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人起诉鲁东大学开除学籍
行政起诉状:起诉鲁东大学开除我学籍
原告孙健,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鲁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20级研究生,学号:2020110115,现住:略,手机号:略。
被告鲁东大学,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合亮,校长。
诉讼请求
撤销鲁东大学2022年3月31日对原告孙健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孙健于新冠疫情第一年2020年9月入学。原告早就表明,来鲁东大学的首要任务是读书,不想牵涉其他事情,但现实使得自己读书的愿望一再被干扰。过度的疫情防控,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作为学生,原告不愿意研究生三年都居住在一个封闭压抑的校园里,原告对此有批评。原告还对学校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过批评。出发点是为学生好,为学校好,想的是自己能够有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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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鲁东大学有的管理人员对原告的批评声音非常恼火。这一次因为3月27日傍晚原告在校园内举牌的事情,学校趁机决定将原告开除,原告认为这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一、派出所警告处罚并不构成“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告是四种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种类,警告无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而是交给派出所处理。查《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往往是拘留处罚,至少大额的罚款(500元以上)。警告处理的都是属于情节轻微,没有恶劣情形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不可能只给予警告处罚。现在既然只是警告处理(原告对此有异议,会另行起诉派出所),就构不成“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鲁东大学显然超越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之规定,把情节轻微的处理,故意拔高。
二、《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违反了教育部制定的“上位法”
鲁东大学对原告适用《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认为原告在网络上发表针对学校的不实或不当言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学校声誉,依此决定开除原告学籍。
但问题是《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上位法依据,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属于私自“立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采取逐一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开除学籍的八种情形,没有“损害学校声誉”就要开除学籍的规定。
原告认为理性的批评不会损害学校声誉,对学生的违法处分才是。《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教育部上位法的问题,原告将依法依规向山东省教育厅、教育部和国务院投诉,并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
三、行政处分没有事实依据,属于打击报复
鲁东大学认为原告“无视国家、山东省和烟台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原告认为自己在此次疫情期间严格遵守了鲁东大学的防疫规定,没有出校门,没有订外卖,没有网购,出门戴口罩,进行核酸检测等。只要是学校通知到学生的具体防疫规定,原告都是一一遵守的。
处分决定认为原告“严重扰乱了校园管理秩序”……“受到(公安机关)警告的处罚”。原告认为,举牌活动并没有阻碍校园交通,不管是人流交通还是车辆交通。校园处处有摄像头原告相信取证并不难。也没有造成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混乱。
处分决定认为原告“自2021年12月以来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多次发表针对国家、山东省、烟台市和学校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的不实不当言论。”原告认为,原告所有言论只是言论自由的范畴。原告只是发表不同于学校的观点和看法,学校不能因为原告不同意你的观点,而对原告进行打击。
处分决定主张“期间学院领导、指导老师、班主任、辅导员等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该生不仅拒不改正”,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学院领导和指导老师确实和原告谈过,但是班主任和辅导员并没有找过原告。
处分决定认定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继续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反对并公然煽动在校学生地址国家、山东省、烟台市和学校疫情防控政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在校内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原告于2月25日在原告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感恩鲁东看守所大学(吹水篇)》(现在该文已经被封了)。本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开学后的几件事情,封校、宿舍温度低、没有热水洗澡、有的学院要求统一征订教材。文章中原告说的问题都是存在的,不能因为原告把事实说出来,就说原告“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造成极为恶劣影响”。这个对原告的指控也是不成立的。
处分决定指“3月28日学校将其(原告)从公安机关接回进行疫情防控隔离期间,该生又通过其个人抖音、微博、微信多次发布其举牌视频和不当言论”。原告认为发表举牌视频没有什么不妥当。
原告认为原告在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和抖音等平台上的文章和视频都是符合事实的,所以不存在不实言论一说,当然原告说的一些事情都是鲁东大学存在的缺点或者问题,原告指出这些缺点和问题,就是不当的吗?难道你们不应该感谢原告指出学校的缺点,并及时的解决缺点吗?所以原告也不认为原告指出鲁东大学的缺点就是不当言论,当然对学校的声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原告也是不认同的,原告认为正是原告所指出的缺点和问题本身给鲁东大学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不是因为原告把问题指出来了,所以就说原告对学校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鲁大校发[2017]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对原告也是不适用的。
四、行政处分程序严重违法
处分决定说“在做出本处分决定前,已将违纪事实、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处理意见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力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了该生的陈述和申辩”。
实际上,在3月31日学校向原告出示的《拟对孙健同学开除学籍的告知书》中,根本没有详细了列出原告的哪一个行为违规违法,哪一句话有问题。告知存在问题,导致原告不能正常申辩。
开除学籍是对学生最严厉最严重的处分,必须慎重,程序必须正当和充分。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而学校在与原告三次会谈期间,均未向告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程序严重违法。派出所处罚决定是3月28日作出,开除学籍3月31日作出,中间只隔了2天,前后才4天,鲁东大学就作出了开除决定。
就上述行政处分决定,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山东省教育庭提出申诉,直到2023年1月9日才收到山东省教育厅邮寄来的申诉处理决定书(鲁教学申【2022】3号)。原告对此不服,现提起诉讼。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孙健
2023年4月4日
文/孙富贵
来源:公号@弗里德姆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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