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干部被堵车里9天9夜,开车“突围”涉嫌毁坏财物罪被抓
30多名男子分乘10多辆汽车来到高速路服务区,其中的三辆车将停靠在此的一辆比亚迪牌SUV围住,不让该车离开。被围困在车里的男子,进退不得,吃喝拉撒都只能在车里解决。被围堵期间,男子多次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依然没能改变车主的现状。这是2022年10月14日,京沈高速盘锦服务区里发生的不同寻常的一幕。
9天后,也就是2022年10月23日,被围困的男子身心俱疲,驾车将堵在正前方的面包车顶开,然后驶离服务区。然而,该男子在事发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
堵在郭泓车子正前方的面包车,车身印有沈阳公务字样。受访者供图
这名被困高速公路服务区9天9夜的男子名叫郭泓,是沈阳市信访局的一名副处级干部。围堵他的那些人,正是受他供职的单位——沈阳市信访局和沈阳市公安局联合指派的,其中一些人就是他的同事。
01
信访局干部被围困车里9天9夜 拨打当地110仍无济于事
- “郭泓:孙所长,您好,就这些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我是沈阳市信访局的一名公务员。
- 孙所长:今天报警是怎么回事?
- 郭泓:我去北京看病,到这的时候就把我拦下来了。
- 孙所长:拦你的人你知道是谁吗?
- 郭泓:我不知道是谁。
- 孙所长:那我现在核实一下身份。
- 郭泓:所长,谢谢你!”
这是摘录自郭泓拍摄视频里的对话,对话的时间是2022年10月15日晚上7点。对话的双方分别是被困京沈高速盘锦服务区的郭泓、出警的当地某派出所孙姓所长。从对话可以看出,对于110民警的到来,郭泓一开始很期待。然而,最终的结果却让他很沮丧。
- “孙所长:现在我们核实了,他们一是你们沈阳信访局的人,二是沈阳公安局的人。
- 郭泓:信访局的人和公安局的人也无权限制人身自由吧?
- 孙所长:我知道,但他们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你可以到纪检、督查去举报,如果构成犯罪,由纪检、督查转到相关的司法部门。
- 郭泓:他们在盘锦这个地方没有管辖权,限制人身自由,他们违法了。
- 孙所长:人家告诉我们是在执行公务。我们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人家在执行职务,我们没有权力告诉人家你们应该怎么做。
- 郭泓:在你们辖区的非法行为,你们应该制止他。
- 孙所长:人家说是执行公务。”
最终,带队出警的孙所长并没能解决郭泓被围困服务区一事,郭泓只能继续蜷缩在自己的车里,无法自由活动。随后几天里,郭泓又多次拨打当地的110,但是始终没能改变被围困的状况。
郭泓的工作牌。受访者提供
据郭泓的亲属介绍,郭泓被围困在车里又冷又饿,且无法正常休息。10月下旬的辽宁,天气渐渐寒冷,再被困下去,郭泓担心自己会死掉在车里,他实在坚持不下去了。于是在10月23日这天,郭泓启动车辆,将挡在前面的那辆公务车顶开,驶离服务区,此时他已经被困车里9天9夜。
驶离盘锦服务区后,郭泓终于自由了。不过他的自由并没有持续多久,不久就在高速路上被沈阳市公安局的民警带走,第二天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洪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称,该局对沈阳市信访局被损坏的车辆进行了损失价格鉴定。鉴定意见是涉案标的损失价值为7907.85元。
对于公安部门的说法,郭泓并不认可。郭泓称,一、办案机关没有给他《鉴定报告》;二、他没有故意毁坏财物,属于正当防卫,采取的是紧急避险措施;三、此事发生在盘锦市,应该由盘锦市的鉴定机构鉴定,而不是由于洪分局聘请有关人员鉴定。
事发时郭泓驾驶的汽车。受访者供图
郭泓的亲属认为,面包车的损失价格鉴定偏高。该面包车并非豪华品牌,而且车身损伤并不严重,从郭泓的车子受损情况,就可以看出被顶车辆的损坏程度。
郭泓的亲属认为,郭泓被抓,源于8年前郭泓举报沈阳市信访局时任局长陈国强贪污上亿元信访资金。
02
曾举报信访局长贪污上亿元信访资金:第一次被抓后无罪释放
郭泓,现就职于沈阳市信访局,为副处级调研员。郭泓的亲属介绍,郭泓于1997年进入沈阳市信访局工作,是当地第一批招录的公务员。郭泓曾荣获“沈阳市五一劳动奖章”和“沈阳市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连续多年的“沈阳市维稳先进个人”。
郭泓被刑拘后,他78岁的老母亲李秀坤四处为儿子喊冤。李秀坤向辽宁省政法委书记于天敏寄去了反映材料,请求第三方检察院对被非法拘禁九天九夜反被诬陷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件进行管辖。
沈阳市信访局。刘虎摄
