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城、丁淮成是安徽凤阳的一对双胞胎兄弟。他俩及另24人因涉黑被抓,后缩小规模以涉恶被判,但案件仍然有很多“硬伤”,被认为太过荒唐,其家人表示:无法息访息诉,案件应予改判。司法机关正在以及未来还需要面对此案的再度审查。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它就是一起“烂尾”的大案。

丁海城、丁淮成兄弟。受访者供图

安徽凤阳县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故乡,也是中国农村改革发源地小岗村的所在地。2019年,双胞胎兄弟丁海城、丁淮成因涉黑被抓的消息在当地轰动一时。

2020年10月,《人民法院报》报道了“丁氏兄弟涉恶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的消息,“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丁海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丁海城的女儿丁婕走上了为父申诉之路。

01

以涉黑高调抓捕,不断缩小规模、减轻定性

丁海城和弟弟丁淮成均出生于1969年,是一对双胞胎兄弟。丁氏兄弟的父母都是知识分子、中共党员,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大学生。父亲就读于安徽农学院,母亲就读于安徽财贸学院,毕业后均进入政府工作。八十年代初,丁氏兄弟的父亲被提拔为凤阳县领导,然而还没正式上任就意外去世,从此由母亲独自带着丁氏兄弟相依为命。后来丁海城参军成为一名消防兵,退役后进入凤阳县能源办工作。丁淮成则一直经商。据丁婕介绍,她的父亲和二叔平时都是各忙各的,也没有生意往来。

小时候的丁氏兄弟和他们的父亲。受访者供图

2019年4月22日,丁氏兄弟因涉黑突然被抓捕。丁婕说,第二天上午,50多名“受害者”不约而同制作了横幅、锦旗,整整齐齐排着队在公安局门口燃放烟花爆竹,横幅上写着“感谢凤阳县公安局打黑队铲除了丁氏兄弟黑社会团伙”。此种画风,与昔日王立军治下的重庆“打黑除恶”场景如出一辙。媒体也在现场拍照录像,将舆论推向高潮。她的父亲和二叔自此“一炮而红”。

2019年5月30日,凤阳警方公众号“凤阳公安在线”发布《这个涉黑犯罪团伙已覆灭,警方悬赏50000征集线索》一文称,“4月22日凌晨,滁州凤阳两地警方联动,出动200余名警力,多地同时行动,针对丁氏兄弟涉黑涉恶案件10余名骨干成员开展抓捕。”该文同时发布《悬赏通告》称,“请知情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该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对提供线索者严格保密,线索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500-50000元奖励。”

该案开始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管辖,后面滁州市公安局指定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管辖。但丁婕称,此案凤阳县公安局一直都在参与侦查。定远县公安局后指控一开始抓捕的26人全部构成“黑社会”。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定远县检察院改变了公安局的意见,只指控丁氏兄弟等9人为“黑社会”,其中丁海城为组织、领导者。

2019年12月11日,定远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丁海城被指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包庇罪,共10项罪名。

丁氏兄弟被抓第二天,就有人拿着横幅、锦旗到凤阳县公安局。网络图片

2020年8月4日至7日,丁海城等人涉黑案一审在定远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一个多月后,公诉机关又变更了此前对于丁海城等9人关于“涉黑”的指控,于9月22日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将原起诉书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变更为以丁海城为首要分子的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并于9月25日重新开庭审理。

“这一决定让所有被告人及其家属看到了公平公正的希望,感受到了定远司法机关敢于纠错的担当。”丁婕说,令人遗憾的是,一审判决丁海城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对一些违背基本客观事实和与事实不符的罪名依然进行了认定。

在一审庭审中,丁海城除对KTV寻衅滋事案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指控无异议外,辩解其没有参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控事实与丁海城并无关联性,不应承担被控事实的刑事责任。定远县法院认为,丁海城作为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故对丁海城及其辩护人的有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仅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包庇罪的辩护意见。

2020年9月28日,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自2004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丁海城指使或伙同丁淮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凤阳县府城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恶势力惯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九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丁海城为首要分子。

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丁海城犯强迫交易等8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8万元。

丁淮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丁海城、丁淮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26日,滁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他们分别被送往不同的监狱服刑。

滁州市中级法院。张梦云摄

丁婕认为其父和二叔太冤。2022年6月17日,滁州市检察院针对其抗诉申请做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不符合抗诉条件。”

