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关了六年,等不来一审判决,河间两任市长书记齐喊冤
朱志明
我对企业家的命运深感忧虑,并曾发表感慨:按照这样的方式办案,从马云那里“追缴”十亿八亿“赃款”也不难!这不是办案,是有组织的打劫!这样办案,什么样的企业都得被搞死!
唐山中院2023年3月21日将继续开庭审理原河间市长、市委书记朱志明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这是一个五年未能走完一审程序的奇案。
更奇的是,先于朱志明被抓,却在同月起诉的朱志明前任、在秦皇岛中院受审的原河间市长、市委书记冯耀武的案件,同样五年多尚未走完一审程序。
遭遇庭审“马拉松”的河间两任市长、书记及其家属都在喊冤,而两人还需要关多长时间,才能等来一审判决,还是未知之数。
朱志明与冯耀武,都曾是我的当事人。后因唐山中院不让我为朱志明辩护,经商当事人家属,改由我的合伙人王兴律师接替我,与北京律师李彬共同为朱志明辩护;而冯耀武案庭审到法庭辩论阶段,我因辩护吕先三案期间公开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视频被停业,经商当事人家属,改由我当时的助理叶小珊律师接替我与其研究生导师易延友教授共同为冯耀武辩护。
朱志明案与冯耀武案是河北职务犯罪案件的另类标本。其中,冯耀武从2017年2月被双规算起,其至今已被关押了六年多;而朱志明从2017年6月被双规算起,至今也被关押了近六年。两案自2018年3月被诉至法院,至今均已超过五年,仍未作出一审判决,朱志明案甚至连庭审程序也未完成。
河北司法机关正在创造奇迹。
冯耀武
冯耀武与朱志明在河间市搭档工作多年,都先后担任过河间市长、市委书记:冯耀武当书记时,市长就是朱志明;冯耀武卸任书记后,朱志明担任书记。
冯耀武被河北省纪委双规(对,当时还叫双规,后来才立法改为留置)后,兴许纪委认为他们圈定的几个老板只“行贿”前任市长,不行贿继任市长,只行贿市委书记,不行贿市长,太不符合“剧情”,于是在办冯耀武“受贿”的同时,把朱志明也给办了,“行贿受贿”数额搞得都很大,故事却编得很假。
我2018年4月接下冯耀武案后,了解到冯耀武的后任市长、市委书记朱志明也被查,且案件也已诉到了唐山中院,我曾想,要是两个案件都由我来辩护,并案研究,或许会更容易发现问题,对两案辩护都有裨益。很巧,朱志明家属通过朱志明当时的辩护人李彬律师介绍,在2018年下半年,找到了我,并委托了我。
然而,在我向审理朱志明案的唐山中院提交委托手续一个礼拜后,朱志明案主审法官却以我是朱志明前任市委书记冯耀武的辩护人,两人案件有关联为由,不准许我担任朱志明的辩护人。所谓的关联,无非就是两人被指控的“受贿”有共同的“行贿”人,有共同的“谋利”事项,两个案件放到一起时,显得很假,让人难以置信。这或许正是河北司法机关要把两个案件指定不同法院审理的原因。
唐山中院不让我为朱志明辩护,当然没有道理,也没有法律依据。然而,我申请律协及司法行政部门维权,没什么结果;向河北省高院反映,也没什么结果。无奈之下,才转由我的合伙人王兴律师接替我为朱志明辩护。
唐山中院朱志明案合议庭法官应该明白,我与王兴律师一个所的,两个案件案卷材料我都有,我作为朱志明的前任辩护人,当然会把手里与朱志明案有关的材料(包括冯耀武案中对朱志明有利的证据材料),提供给朱志明的后任辩护律师王兴。这与我同时辩护两个案件其实没什么区别。
我没想到,王兴律师、李彬律师在朱志明案辩护中,申请法庭调取冯耀武案案卷材料,朱志明案合议庭不予调取,而对王兴律师将我提供的冯耀武案中与朱志明相关的案卷材料,作为辩护证据进行举示时,朱志明案合议庭一度竟不让举证。
