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大于法的泰兴法院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充当被执行人凌新民幕后保护伞一纸枉法裁判138万掩盖原党组成员审判委员钱伟民原执行员季克明重大违法犯罪事实宣判当日成违法犯罪者季克明刑满释放日举报人8大冤案22个问题至今无人过问解决


尊敬的领导及网友,大家好!

举报人:程军,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联系电话:13365231111。

被举报人杨旭波汉族工作单位泰兴法院职务院长党组书记最高院督办泰兴法院原执行员季克明违法犯罪案件时,泰兴法院负责审查的主要负责人。

被举报人:陆雪松,男,汉族,工作单位,泰兴法院,职务,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分管执行工作。最高院督办泰兴法院原执行员季克明违法犯罪案件时,泰兴法院负责审查的主要负责人。

被举报人:蒋鹏飞,男,汉族,工作单位,泰兴法院,职务,执行局长,审判委员,(2018)苏128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

 被举报人:陈建忠,男,汉族,工作单位,泰兴法院,职务,执行副局长,(2018)苏128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审判员。

被举报人:季江东,男,汉族,工作单位,泰兴法院,职务,执行副局长,(2018)苏128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审判员。

    举报人就被举报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和债权,被举报人枉法裁判作出(2018)苏128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弄虚作假、避重就轻、抵制应付最高院对季克明钱伟民违法犯罪行为的督办,138万元掩盖季克明钱伟民违法犯罪所造成2779万的重大经济事实,泰兴法院纵容包庇违法犯罪者季克明重大违法犯罪行为,2020 1112日季克明已释放逃脱法律的严惩,特向贵单位实名举报!

举报事项:

1、请求依法对(2018)苏128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一案进行调查,依法追究被举报人杨旭波陆雪松、蒋鹏飞、陈建忠、季江东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请求将上述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是江苏省泰兴市普普通通的底层老百姓,遵纪守法,从未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

2010年11月,经泰兴法院调解【案号:(2010)泰民初字第1139号】认定:凌新明、吴琴等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肖惠(举报人程军妻子)借款4600000元;

2012年4月,经泰兴法院判决【案号:(2011)泰民初字第0765号】认定:凌新明、吴琴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程军借款7527500元;

上述案件文书生效后,凌新明、吴琴拒绝履行其相应义务在泰兴法院执行人凌新明、吴琴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计17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本金27790500,迫于无奈之下,举报人多次向泰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后泰兴法院将上述执行案件移交给了时任泰兴法院执行局长钱伟民。

2020年2月4日,泰州市姜堰区监察委以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对泰兴法院原党组成员,审判委员钱伟民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原执行员季克明2019年5月9日季克明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依法批捕,凌新明、吴琴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由季克明承办

执行法官季克明确认后,举报人提供了大量的财产线索。然而,季克明却未履行作为人民法官的职责,导致举报人的债权迟迟无法得到清偿。经举报人调查发现,钱伟民、季克明在承办举报人执行案件时,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举报人申请执行案件长达8年拒不执行,期间泰兴法院多次违法办案,多次恶意违法拍卖举报人的资产。在求助无门的状况下,举报人对季克明钱伟民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实名举报,该举报在2018年3月底,泰兴纪委,在长达1年的时间里,并未对违法犯罪者季克明钱伟民进行相关严惩,而是任由其伙同钱伟民在政法系统寻找司法保护伞

  2018年11月份,举报人的实名举报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的重视并下达了督办,在泰兴法院负责审查期间,被举报人杨旭波陆雪松、蒋鹏飞恶意封锁举报人复制查阅案卷(有手机短信为证)。

泰兴法院领导层与举报人通话十多小时中的一段录音截图

被举报人陆雪松于208年12月7日下午17:25分,致电举报人通话时长17分03秒:“让举报人帮忙前往最高院解释撤销信访材料,眼下这案件也只有他和老大(被举报人杨旭波)能够做主,有什么需求可以私下跟他和老大在外地见个面,他跟钱伟民老婆杨金霞(泰州检察院高新区副检察长)是师徒关系,这事情让他很难做……”。

违法犯罪钱伟民老婆杨金霞(泰州检察院高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利用职权伙同泰兴法院纵容庇护的被执行人凌新民,再次联合上述被举报人违法对被执行人凌新民立案再审,企图再次利用手中公权力对举报人程军进行打压报复。近期举报人会将副检察长杨金霞与其长达4小时的录音公布出来(杨金霞与程军微信聊天的部分截图)

