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法院:生效判决10年拒执行,再审立案别滥用职权行不行?
作者|程军
充当被执行人凌新民、吴琴逃避执行幕后保护伞,协助凌新民、吴琴短短17天非法转移诈骗的房产,打压报复申请执行人程军长达10年拒不执行的江苏泰兴法院。
近日,遭受泰兴法院司法腐败迫害的程军、肖惠夫妇先后离奇地收到了一份来自江苏泰兴法院送达的再审应诉通知书。这两份案号分别为(2021)苏1283民申33号、(2021)苏1283民申32号<<再审应诉通知书>>显示,申请再审的申请人叫凌新明。凌新明是该院一审生效裁判文书(2011)泰民初字第076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泰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负有还款义务的义务人之一。另一还款义务人为吴琴,吴琴与再审申请人凌新明原是夫妻关系。原告程军夫妇作为原告提起的这两件诉讼,泰兴法院确定的案由均为民间借贷纠纷。
泰兴法院领导(杨旭波)交办并已签发的应诉通知书
让当事人程军啼笑皆非的再审申请书。
上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金额分别为7527500元和4600000元,两项合计12127500元。泰兴法院(2011)泰民初字第0765—1民事裁定书对原告提起诉讼时一并申请的房产、汽车保全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一审判决胜诉并生效后,原告程军夫妇申请泰兴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该院执行局执行程序。
然而,接下来,泰兴法院执行局原执行局长钱伟民、原执行法官季克明的操作却骚得太过离奇。在钱、季的违法干预协助下,被执行人凌新明、吴琴被保全查封的汽车均被解封、转让过户给了案外人,其被原告申请保全查封的房产也被恶意解封并进行了拍卖,拍卖所得款分文没有用于偿还所欠原告夫妇的债务。
至今,程军夫妇花钱诉讼,赢来的依然只有当年的两份盖着泰兴法院大红印章的生效判决书。那时候起,夫妇二人就坚定的走上了信仿和网上维权的道路。这条道上,夫妇俩一走便是十年。
2018年11月份,程军对上述案件的信访事项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案件之一。同时,他在2018年1月9日公开发表的实名举报:<<关于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季克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举报信>>也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泰兴法院涉及上述两案长达10年拒不执行的钱伟民、季克明相继落马。季克明早于2020年11月份释放,上图是唯一能够查询到的官方消息,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无法查询到关于季克明滥用职权罪的任何判决信息。
这无疑在网民的心目中也对泰兴市形成了一种负面印象,或也直接影响到了泰兴市政府的招商引资。
于是,程军成了泰兴当地的维稳第一大户,夫妇俩先后收到了莫名的恐吓威胁。目前,夫妇俩已经是无家可归。从当地一个小有名气的企业家沦落到了在外四处流浪飘荡的地步,因权大于法的恶泰兴法院的司法腐败迫害,程军现在甚至连踏上泰兴土地半步都不敢……
就这样流浪着,信仿着,举报着,一晃就是十年。本以为自己的执行案件已被最高院挂牌督办,终将有阴云散尽从见天日的一天,然而,事出蹊跷,近日,这两件十年前的生效裁判却被申请再审,更让程军想不到的是,泰兴法院居然还给违法立了案。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再审的三种情形:
一是,法院内部自查自纠。即该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是,检察监督。即该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是,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的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明确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显然,这个已经被立案的再审案件,既不是来自泰兴法院内部的自查自纠,也不是来自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从泰兴法院送达的<<再审应诉通知书>>之附件:<<再审申请书>>副本看,再审来自当事人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对当事人不服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要求,申请再审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且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
除此,当事人申请再审,同时还必须受到第二百零五条有关申请时效的制约。即: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常言道,事出反常必有妖。对于泰兴法院相关人员赤裸裸的滥用职权,违法立案再审,程军心有余悸,后背感到阵阵发凉。程军心里自然明白,项庄舞剑,意在沛公。隐藏在背后的那双可怕的权力黑手,终于赤裸裸的伸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