经抗争,王兴律师最终还是将我提供的冯耀武案案卷中对朱志明案辩护有利的材料,在朱志明案庭审中作为辩护证据进行了举示。而为此,唐山中院竟然还向我们所属的律师协会发司法建议,说我向王兴律师提供对朱志明案辩护有利的冯耀武案案卷材料,是“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所幸,律协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同志都知道,无论根据《合同法》的附随义务,还是根据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九条对律师的“同业互助”要求,抑或是根据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关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的规定,我向王兴律师提供冯耀武案案卷材料作为朱志明案辩护证据使用,都是合法合规的,当然也是完全正当的!因而,律师及司法行政部门未对我们进行处罚。
唐山中院在朱志明案审理中,不准许了解冯耀武案案情并持有冯耀武案案卷材料的我参与朱志明案辩护;对朱志明的辩护人申请调取冯耀武案案卷材料作为辩护证据,不予调取;对在庭审中出示冯耀武案卷材料的朱志明的辩护人王兴律师、李彬律师及向李彬律师、王兴律师提供冯耀武案案卷材料的我,发司法建议,进行投诉,实质是掩盖朱志明案及冯耀武案办案机关编造假案的真相,而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
冯耀武案庭审中,被控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冯耀武反映,检察机关指控的几千万元受贿、几千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完全是子虚乌有,其是在被逼供的情况下编造的;在办理冯耀武案期间,因为没查到其本人及家人有巨额财产,办案机关于是逼着冯耀武说收的钱都存在一些企业老板那里了!
多位接受辩护律师调查的所谓为冯耀武“存钱”的企业老板,均否认为冯耀武存钱,称以前关于为冯耀武“存放”“巨款”并表示愿意将为冯耀武“存放”的巨款上缴给织的“证言”,是被办案人员胁迫所作。对此,我对企业家的命运深感忧虑,并曾发表感慨:
按照这样的方式办案,从马云那里“追缴”十亿八亿“赃款”也不难!这不是办案,是有组织的打劫!这样办案,什么样的企业都得被搞死!
而在担任朱志明案辩护人期间,经会见朱志明,查阅朱志明案案卷材料,及后来旁听朱志明案庭审,我发现,朱志明案与冯耀武案竟如出一辙: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李某杰和尹某军都分别向朱、冯二人“行贿”。在冯耀武案起诉书中,李某杰被指行贿冯耀武3490万元,尹某军被指行贿冯100万元;而在朱志明案起诉书中,李某杰被指行贿朱志明1460万元,尹某军被指行贿朱697万元。同时,冯耀武还被指多年来共在李某杰处存在放了2500万元,在尹某军处存放了1500万元;而朱志明则被指在李某杰处存放了2000万元。另,冯耀武还被控收受多人贿赂,并在李某键处存放了1000万元,在许某林处存放了300万元,在钮某先处存放了1300万元;而朱志明还被控收了孙某章820万元人民币及3万元美金,并在孙某章处存放了2600万元。
作为前后任河间市长、市委书记的冯耀武与朱志明,都“供认”在多个老板处存放“巨款”高达数千万元,且与为自己“存放”“巨款”的老板双方都无凭无居,没有约定利息,也不算投资不要分红,而且“存放”多年不取用不过问,家人也不知道,甚至期间自己需要用钱,也从不取用在老板处的“存款”, 实在是太令人难以置信了!