在这期间,季克明委托众多人员找到举报人,要求看在他们的面子上,只要不继续追究季克明法律责任,保证在能力范围内给举报人巨额经济补偿,并告知举报人季克明也就造成了138万的经济损失私下解决的要求都被举报人程军一一拒绝。

2018年12月11日上午10:55分,举报人就泰兴法院封锁复制查阅案卷一事,致电被举报人陆雪松,要求解决此事,短短2分02秒的通话过程中,被举报人陆雪松官腔很足:“你可以去调取的呀”,从1211日和被举报人陆雪松通话后,直至1223日下午1707分,泰兴法院依然对于举报人程军复制查阅案卷进行了严格封锁。在最高院致电举报人过程中,举报人在向最高院领导反映泰兴法院弄虚作假、纵容包庇季克明违法行为的同时,将封锁复制查阅案卷一事也进行了汇报。最高院领导对于举报人的不幸遭遇深感同情,并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督办函的决定。

然而让没有想到的时,12月24日上午8:47分,被举报人蒋鹏飞态度恶劣地致电举报人:“上次已经跟你作出了解释,你到底是针对我们还是什么情况?”,让举报人没有想到的是,当天被举报人杨旭波陆雪松、蒋鹏飞、陈建忠、季江东等人,目无法纪和国法在不公开、程序违法的情况下,集体枉法裁判作出(2018)苏128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仅以138万元掩盖季克明其他重大违法犯罪事实,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债权。

2018年12月25日下午14:32分,举报人与被举报人陆雪松通话,时长22分04秒,在通话过程中被举报人陆雪松承认在审查期间,提前将泰兴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以138万掩盖重大违法犯罪造成2779万事实的结果,提前告知季克明,被举报人陆雪松并让季克明动用一切手段跟举报人协商处理解决!

一、被举报人枉法裁判2018)苏128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纵容包庇重大违法犯罪事实,仅以华泰大厦拍卖款138万案件掩盖季克明违法犯罪行为。

1.12011年5月初,被执行人凌新明伙同周秀凤虚构358.40万元高额虚假债务,在泰兴法院法官殷月蔚调解下作出【案号:(2011)泰民解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将2011年4月22日,凌新明、吴琴“夫妇”携带已作废的结婚证办理了华泰大厦产权证【案发后才得知2010年10月份,凌新明、吴琴已在泰兴法院法官殷月蔚的调解作出(2010)泰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离婚】,将通过诈骗手段得来的泰兴华泰大厦1幢0201-1室以960万元的价格抵债给周秀凤,然而,此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的便是将上述房产进行转移,避免被执行拍卖、偿还给举报人等合法债权人。在该房产被非法转移登记后,涉案高达599万元的余款,应按相应程序分配给举报人等合法债权人。而季克明作为该房产产权变更及余款交付的执行承办法官,在明知举报人高达千万的债权未得到实现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任何措施,最终配合执行人凌新明、吴琴从泰兴商城信用社个人账户599万元转移。从泰兴法院立案、法官殷月蔚枉法出具调解书、季克明违法作出(2011)泰法协字12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1)泰督执字1298号裁定书,协助被执行人凌新明办理产权遗失登报(该房产在被执行人凌新明、吴琴和泰兴黑恶团伙头目吴云达成购买意向时,至今都未付过一分钱房款,黑恶头目吴云的暴力手段威胁、敲诈勒索被胁迫签署担保的举报人程军433万,当初办理华泰大厦产权原件一直都被质押在举报人程军处)后,非法协助转移登记这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仅仅短短17天内就已完成,而举报人的申请执行案件居然长达8年的时间拒不执行。

1.2、2011年6月13日,举报人程军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1)泰民初字第0765-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凌新明、吴琴位于姜堰市金湖湾花苑20间商住房进行了查封,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举报人发现,季克明擅自解除了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对其进行拍卖,且将其拍卖款直接交付给了村镇银行,而举报人作为合法的债权人,却未分配到任何款项。

1.3、2012年4月10日,经举报人申请,泰兴法院作出裁定【案号:(2011)泰民初字第0765号】,对被执行人凌新明、吴琴车牌号苏M77F30、苏MJZ106、苏MJM268车辆进行查封,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举报人发现,季克明擅自解除了上述车辆的查封措施,导致车辆被凌新明、吴琴私下转移,至今都无法追踪。

