纪要》称,允许非农在册户口的人员至少享受综合价购买安置房50平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在本村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综合价购买安置房,而倪俊超在2015年就通过家庭内部的分家析产,获得了祖宅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房产所有权。

“兰溪市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就把我的安置待遇给判没了。”倪俊超不服,向金华中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正在进行中。

倪俊超告诉笔者,自己从警以来,从未享受过集资房、房改房、福利房等政策,也没有买过商品房。从其出生到拆迁前,一直居住在三联潘家村。“市里城中村改造收集意见,针对公职人员、国企、事业编制一刀切,还是有很多不满声音的。”

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张梦云摄

随后,秦维和两个儿子也向兰溪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三人均为本村村民,享有村民待遇,三人均系被征收人且有权依法得到住房安置,请求判令白龙桥镇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目前本案已经开庭,正在审理中。

据了解,双方的分歧主要是对安置人口和安置标准的认定。白龙桥镇政府认为,经拆迁指挥部政策组认定,倪俊超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白龙桥三联区块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按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倪俊超不属安置人口。倪俊超和妻子秦维、两个儿子均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安置人口认定政策,不享受安置人口待遇。

倪俊超称,他2012年因工作需要将户口迁出,2015年分家析产后获得了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019年将户口迁回本村并居住至今。《房屋权属认定表》明确了倪俊超和倪洪金分为两户,拆迁指挥部一直要将两户合并为一户进行处置,但倪俊超并未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按照相关法律、地方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本村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应该享受相应的安置待遇。

倪俊超认为,镇政府以其妻秦维户口性质为非农为由,认定其妻和两个儿子为非安置人口也没有道理。秦维和他结婚后,2020年1月户口迁入本村,二人婚后育有两子,均居住在本村至今。秦维在拆迁前就享受村民选举等各种村民待遇,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通过表决,将秦维及两个儿子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了秦维及其子。而且根据婺城区政府文件,三联村已于2015年取消,改设居委会,全村村民转为非农户口即城镇户口,故以非农户口为由剥夺秦维作为安置人口的待遇不合法。根据相应文件,如秦维认定为安置人口,两个儿子即自动成为安置人口。

“签约的时候,无论是《补偿协议》还是《承诺书》《领款单》,很多重要信息都是空白的。”倪俊超称,镇政府每次答辩时向法院提交的《补偿安置协议》中,认定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为90.72平方米,与双方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中认定的合法占地面积162.2平方米不一致。秦维签约时镇政府认定的按综合价(3355元)购买安置房面积39.91平米,和2023年最新答复书107.5平米也不一致。

“我家的房子建筑面积加起来共831平方米,且部分房子并未在勘测定界图内。征收补偿款累计才115万余元,远远低于正常的重置价格,我对评估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表示怀疑。”倪俊超称,其家在2021年虽然被逼签约后,但因为不认可拆迁补偿,至今未领取拆迁补偿款。

02

七旬老军人化疗回来后安置补偿没了,警察儿子代理告政府

郑璐2000年入伍参加海军,2019年作为营级干部转业后,被安置在金华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工作。郑璐的家在白龙桥镇三联村塔水桥自然村,也属于三联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范围,目前尚未拆除。因为拆迁安置争议,郑璐的父亲郑顺平将镇政府起诉至兰溪市法院,郑璐和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请求判令镇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郑璐介绍,其父1952年出生于本村,1970年参军,在部队担任卫生员,1976年复原后在婺城区琅琊镇卫生院工作,目前已退休。1989年,郑顺平通过分家析产获得55平方米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为郑顺平的母亲。1996年,因工作和职称需要,郑顺平按当时政策将户口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2001年,因老房子年久失修,郑顺平以亲属名义申请重建,2008年居住,2015年退休后将户口迁回本村并一直居住。2020年5月,郑顺平被确诊为肺癌晚期Ⅳ期。

郑璐家的房子,目前尚未被拆。张梦云摄

“2021年4月21日,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来我家,要求签署空白协议,因我父亲身体原因不想纠缠,同意综合价3355元购买100平米安置房指标的补偿方案。”郑璐称,后其父由其母陪同去杭州进行化疗,回来后得到消息称,因其父母退休时候领取的退休金里包含有一笔数万元的住房补贴,不能享受安置补偿。两位老人到镇政府询问,得到肯定答复后取回了协议。协议载明了郑顺平家可按综合价购买安置房100平米的事项。

2022年3月12日,郑顺平向白龙桥镇政府邮寄《履职申请书》,申请对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6月22日,镇政府作出《答复书》称,根据三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政策,郑顺平夫妻两人不属于安置人口,指挥部根据相关政策并结合该户的实际情况,综合认定该户可以按综合价购买55平方米安置房。郑顺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得到合理公平对待,享受正常的安置待遇”。

2023年1月12日,兰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顺平原为三联村塔水桥自然村村民,后将户口迁出。郑顺平通过分家析产获得其母在本村的房屋,并于2006年进行了不动产权登记。2001年,郑顺平某亲属申请建房,郑顺平名下老房被拆除,老房原址现建造有由该亲属申请审批的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平方米的三层房屋。2015年,郑顺平以非农业家庭户身份将户口迁回本村。