02

寻衅滋事或是正当防卫

关于寻衅滋事罪(葛某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2015年6月18日上午,丁海城和葛某因债务纠纷,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葛某驾驶奥迪A6轿车到玺园小区西侧丁海城办公室找到丁海城,丁淮成、柏文同、蔡菲、罗杰均在办公室内。丁淮成和葛某发生争执,后葛某退出办公室准备驾车离开。丁淮成指使蔡菲、罗杰、柏文同将葛某拦下。葛某驾车行驶至凯悦大酒店门前向东右转至长安街时,蔡菲驾车撞向葛某驾驶车辆右侧车尾将其撞停,罗杰随后驾车撞击葛某的车头。葛某下车朝玺园小区方向逃跑,丁淮成驾车带柏文同赶到玺园小区大门口,柏文同持斧头将葛某后背砍伤。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2016年6月29日,凤阳县法院判决蔡菲、罗杰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导致本案事实没有查实,其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经滁州中院再审裁定撤销凤阳县法院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指定定远县法院并案审理。

丁海城的辩护律师和申诉律师认为,此案根本就不是这么回事。本案矛盾起因、扩大系葛某事先主动持刀到丁海城办公室、开车撞击他人、扬言伤害丁海城家人等引起的,客观事实也是葛某已经去到丁海城家人所住的小区门口。“丁海城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寻衅滋事罪(葛某案)案发地点玺园小区大门口。张梦云摄

首先,案发前丁海城与葛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葛某在电话中也因债务纠纷与丁海城发生口角而主动来到丁海城办公室。在案证据证明,2010年丁海城给王某军借款6万元,葛某是担保人,后王某军一直未归还借款,且丁海城也找不到王某军本人,法院判决葛某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丁海城没有因为与葛某在电话中的口角而组织纠集丁淮成、柏文同、蔡菲、罗杰到其办公室,也没有提及关于葛某的任何事情。当时丁淮成来到丁海城办公室聊天,等待蔡菲开车接他出去办事。柏文同和罗杰在丁海城办公室旁边的刷车店刷车,因罗杰从未去过丁海城办公室,柏文同提议去坐坐。

申诉律师称,丁海城兄弟均住在玺园小区,当时其老母亲也住在丁海城家。葛某已经跑到了小区的大门内,多份供述和证言证实,当时葛某确实说过“我要把你们一家都杀掉”“弄死你妈”之类的话。葛某冲出丁海城办公室后,驾车撞人不成,又驾车携带匕首开往玺园小区方向。丁淮成喊了一句:“别让他去家里!”蔡菲、罗杰开车追赶、撞击,并逼停了葛某的车。但葛某下车后继续往玺园小区跑,柏文同追赶过去,在小区大门内侧砍伤了葛某。丁淮成看见葛某受伤,主动拔打了110和120,事件到此结束。

“这样的正当防卫有什么错?难道应该眼睁睁看着葛某行凶杀我奶奶吗?”丁婕问。

03

看守所里威胁他人、强迫交易?

关于强迫交易罪,生效判决认定,居民付某齐、刘某兰夫妇以刘某兰名义,用320万元拍得凤阳县印刷有限公司整体房屋和土地。2004年6月17日,刘某兰和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05年1月6日,刘某兰在县房产管理局登记了拍卖房屋产权证。丁海城找到付某齐,要以5万元一间的价格购买办公楼一楼西侧一排八间门面房,双方没有谈妥。后丁海城指使庞俊刚伙同蔡菲、罗杰、柏文同对付某齐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付某齐将一楼八间门面房低价卖给丁海城,付某齐没有同意。后付某齐住院治疗期间,刘某兰被迫同意以50万元将八间门面房出售给丁海城。

在庭审中,丁海城的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证明此交易完全系自愿,且丁海城支付给刘某兰的购房价格均高于市场价格,无证据证明丁海城指使庞俊刚等人去威胁付某齐、刘某兰夫妇,实施了强迫交易行为。

柏文同、蔡菲、罗杰也提出,他们没有参与强迫交易犯罪。其辩护人分别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时间,柏文同在凤阳看守所羁押,蔡菲在浙江务工,罗杰在宁波务工,均没有作案时间。

