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鱼塘。

签10年合同租7亩池塘养鱼。

杀害供电所长的男子叫罗传坤,今年50岁,老家在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事发时住在重庆涪陵区江北街道一村子里。

11月4日,该村村委会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罗传坤在北京承包鱼塘从事渔业养殖工作,2017年前后,他们举家回到他妻子娘家重庆涪陵,2019年6月18日,罗签下承包合同,承包位于该村的7亩鱼塘养鱼,“租期10年,每年租金4000元。”

随后,罗传坤投资对鱼塘进行修缮加固处理,同时购买鱼苗和加氧设备等,前后投入大约30万元。

同年8月8日,罗传坤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电力公司)签订10年的《低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行业为渔业,用电分类为工商业及其他(商业),约定用电人不得“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并明确了相关违约责任。

此后,他经常给塘中鱼儿加氧。然而,用电量太大导致电费太高,这无形中增加了养鱼成本。

供电所长查获窃电要求缴纳窃电费。

罗传坤的鱼塘用电,属涪陵电力公司珍溪供电所管辖,该所所长叫刘军,比罗小一岁。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的一篇文章曾介绍说,2021年6月底,供区况家堡台区线损连续异常,珍溪供电所所长刘军与同事排查发现,当地鱼塘养殖户罗传坤家傍晚六七时至第二天凌晨七八时电流曲线为零,初步判断该户存在用电采集异常,并将其列为持续追踪重点监控对象。

同年7月5日晚上11时左右,通过用电采集系统再次核查到罗传坤家电流为零后,刘军与涪陵电力公司安保部人员决定到罗家现场检查。

当晚12时左右,刘军与同事7人分乘两辆车,到达罗传坤家表计安装点,检查发现罗绕越计量装置,在表箱前端进线刀闸下端直接接线用电,属窃电行为。

在事实面前,罗传坤承认窃电,当地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到现场签字确认,刘军与同事连夜固定了罗现场窃电证据,完善相关手续。

被查获的电表

文章称,根据有关法规,该供电所本应立即中止对罗家的供电,但考虑到鱼塘养殖的实际情况,当时暂未执行停电处理。

同年7月6日下午,罗传坤到涪陵电力公司珍溪供电所接受处理,与该所所长刘军商定应缴纳的违约窃电费用,并约定一周后缴纳。

知情人士称,罗传坤的行为除要缴纳偷电费用外,还要被处相应罚金。

办公室被捅20余刀不幸身亡

涪陵珍溪供电所员工周勇对相关办案人员称,2021年7月14日下午4时左右,罗传坤来到珍溪供电所,提出分期缴纳被他回,罗为此一直在发牢骚,“电话请示所长刘军,说让罗传坤稍等,我就干自己的事情去了。”

他回忆说,后来他去刘军办公室,推开门看见罗传坤右手拿着一把刀朝刘军胸腹部乱刺,他举起木椅击打阻止罗传坤,罗转身用刀朝他捅刺,他用手阻挡并后退,不小心倒在地上。期间,刘军跑出办公室,罗传坤去追,周勇跟着走出办公室,看见罗传坤在走廊楼梯口处还在用刀追刺刘军,这时同事徐忠林手拿一个塑料盒子阻止罗传坤,罗也用刀朝徐忠林身上乱刺。

对当初发生的那一幕,徐忠林事后对办案人员称,当时他拿着一个大的塑料箱走到一楼平台时,看见一名中年男子从后面用左手把刘军脖子勒住,右手拿刀在捅刘军腹部,他冲上去用手中的塑料箱砸该男子,该男子放开刘军后又来攻击他,未果后跑出供电所,开车朝涪陵方向驶去。

该供电所一名保安说,当时他听到办公区有人在吼叫,他看见走廊转角附近,罗传坤右手拿刀朝刘军等人挥舞,徐忠林等人把罗围住,“当时刘军的位置离罗最近,我立即拨打110报警。”

随后,刘军倒在楼梯口,胸部、颈部全都是鲜血。

当天下午5时左右,接到急诊电话后,珍溪卫生院的医护人员立即赶往珍溪供电所,他们在现场看见刘军躺在地上,周围全是血,随即对他进行止血包扎后抬上救护车,途中刘军心跳呼吸骤停,医护人员遂对他进行心肺复苏,还用呼吸囊对他进行辅助呼吸。后来,涪陵中心医院的救护车赶到继续抢救,最终抢救无效,刘军的生命被定格在48岁。

刘军(前左一)生前给村民讲解漏电保护器使用知识。图据新华网

经鉴定,他全身中了20余刀,系单刃锐器致心脏破裂死亡,而他的同事周勇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徐忠林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作案后打电话告诉妻子要自首