更为神奇的是,朱志明还与冯耀武一样,都“供认”收受同一老板李某杰巨额“贿赂”,并在李某杰处“存放”有不明来源的“巨款”,而且朱志明及李某杰在朱志明案中“证实”的“行贿”、“受贿”、“存钱”情节,与冯耀武及李某杰在冯耀武案中“证实”的情况,如出一辙:
“行贿人”李某杰一次几十万、上百万、二三百万地给前后两任市长、市委书记冯耀武、朱志明送钱,春节、中秋节也按照“统一标准”给冯耀武、朱志明送钱;每次几十万、上百万、二三百万地给冯耀武、朱志明送钱,都用装饲料用的编织袋从其在所经营酒店高层的办公室,不辞辛苦地搬到酒店停车场,等着冯耀武、朱志明自己开车来取“行贿款”;冯耀武、朱志明每次开车到李某杰经营酒店的停车场“收受”李某杰几十万、上百万至二三百万元的“巨款”后,拉回两人在河间市委市政府办公楼,搬到办公室宿舍“存放”;而后又将巨额“受贿款” 从办公室宿舍一次次地“搬运”到李某杰酒店去找李某杰“存放”,朱志明更是一次六七百万元(重达一百四五十斤)地将“受贿款”搬到李某杰处去“存放”;李某杰则又一次一次地将两位市长、市委书记“搬运”到其酒店的“巨款”再“搬运”到酒店的办公室“存放”。
如此“行贿”、“受贿”、“存钱”过程,分明让人觉得,“行贿”人与“受贿”的两位市长、市委书记,不是进行权钱交易的行贿受贿犯罪嫌疑人,而是搬运爱好者!
在检察机关先办的冯耀武案中,李某杰称其“行贿款”来源于多年来通过出纳在公司账上提取、其打白条从出纳处领取的现金,这些通过打白条领取的现金,大部分都送给冯耀武了,一部分被自己花掉了。李某杰的公司出纳等“证人”也出具证言称两次(一次1100余万元,一次3006万余元)共为李某杰处理过四千余万元的白条。
而到检察机关后办的朱志明案中,李某杰虽然同样称其“行贿款”来源于多年来通过出纳在公司账上提取、其打白条从出纳处领取的现金,但其在朱志明案中的“证言”却一改之前在冯耀武案中的说法,称通过出纳从公司提取、自己打白条领取的现金,送给了冯耀武和朱志明两人。针对之前在冯耀武案中所称两次处理白条的现金已不能“满足”同时“行贿”冯耀武和朱志明“需要”的问题,李某杰又改称在之前所称的两次处理白条期间,还处理过一次提取金额总计高达1500万元的白条。之前李某杰所称“请托”冯耀武的“谋利”事项,也改称除请托冯耀武还请托了朱志明;其他证人的“证言”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单独看冯耀武案或朱志明案案卷材料,已经足够离奇了!将冯耀武案与朱志明案案卷材料并在一看,则更显得离奇!有人甚至在网上戏言:
办案机关不是想把冯耀武与朱志明办成“巨贪”,而是想把这两个曾经主政一方的共产党领导干部打造成“大傻X”!
朱志明与冯耀武一样,都曾被长时间双规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指控收受巨额贿赂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情节如出一辙,两人均从审查起诉阶段起翻供,均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控诉办案人员严酷逼供。在冯耀武案已有多名“证人”站出来,否认行贿或为冯耀武存放巨款的情况下,结合冯耀武案证据材料,对朱志明案进行审视,无疑有助于强化人们对朱志明案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及朱志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疑问的内心确信。而结合冯耀武案的情况,对朱志明案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也无疑将对指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特别重大的合理怀疑!
在我被委托作为朱志明辩护人时,唐山中院以我辩护的冯耀武案与朱志明案“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不准我为朱志明辩护;而在朱志明的辩护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冯耀武案案卷材料作为辩护证据使用时,却又以两案没有关联,不予调取,并阻止朱志明的辩护人,将作为朱志明前任辩护人的我向后任朱志明辩护人提供的冯耀武案案卷材料,作为辩护证据使用,无异掩耳盗铃!这样的审判,除了徒具形式,是不可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的!
常见良知司法人员在公开宣示,办案人员办的不仅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冯耀武与朱志明被关了六年,还没等来一审判决,而他们有家属除了在网上无力地呐喊,却无可奈何。这是什么样的人生啊!
——周泽 2023.3.20
来源:公号@刑辩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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