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付某齐、刘某兰夫妇竞拍房屋整体办证时间在2005年1月6日,至同年5月7日才把一楼门面房过户给丁海城,强迫交易行为应在上述时间内,上述被告人有作案时间,故对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连时间和参与犯罪人员都没有搞清楚,就认定丁海城等人强迫交易罪成立并判刑。”丁海城的辩护人和申诉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丁海城在2005年1月6日至5月7日指使庞俊刚等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迫交易八间门面房。

强迫交易罪所涉凤阳县印刷厂八间门面房。张梦云摄

首先,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刘某兰出具的《收条》等显示,关于八间门面房的交易早在2004年9月13日就已完成。2005年1月6日是竞拍房屋整体办证的时间,2005年5月7日是一楼八间门面房过户的时间。“根据生活常识,丁海城在交易完毕后,根本不可能还在2005年1月6日至5月7日之间对刘某兰、付某齐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迫交易房屋。”

其次,在案证据中,对于丁海城指使庞俊刚等威胁刘某兰、付某齐的具体时间,仅有庞俊刚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其供述称,“记不清是2003年还是2004年,当时快到夏天了,罗杰穿的短袖衫,胳膊上纹身都能看到,付某齐和刘某兰看到这个阵势后,都很害怕。”根据此供述,威胁的时间可排除在2005年1月6日至5月7日之间。

如果存在威胁行为,则威胁时间只能是2004年6月17日(刘某兰和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时间)至9月13日(丁海城与刘某兰签订《购房协议书》并向其支付房款的时间)之间,这点也能够与庞俊刚的供述相吻合。但庞俊刚的供述又是假的,明显与客观事实相矛盾:其一,柏文同在一审庭审中供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实。从2004年5月23日至11月19日,柏文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在凤阳县看守所,根本不可能威胁付某齐夫妇;其二,蔡菲供述证明其2004年还在新东方电脑学校上学,根本不认识丁海城、柏文同、罗杰,其认识丁海城是在2005年后;其三,罗杰也在一审中当庭供述,2004年其去了浙江宁波,根本不可能2004年在凤阳威胁付某齐夫妇。

04

非法拘禁案中再次出现“分身之术”

定远县法院。张梦云摄

关于非法拘禁罪,判决认定,2014年,张某峰曾向丁海城借款 50万元,后无力偿还。2016年10月的一天上午8时许,丁海城打电话让张某峰到其办公室,后丁海城、柏文同等人将张某峰非法控制在办公室内直至当晚9时许。期间,柏文同等人对张某峰进行言语威胁,后张某峰让朋友张某兵送来4万元现金,丁海城才准予其离开。

“这又是一起连时间和参与犯罪人员都没有搞清楚就定罪量刑的‘糊涂案’,而且也出现了‘分身术’。”丁海城的辩护人和申诉人认为,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张某峰有被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发生。

据张某峰陈述,当日把他控制在丁海城办公室的有丁海城、柏文同和两位年轻人,后面也是两位年轻人跟着张某峰去拿张某兵送来的4万元现金。辨认笔录显示,张某峰辨认出两位年轻人分别是蔡菲和罗杰。

“张某峰的陈述、辨认笔录是虚假的,明显与蔡菲、罗杰案发时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客观事实相矛盾,根本不能采信。” 丁海城的申诉律师称,2015年6月25日,蔡菲、罗杰因前述葛某案涉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直在押。2016年6月29日,凤阳县法院判处蔡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4日),判处罗杰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

也就是说,“2016年10月的某天”蔡菲、罗杰确定无疑不可能对张某峰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如此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陈述,原一二审法院竟然采信作为认定丁海城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张某峰至今欠钱未还,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在关于此债务的民事案件审理中,张某峰始终不承认其向丁海城借款,但他为什么又在刑事案件中供述因欠丁海城钱而被非法拘禁呢?”丁婕认为,张某峰诬陷其父等将其非法拘禁,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丁海城的家人表示,丁海城被定罪量刑的开设赌场罪等,问题也很大。“我国的法律讲究‘罚当其罪’,对于乱扣上的罪名,我们坚决不服!”他们将继续申诉,直到迎来“拨乱反正”的那一天。

据了解,该案目前正在向滁州中院申诉中。(作者| 刘虎 张梦云

来源:公号@巴蜀独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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