罗传坤的妻子彭女士告诉记者,此前她一直在重庆渝中区当保姆,2021年6月26日她抽空回到涪陵,事发当天下午5:33,“我正在鱼塘边上,突然接到丈夫打来的电话,她叫我把鱼塘转租出去,说要去投案自首,当时我感到怪怪的,正当我要进一步追问时,他把电话挂了。”

后来,她从别人那里得知,当天下午丈夫曾将珍溪供电所所长杀害了。

罗传坤手机数据截图证明,就在珍溪供电所那名保安拨打110报警的同时,当天下午5:16和5:29,他曾两次拨打110电话要自首。

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拦截一名前往江北派出所自首的杀人嫌犯,到江北派出所旧址找到该嫌疑人,看到他穿着白色短袖衬衣、黑色长裤、双手有大量血迹,右手拿着刀。后来,他将刀放到旁边人行道一棵树下,被民警带走,并现场提取作案刀具。

罗传坤供述称,他承包鱼塘申请安装了三相电,2020年夏天有几天停电,他用自家发电机发电给鱼塘充氧,2021 年6月农网改造期间,他与电力公司职工聊天得知可以从电表箱前面接线出来窃电,因养鱼没有赚到钱,他想通过窃电省点电费。同年6月15日左右,他开始从电表箱前面接线出来窃电,一般从晚上七点左右至第二天早上七点左右,下雨天因害怕漏电没有窃电。7月6日凌晨,珍溪供电所所长刘军带队到他的鱼塘处查获了他的窃电行为。下午,他叫上村支书一起到珍溪供电所接受处理,经过与刘军反复协商确定了需缴纳的违约窃电费用,他在两张空白单子上签字,约定一周后缴纳。

一周后,他到珍溪供电所找到周勇、刘军,因请求分期缴纳被拒绝,并认为供电所计算的违约窃电费用不实,就去车内拿了一把折叠刀再次来到刘军办公室,再次提出分期缴纳违约窃电费用被拒,就从裤包内摸出折叠刀,右手持刀继续请求,仍被拒绝,他用手去按刘军的肩膀,被甩开,就持刀朝他胸部捅刺。

庭审辩称死者有重大过错

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称,当天罗传坤来到涪陵电力公司珍溪供电所,对违约窃电费用数额和缴纳事宜产生不满,为报复泄愤,他去车内拿一把折叠刀放进裤包,来到供电所所长刘军办公室,提出分期缴纳违约使用电费被拒绝后,即从包内摸出折叠刀,右手持刀朝刘军的胸部捅刺,刘军被捅后起身反抗并呼救,罗传坤持刀朝他的胸腹部、头颈部连续捅刺致其身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传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以及通过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等方式,盗窃电力,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责,他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022年6月3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被告人罗传坤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盗窃罪,即便认定他构成盗窃罪,也应认定盗窃罪具有自首情节,他没有杀死周勇、徐忠林的故意,对两人构成故意伤害。

同时辩称,被害人刘军对罗传坤故意杀人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等,建议对他判处有期徒刑。

罗传坤的辩护人称,罗窃电开始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20点至2021年7月5日2点,共计23天,他的窃电量应当按照鉴定意见中的计算方式计算23天,按供电合同约定计算窃电金额应为1968.61元,而按照测出的窃电电流计算窃电金额合计为723.58元,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

该辩护人还称,珍溪供电所那名受伤员工周勇证实,刘军要求其按一年365天,一天12小时计算罗传坤罚款,应补交电费8.2万余元,罚款三倍24万元余元,共计32万余元的事实,“后在协商下,谈成16万,最终又协商为12万。”

记者注意到,起诉书载明罗传坤的窃电金额为20341.28元。

辩护人说,罗传坤要求刘军分期付款,刘军以不马上支付第二天就停电,并通过法律程序起诉他,罚款也要恢复成之前的32万相要挟,“正因为刘军的过错行为,才最终导致该案发生。”

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审判死刑

经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查明,被告人罗传坤窃电的行为系被当场查获,他对其通过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方式窃电的事实亦供认不讳。每日电流、每日功率、每日电压、台区线损等数据能够证实2021年6月14日至7月6日,有10余天夜间部分时段罗传坤用户电流值和功率值为“0”,相关时段台区线损明显提高的事实。该事实与证人证言、罗传坤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他多次实施窃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该院称,被告人罗传坤在杀害刘军的过程中遭到被害人周勇、徐忠林阻止,后持刀捅刺周勇、徐忠林胸部、背部等部位,他持刀捅刺刘军、周勇、徐忠林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下实施的整体行为,应当整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称,被告人罗传坤当初与涪陵电力公司签订10年的低压供电合同,2021年7月6日凌晨罗传坤因窃电被现场查获,珍溪供电所基于合同约定对罗传坤的违约行为做出相应处理并无不当。罗传坤在与代表珍溪供电所的刘军达成处理意见后,因不满珍溪供电所拒绝其分期缴纳相关费用而报复杀人,被害人刘军对此不具有过错。

