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遇律师会见难,律师的执业权利谁来保障?
吉安民营企业家郭某喜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体指居地点至今不明。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明确规定:律师有权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会见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我于2023年4月4日上午提交委托手续,要求办案人员告知指居地点并安排律师会见,却被以“案情特殊、不方便”为由拒绝安排会见。多番交涉无果后,我向青山湖区检、南昌市检、江西省检以及市局、省公安厅逐级提出申诉、控告,要求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和辩护权。
区检、市检的检察官都认为律师会见权应该得到保障,正当我认为会见问题能解决时,公安办案人却蹊跷地亮出一张郭某喜手写的“不需要律师辩护的申明”的照片,并只是用手机在我面前晃了晃,不许我拍照,更不向我出具“申明”的原件、不送达给我本人,也不提供给家属。
办案人员这一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事出反常,不仅无法确定该“申明”的真实性,且被指居的郭某喜是失去人身自由状态,与外界隔绝,连律师都见不到,如何保障"申明"的自愿性?家属也根本不认同这份所谓的“申明”。
更何况,我作为辩护律师,至今都没能会见到郭某喜,其并不知道我的存在,“申明”中也只说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但并未提及我的名字,未明确指向对我的解除,那么这份“申明”自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倘若一份蹊跷的“申明”就视为解除律师辩护,视为放弃聘请律师的权利,那我们的辩护制度还有何存在的意义,是否意味着在犯罪嫌疑人被秘密指居的情况下,只要侦查机关拿出“一纸申明”,就可以将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会见权和辩护权剥夺殆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实务中几乎等同于刑讯逼供,已经受到法律界的诟病,最高检也出台规定要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合法性监督。
律师会见,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基本人权,更事关律师执业权利,关乎刑事辩护制度。今天已经是律师要求会见的第六天了,再次希望青山湖区检、南昌市检、江西省检及省公安厅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及时安排律师会见。(文/王春丽律师)
来源:微博@王春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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