一审判决认为,郑顺平虽户口迁入本村,但无证据证明其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未有符合特殊情况安置人口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安置对象。郑顺平在本村拥有的不动产权登记房屋早已因拆除而灭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原址新建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白龙桥镇政府的答复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郑顺平不服一审判决,“建造并居住的房子怎么就不是合法产权了?即便是不合法产权,二十几年没处理,一拆迁就不合法了。”已向金华中院提起上诉。

03

不让继承房产,监狱民警实名举报法官徇私枉法

叶旭涛是浙江省金华监狱民警,其父亲叶裕富于2015年5月去世,在白龙桥镇高桥社区季家自然村留有一处房产。2019年6月,该房屋被列入双溪西路西延工程征迁范围。在与拆迁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叶旭涛要求依照《物权法》和《继承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对方答复叶旭涛系公务员,无权继承农村的房屋。

叶旭涛家被拆除前的房子。(受访者提供)

“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叶旭涛说,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019年7月8日,白龙桥镇政府与叶旭涛的母亲吕秋香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于7月中旬对房屋进行了拆迁。叶旭涛认为,镇政府在房屋产权所有人去世的情况下,没有对房屋产权进行确权,也没有经过法定强制征收程序,就对房屋进行了拆除,非法剥夺了其房屋继承权。

叶旭涛对《补偿安置协议》中未将自己和女儿列入安置对象也有异议。叶旭涛称,他于1990年12月出生于本户,2012年9月将户口迁至单位。2016年1月迁回本户,并继承了父亲的户主身份。他虽然不是高桥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但是其父亲叶裕富是该合作社成员并拥有股份。他向白龙桥镇政府提出继承其父亲在合作社的股份,并享受合作社成员待遇。工作人员答复称,叶旭涛系公务员,只能继承其父亲在合作社的股份,享受分红的权利,不能享受合作社成员待遇。

“并且故意不办理继承手续,直到婺城区农业局介入以后,才办理手续。省高院在判决中认可我的社员身份,但因继承时间是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故不应该享受安置。”叶旭涛说。

叶旭涛及其女儿将婺城区政府、白龙桥镇政府起诉至兰溪市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二被告与其母亲吕秋香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5月28日,兰溪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均登记在叶裕富名下,叶裕富去世后,妻子吕秋香有权签订案涉协议。吕秋香本人自愿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房屋腾空验收单,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判决驳回叶旭涛及其女儿的诉讼请求。

叶旭涛及其女儿不服,提起上诉。金华中院二审认定叶旭涛系公务员编制,不符合安置人口条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叶旭涛还将白龙桥镇政府告上法庭,请求判决镇政府拆除该房屋违法。2020年6月10日,兰溪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7月8日,白龙桥镇政府与吕秋香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7月11日,吕秋香在腾空验收单上签名确认。之后,镇政府组织人员拆除了涉案房屋。

“涉案房屋因房屋所有权人叶裕富的配偶吕秋香签署腾空单的事实行为,导致处置权转移。”兰溪市法院认为,白龙桥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与叶旭涛无利害关系,判决驳回叶旭涛的起诉。叶旭涛提起上诉,被金华中院驳回。叶旭涛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我怀疑一审、二审、再审法官伙同白龙桥镇政府贪污侵占我们家房屋拆迁补偿款。”随后,叶旭涛向浙江省政法委等部门实名举报兰溪法院、金华中院、浙江高院相关法官在本案审理中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雨中的安置房建设工地。张梦云摄

“土地证、房产证上载明116平方米的房子,评估公司量出来只有86.57平方米,我们家少的面积到哪里去了?”叶旭涛质问,“我作为叶裕富的儿子,我的房屋继承权到哪里去了?”

“白龙桥镇政府以欺骗方式骗取吕秋香的签字,没有先补偿再搬迁,而是用扣押房屋补偿款和断水的方式逼迫吕秋香搬迁。”叶旭涛在举报信中称,在他家的《房屋权属认定表》中,“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意见”一栏既没有意见,也没有领导签字,连公章都是假的,2019年2月金华市政府进行机构改革,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被撤销,该公章理因作废销毁。“乡镇街道意见”一栏也没有意见和领导签字。“而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对如此明显的错误竟然予以认可。”

04

婺城区违法强拆曾列最高法典型案例

据最高法院官方网站和中央媒体消息,2018年1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发布涉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开庭审理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一案名列其中。

2001年7月,因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许水云位于该区块内的房屋被纳入拆迁红线范围,但拆迁人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已于2014年9月26日被拆除。许水云向金华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2016年12月27日,金华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参照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赔偿。许水云不服,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许水云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的判项,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的判项。许水云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在最高法院再审中,婺城区政府答辩称,涉案房屋没有相关产权证明,属于无证房屋,且本次拆除房屋为误拆,并非政府决定的拆除行为。本案应属于许水云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争议,其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水云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我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许水云通过继承和购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

金华市婺城区一起违法拆迁赔偿被最高法院列为典型案例。(网页截图)

2018年1月25日,最高法院宣判:维持一、二审关于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许水云予以行政赔偿。

据报道,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长耿宝建表示,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全面赔偿责任,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以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功能,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该案的判决,将有效地促进政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征收补偿工作,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产权和合法权益。

三名警察的依法维权之路是否有理,后续如何发展,笔者将继续关注。

编辑|程军

来源|公号@巴蜀独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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