该院认为,被告人罗传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多次通过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方式盗窃电力,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传坤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他实施窃电行为被查处,因不满珍溪供电所的处理而产生报复杀人想法,犯罪动机卑劣,他于工作时间在珍溪供电所办公场所对多人公然行凶,主观恶性极深,他持刀连续捅刺刘军头颈部、胸腹部等部位,致刘军全身20余处裂伤,并捅刺阻止其行凶的人员,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他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判处。

2022年8月11日,该院一审宣判称,罗传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2000元。

罗传坤的妻子彭女士称,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已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开庭。

新闻纵深:

遇害所长最后一条朋友圈称熬通宵收获满满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曾发文章介绍说,刘军20岁时参加工作,先后从事装表接电、用电检查工作。2019年3月,他从工作20多年的涪陵城区用电检查班,来到30多公里外的珍溪供电所担任所长,住进集体宿舍,从此在供电所扎下了根。

“天亮了,虽然熬了一个通宵,但收获满满的。感谢我的兄弟们,有你们真好!”2021年7月6日8时1分,刘军在朋友圈发了这样一句话。

3月20日,该案二审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从罗传坤辩护人处获悉,二审未当庭宣判,法庭表示,需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罗传坤的上诉理由是,他认为自己窃电价值不足两千元,但刘军要求罚款32万元,然后谈到16万,最终确定为12万,这样的处罚使其“情绪失控激情杀人”。罗传坤认为被害人刘军存在“严重过错”,而他的行为系“事出有因,罪不至死”。

此前,重庆市第三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罗传坤因不满供电所处理而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犯罪动机鄙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判处。

养鱼户持刀杀害供电所长

称因对窃电罚款不满

据此前报道,2019年6月18日,罗传坤承包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高家村大塘湾鱼塘,从事渔业养殖。同年8月8日,罗传坤与涪陵电力公司签订《低压供电用电合同》。

2021年7月5日22 时许,珍溪供电所职工在用户用电采集系统上发现,罗传坤电流采集数据为“0”,立即将该情况报告给供电所长刘军,刘军随即带队到罗传坤家,发现其正通过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的方式窃电。

随后,刘军等人在村支书何南山的见证下,对电表箱拍照取证,并对其鱼塘和家里的电器进行登记。

7月6日下午,罗传坤叫上村支书何南山一起,到珍溪供电所处理窃电事宜。一审判决载明,经鉴定“罗传坤窃电金额为20341.28元”。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未提及当日双方协商缴纳违约电费的具体金额,但罗传坤在起诉书中称:“刘军要求罚款32万元,然后谈到16万,最终确定为12万。”

罗传坤在上诉状中称,刘军当时提出,不认罚就要对其停电,而且还会向公安机关控告其盗窃行为,这会影响到罗传坤的儿子将来上学、找工作、参军等。他不得不按要求在一张空白处理单上签字,接受12万的罚款,并表示一周后缴钱。

一周以后,2021年7月14日下午4时许,罗传坤驾车前往珍溪供电所。

判决书载明:

罗传坤驾车来到涪陵珍溪供电所处理窃电事宜。这期间,罗传坤因对违约窃电费用数额和缴纳事宜产生不满,为报复泄愤,到车内拿了一把折叠刀放进裤包来到刘军办公室。罗传坤向刘军提出分期缴纳违约使用电费被拒后,即从包内拿出折叠刀,朝刘军胸部捅刺。

见刘军起身反抗呼救,罗传坤继续持刀连续捅刺刘军胸腹部20余刀。接着又捅伤前来阻止的供电所职工周勇、徐忠林两人,跑出供电所,驾车逃离。

逃离供电所之后,罗传坤打电话向警方投案自首。

二审焦点:

罗传坤是否冲动犯罪

2022年8月11日,重庆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传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后,罗传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辩护人称,经他们计算,罗传坤盗电金额没有20341.28元。实际窃电量为1100度,折算下来只有723.58元,这个金额未达到立案起诉标准,加上三倍违约金也仅为2894.32元,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盗窃罪。同时,供电所最初却提出32万元的天价罚款,此后虽然经过协商,降到了12万,仍然超过正常罚款标准。而这是命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辩护人还认为,罗传坤系冲动犯罪,案发后认识到错误选择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该案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罗传坤的辩护人称,对罗传坤的杀人行为表示谴责,但也需要考虑其在当时特定环境下,是否能理智地采取其他司法途径救济手段。

不过,据参加二审庭审的相关人员介绍,法庭上,公诉方认为,罗传坤存在多次盗电行为,构成盗窃罪。供电所对罗传坤的处罚从32万改到12万,属于工作瑕疵,刘军并无过错。

3月20日下午,二审庭审结束,法庭表示,需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来源:公号@警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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