1.4、2013年,泰兴法院对泰兴市济川街道华泰大厦1幢0105-2房屋进行拍卖,该房产由执行员陈纪平的拍档曹建军(常年伙同陈纪平等人专门收购法院低价法拍房)拍得,季克明对拍卖所得的138万元款项,未依法进行分配,在未有抵押的情况下,举报人在案外人李一无任何生效的法律文书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季克明非法将10万分配给了案外人李一,且远低于其应分到的数额。

1.5、2012年4月10日,经举报人程军申请,泰兴法院作出裁定【案号:(2011)泰民初字第0765号】,对被执行人凌新明名下中丹金色家园22号楼3单元1005室进行查封,季克明擅自解除了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对其进行拍卖,且将其拍卖款直接交付给了其他债权人,而举报人作为合法的债权人,却未分配到任何款项。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被执行人凌新明、吴琴诈骗泰兴华泰大厦1幢0201-1室1幢0105-2室M77F30、苏MJZ106、苏MJM268车辆、姜堰市金湖湾花苑20间商住房、中丹金色家园22号楼3单元1005室等财产,经举报人申请,已依法进行查封,此时即便需对其进行拍卖、变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退一步讲,即便未进行查封的泰兴华泰大厦1幢0201-1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华泰大厦0201-1房产抵债所得的599万元余款,亦应分配给举报人。然而,对于上述财产的处置及分配,作为承办法官的季克明,均未告知举报人任何信息,亦未将相应款项分配给举报人,导致举报人高达千万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泰兴法院被举报人杨旭波等人一手策划决定的枉法裁定书

在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后,泰兴法院迫于无奈之下,被举报人杨旭波陆雪松、蒋鹏飞、陈建忠、季江东等人仅仅对上述第1.4项进行监督处置【详见(2018)苏1283执执监1号】,且相应款项至今迟迟未分配到举报人手中,对其余个事项均未予理会并进行非法掩盖,未追回相应的执行款重新进行分配,导致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

举报人认为,季克明未履行自身的职责,滥用职权为被执行人凌新明、吴琴逃避债务提供便利(包括未将其财产依法分配给相关申请执行人而仍由凌新明、吴琴进行转移;泰兴法院迟迟未对凌新明、吴琴采取限制高消费、上失信人名单等措施),造成申请执行人的损失,而泰兴法院作为人民法院,未对其法院的法官尽到相应的监督义务,甚至在举报人实名举报之后,被举报人仍包庇季克明的违法行为,弄虚作假、抵制应付最高院的督办,至今未追回其违法分配的执行款项。

而对于泰兴法院和被举报人而言,其作为季克明所在的法院及主要领导,理应自觉纠正季克明所犯下的过错,追回季克明违法分配或处置的被执行人凌新明、吴琴的财产,亦不是被举报人杨旭波陆雪松、蒋鹏飞等公开枉法裁判掩盖季克明违法犯罪所造成的2779万重大经济损失,采取打压报复举报人来承担。对于举报人遭受司法腐败而导致倾家荡产、居无定所的悲惨遭遇视而不见,违法犯罪者季克明目前审判结果泰兴相关部门极尽全力在进行掩盖,至今无任何部门就此事给予举报人任何答复,被举报人至今无所作为。

举报人因遭受了泰兴法院的司法腐败在这10年期间被举报人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制造了8大冤案22个问题在实名举报后被举报人并未依法进行自查自纠反而利用职权纵容掩盖违法犯罪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20194月份季克明违法犯罪被监视居住审查期间泰兴法院和被举报人利用公权力对举报人打压报复枉法裁判2019)1283民初602民事裁定裁定举报人涉嫌经济诈骗移交公安部门后经举报人实名举报后该案审判长原泰兴法院副院长宋炳忠纪检组长黄柏林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2020年初被停职调查然而在被举报人的集团纵容包庇下违法违纪者宋炳忠假借辞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且再次混入了泰兴司法局任职违法违纪者黄柏林则提前退休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泰兴法院内部重大违法犯罪事实被掩盖是被举报人的无视党纪国法的结果对于举报人的倾家荡产居无定所依然采取无视不予处理从季克明的审判等一系列信息都被被举报人都掩盖20201112日的释放才得知了此刑期就是审判当日就是刑满释放当日如此的无视党纪国法赤裸裸地践踏司法的公正再一次在江苏泰州地区上演!(李方/编辑)

(文章来源:泰兴法院司法腐败受害人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