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大法官:聂树斌再审案的由来
聂树斌案再审是2016年中国司法领域最受社会关注的法治事件。第二巡回法庭在再审该案时面临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如何确定该案的审理范围,审判适用何时的程序法律,案件是否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是疑案还是冤案等。
原最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教授、博士生导师胡云腾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广受国内外关注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作出公开宣判,撤销了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1995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聂树斌作出的有罪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至此,这起发生、审判并执行于20多年之前,因2005年另案被告人王书金归案后自认系本案真凶而引发各种猜测和争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再审判决所弘扬的司法理念,适用的裁判标准,运用的裁判方法,体现的人权保障,展示的裁判说理,回应的社会关切和解决的争议问题等,皆有可圈可点之处,有些做法对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将具有示范或标杆意义。
笔者有幸作为再审合议庭的审判长组织了该案的再审活动,本文就有关该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问题谈一些体会。
1994年8月10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下聂庄村的康某(康某2) 向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报案,称其女儿(康某1) 失踪。同日下午,康某2和康某1的同事余某某等人在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了被杂草掩埋的康某1的连衣裙和内裤。
8月11日上午,康某1的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同日下午,办案机关对康某1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办案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有群众向其反映,称有一名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常在离案发现场2公里外的石家庄市电化厂平房宿舍区公共厕所附近闲转,发现有女人上厕所就进去窥看,有流氓行为。康某1被害案专案组遂组织人员在该公共厕所旁蹲守。
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聂树斌骑一辆蓝色山地车路过时,侦查人员认为其像群众反映的男青年而将其抓获,当晚就将聂树斌关进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留营派出所内,第二日以监视居住的名义继续关押。同年10月1日,聂树斌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该案涉及当事人的隐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 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认定的事实是:
1994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聂树斌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1,至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树斌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1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头猛击康某1的头部、面部,致康某1昏迷后将其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某1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判决结论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自己年龄小,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当时,法律对死刑二审案件是否要开庭审理没有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采取的是不开庭审理即书面审理的方式。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充分;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聂树斌所述认罪态度好属实,但其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可以免除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核准了对聂树斌的死刑裁决。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而被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书金,王书金归案后自认系杀害康某1的凶手,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07年5月,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和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认定王书金为本案真凶,宣告聂树斌无罪。由于在王书金是否系本案真凶和聂树斌案是否系错案等问题上,有关方面存在不同认识,故申诉人的申诉没有获得及时答复,申诉人便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该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五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专门召开听证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认为,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该案。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该案并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第二巡回法庭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和罗智勇为合议庭成员,依照第二审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原审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卷宗; 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先后 5 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他们的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等等。
经审理后认为:
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宣判了再审判决: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文/胡云腾)
来源| 《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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