李秀坤在材料里称,2015年,郭泓实名反映沈阳市信访局原局长陈国强从2008年至2015年,将上亿元信访维稳资金转人个人银行卡,将资金部分用于全家移民澳大利亚并在当地购买房产和高档汽车。除了在国外购买资产,陈国强在国内还有多处没有向组织申报的房产,比如大连星海广场海景整层洋房、沈阳新世界整层房产及别墅,房产价值上亿元。陈国强还用信访维稳资金通过北京和沈阳等渠道向沈阳市公安局领导及民警进行利益输送。
信访资金的“黑洞”,一直饱受诟病。据了解,陈国强在被郭泓举报后受到调查,后被降职处理,但未被司法追究。
2015年12月18日,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以“郭泓对陈国强车辆安装定位跟踪器”涉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为由,对郭泓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6年1月17日,该局决定对郭泓监视居住,并予以释放。2016年7月13日,解除对郭泓的监视居住。
郭泓的母亲展示郭泓获得的工作荣誉。刘虎摄
郭泓的自书材料称,其被关押的一个月期间,遭受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导致左耳骨膜打穿孔,双耳骨膜塌陷,听力损失,持续耳鸣耳痛、头鸣头痛;头部8厘米伤口;手神经断裂;颈椎、腰椎纤维环撕裂和断裂等伤残,全身关节受伤,牙齿活动出血,颈椎血管损伤等,身体健康遭到严重破坏。
一个月后,郭泓被无罪释放。2017年,郭泓向沈河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遭拒,随后行政复议至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公安局认为,沈河公安分局对郭泓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的三种情况,不是违法刑事拘留。另关于刑讯逼供的诉求,根据调查结果,未认定有刑讯逼供行为。故沈河公安分局不予赔偿并无不当。
2018年,郭泓向沈阳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同年5月1日,沈阳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维持沈河公安分局不予赔偿的决定和沈阳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李秀坤称,时间到了2021年,该案得到辽宁省主要领导的关注后有了新的进展。2021年6月,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对公安局出具《撤案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公安局对立案理由、适用法律不当进行更正。
沈河区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受访者供图
李秀坤说,由于多方阻力,《检察建议书》迟迟未能落实。2021年9月,辽宁省检察院对郭泓反映的积案全面审查。2022年8月15日,省政法委和省检察院对反映的积案决定提级管辖,指定本溪市检察院职务犯罪处查办。但是在8月17日,郭泓被沈阳市信访局安排的人员非法拘禁了三天。8月18日、10月13日,郭泓再次被人打伤(均有病历和报警记录为证)。
2022年10月15日,郭泓带着被打病历和《检察建议书》,打算前往北京聘请律师,向最高检提交上述材料,在驾车行驶到京沈高速盘锦服务区时,就发生了本文开头描述的那一幕。
03
辩护律师称正当防卫,国内有多个判例
“嫌疑人郭泓被‘被害单位’沈阳市信访局、沈阳市公安局等30多人围堵在盘锦服务区的车内,剥夺人身自由达九天九夜,早已达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24小时的入刑标准。此情形下,郭泓人身自由和健康权利遭受严重侵犯,且不法侵害持续发生中,郭泓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郭泓涉嫌毁坏财物一案,辩护律师认为,郭泓为逃离险地采取的正当防卫,其防卫手段仅限于顶开围堵的车辆,并未对围堵人员进行防卫,未“造成重大损害”。在合理的防卫限度内,对防卫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郭泓案的程序违法。郭泓案发地为辽宁盘锦市,依法应该由盘锦市公安优先管辖,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及沈阳市辖区内的其他公安局均不适宜管辖。
1.盘锦为“犯罪地”,优先管辖。本案案发地为盘锦高速公路服务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所以,盘锦公安对本案有优先管辖权,而且郭泓在被非法拘禁的九天九夜期间,曾多次向盘锦公安报警,盘锦公安亦有出警。
