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虽入行不久,但早已对金水法院立案难有所耳闻,未曾想一个起诉主体明确,事实清晰明了的行政纠纷案件,竟被金水法院立案庭挡在院外一月有余,思之愤懑,遂作此文。

起因

2022年11月某日晚,居住于郑州市金水区的当事人入户门及墙体被身份不明人员严重损坏,该当事人报警寻求帮助无果,遂委托笔者提起行政诉讼,追究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责任。

经过

2022年12月12日,笔者首次向金水法院申请网上立案,12月19日,金水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驳回立案申请,驳回理由详见下图:

2022年12月20日,笔者与金水法院立案庭负责人电话沟通,负责人以上述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为由,称待其返岗后即2022年12月30日告知笔者处理结果。

2023年1月3日,笔者等待金水法院处理无果,再次申请网上立案。2023年1月10日,金水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再次驳回立案申请,驳回理由详见下图:

2023年1月13日,同事前往金水法院线下递交起诉材料并询问立案庭负责人:1.驳回立案申请的“其他”原因是何意?2.本案何处不符合行政案件立案条件?负责人拒收起诉材料并回复:1.此案需合议庭成员进行讨论;2.此案需跟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进行“内部联动与讨论”。

2023年1月19日、1月29日、1月31日,笔者向金水法院上一级法院投诉、立案均无果。

以上,笔者有几个问题想问金水法院立案庭,望贵院不吝赐教:


  • 1.“其他”原因究竟为何意?
  • 2.以“其他”原因驳回当事人起诉是否是贵院常用手段?
  • 3.为何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开展立案工作?
  • 4.本案诉讼立案条件何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5.起诉公安局,为何还需贵院与公安局内部联动与讨论?
  • 6.与被诉行政机关内部联动与讨论是否是贵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前置程序?
  • 7.立案登记制在贵院是否形同虚设?


至此,当事人财产及人身安全受威胁已两月有余,笔者与金水法院“立案斗争”已一月有余,金水法院立案庭的“大门”始终对笔者紧闭,请金水法院正视立案问题,拖延与搪塞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莫让“立案登记制”与贵院墙面上“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几字成为空口白文。文/李依桐 

来源@公号@与法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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