2.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及沈阳市辖区内其他公安分局均不适宜管辖。郭泓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被撤案,但错案责任人却没有被追究,郭泓开始长达七年的控告维权路。沈阳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是郭泓控告违法犯罪的对象。
沈阳市公安局。刘虎摄
二、实体错误。“被害单位”沈阳市信访局、沈阳市公安局30多名工作人员,非法拘禁郭泓九天九夜,郭泓为逃离险地进行正当防卫。
三、郭泓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
郭泓案受损车辆鉴定金额刚刚过入刑起点,经检索沈阳市于洪区故意毁坏财物的判例,基本上是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所以对郭泓应该不予批捕,予以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郭泓是公务员,表现优秀,多次获得沈阳市五一劳动奖章,无任何前科劣迹,无社会危险性。
四、郭泓对受损车辆鉴定有异议,认为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鉴定意见通知书》未说明哪辆车、车牌号、受损部位,且委托单位于洪区公安分局及其上级沈阳市公安局等与鉴定机构存在利害关系。所以郭泓要求重新选择辽宁省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旦鉴定金额低于5000元,则本案不构成犯罪。
五、本案社会影响面甚广,关注度高,不批捕郭泓更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本案的起因是七年前沈阳市公安局刑侦局对郭泓的一次错误抓捕引发,由此导致郭泓长达七年的维权控告,国家信访局、省委、市委主要领导对案件均有批示,要求沈阳市公安局纠正错误,但沈阳市公安系统拒不纠正。如今再次抓捕郭泓,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笔者经过检索发现,除了辽宁当地,国内亦有多例关于正当防卫的同类案件判例。
案例一:2018年2月10日,新华社以《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损坏财物?——成都法院二审改判无罪案件庭审目击》为题,报道了成都法院对一起颇受争议的“故意损坏财物罪”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例。
2014年,被告人杨勇妻子的弟弟陷入了一起债务纠纷,杨勇成了讨债人刘靖追债的对象。2014年10月18日晚,刘靖伙同多人在连续追堵、逼停杨勇所开车辆后,持棍棒打砸杨勇驾驶的奔驰越野车。随后,杨勇驾车撞开前方丰田凯美瑞轿车离开现场。不久后,他又驾车返回现场,撞击轿车的左前侧,并将该车撞向路边大树下,致使车左前门、车头等部位损坏。
“上诉人杨勇为了使本人及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二审判决书如是写道。
案例二:陈卫启、陈钊故意毁坏财物再审案无罪案(案号:2019云0381刑再2号)
2017年11月20日12时许,孔某、郭某纠集多人驾车携带木棒等工具到云南省宣威市双河乡花月煤矿找陈某启讨要债务,讨债人员在煤矿内持械使用暴力手段与煤矿工人发生打斗,造成多人受伤。经煤矿矿长陈某启安排,由煤矿员工陈钊、陈卫冉驾驶煤矿的装载机将讨债人员驾驶的丰田越野车、长城哈弗越野车、两辆重型自卸货车从15米高的围埂推下受损。
再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钊、陈卫冉用装载机将堵住通道的车辆推下围埂并将非法讨债人员驱赶出煤矿大门,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实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继续遭受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依法宣告三被告人无罪。
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刘虎摄
目前,郭泓被羁押在于洪区看守所,已被刑拘已136天。郭泓的家人认为,于洪公安分局属于严重超期羁押。
“他们以给郭泓做精神病鉴定为由,既不放人,也不报请检察院批捕。”郭泓的家人告诉笔者,“郭泓精神正常,亦无家族精神病史,无需做精神病鉴定,家属强烈反对这种流氓行为!”他的家人正在四处申诉,希望郭泓案能够得到公正对待。(作者/刘虎)
来源:公号@巴蜀独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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