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起诉书有异议,所指控的寻讯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都没有参加,我家里开饭店忙得很,我一直在饭店,敲诈勒索罪开发商我都没见过,危险驾驶罪19年已经被处理过了。”4月17日开始,在漯河市召陵区法院,漯河安氏家族案第二季正式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第一被告人安运华对公诉人的指控明确提出异议,认为起诉与事实不符。

漯河安氏家族案部分辩护律师

刑事追诉是国家对被告人的一场战争,尤其是当“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的“特色司法”无从撼动时,更是一场完全不对称的战争。在战争中作为被告人唯一战友的辩护人必须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和手段全力帮助当事人,当事人的权利不会主动实现,没有辩护人据理力争,这些权利都只是一纸空文。第二季辩护人刘卫国律师、许荣律师、曾武律师、李永恒律师、赵永林律师、殷志浩律师、吕方芝律师、侯志远律师等出庭为各被告人辩护。正是因为第一季辩护人王兴启律师、许荣律师等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才赢得了第二季的宝贵机会。

PART-01

法院限制旁听

本案共8名被告人,法院最开始仅仅只允许每个被告人两名家属旁听,后在辩护人的要求下,增加至3名家属旁听。但若大的法庭,仅坐了极少部分家属,显得格外空荡,而法庭外面除了未能进入法庭的家属外,还有其他想旁听案件的公民也未能进入到法庭,因为法院限制旁听人数。《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根据该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法院限制旁听的前提是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即旁听席位不够坐才能限制。而本案法庭是个大法庭,不存在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形,法院限制旁听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也不具有合理性。

PART-02

公诉人当庭发问暴露部分证据未移送法庭

公诉人开始发问后,第一个问题是问安运华检察院是不是提审过他并做了笔录,笔录内容是不是属实。这一问题立即遭到众辩护人的反对。侯志远律师表示,笔录内容是否属实,应当先行出示、宣读之后予以核实,而不是直接发问。吕律师接着发言,认为既然检察院做了笔录,就应当提交法庭。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严禁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上述条文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检察院不能挑选证据应当将全案证据材料进行一审移送,否则即为隐匿证据。

PART-03

公诉人预设前提不当发问

之后,公诉人对安运华连续提出“围堵的时候你是否给安新生打电话”、“围堵的时候……”。众辩护人一致表示反对,其中刘卫国律师代表性发言认为公诉人的讯问方式有问题,安运华的回答已经落入公诉人所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公诉人假设安运华对围堵时间是知情的,但安运华在针对起诉书发表意见时是说他不知情的,所以不存在安运华知晓围堵时车辆是谁在开,公诉人正确的讯问方式应当是某年某月你的车辆在哪里,如果安运华回答车辆不在家,公诉人再讯问是谁在驾驶车辆。同时众辩护人均指出,公诉人东一榔头西一锤的在不同罪名不同事实之间来回跳跃发问,不利于当事人准确回忆当时的事实情况,也属于不当发问方式。面对辩护人义正言辞的反对,不知基于何种原因,公诉人放弃了对安运华发问的权利,不再进行发问。

而公诉人在对安俊华发问的过程,问安俊华:围堵南湾明珠小区,你是否参与?安俊华回答:没有。公诉人又问:围堵南湾明珠小区是否有理由?这一问题刚提出来,又一次遭到全体辩护人的一致反对,曾律师认为,这个问题属于诱导性发问,预设了安俊华参与了围堵南湾明珠小区,但是在刚才安俊华已经回答了没有参与围堵南湾明珠小区,现在问他围堵的理由是什么,他没有去怎么知道围堵理由,不论是他怎么回答都是错的。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不得采取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不当发问方式。”公诉人预设了安运华对围堵知情的前提、跳跃式发问及对安俊华的发问,均属于不当发问。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反对意见,审判长本应作出裁决,到底是反对有效还是无效,也关系到这些问题要不要回答,要不要记录笔录,遗憾的是,审判长对此无所作为。

PART-04

公诉人的反对却被审判长认定为反对无效

整个法庭调查,公诉人虽然盛气凌人,但却错误百出,反观辩护人却更合法合理,更专业。在吕律师发问安运华损失情况时,公诉人终于找到了反对的机会说辩护人诱导性发问。吕律师立刻说明,因为安运华前面的回答并未计入笔录,辩护人是在总结他陈述的情况向其核实是不是这样,而并不是在安运华没有陈述相关情况之前预设前提诱导性发问,希望法庭立即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就其是否存在诱导发问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就公诉人的反对给一个明确的结论。面对公诉人的反对,审判长在经过思索后直接认定公诉人的反对无效。

PART-05

侦查机关以诱供、指供的方式进行讯问

各个被告人均当庭陈述,当时公安机关在进行讯问的时候,公安机关大量诱供、指供,不如实记载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比如,明确要求其指控第一被告人安运华堵门,不老实就给换地方等等。

PART-06

侦查机关将被告人提出看守所进行讯问

第二被告人安红伟当庭陈述,他被羁押到看守所后,公安机关一共提审了他三次,一次是在看守所,另外两次却是在公安局。后面至少四名被告人均反映有被从看守所带出提到公安局进行讯问的情形。

(在举证质证阶段,审判长虽未明确讲外提所做的笔录做为非法证据排除,但是要求公诉人不出示外提的讯问笔录,从某种意义上说,也算是排除了外提的讯问笔录。)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律规定得如此明确,本案却出现将被告人提出看守所进行讯问的情形,结合被告人反映存在大量诱供指供,那么不在看守所讯问而非要违法提至公安机关讯问的理由就可想而知了。

PART-07

法官做工作要求被告人换律师,试图以法援律师占坑辩护

多名被告人当庭陈述,上次庭审休庭后,审判长去看守所提审了被告人,而提审就一件事,要求他们换律师,给其指派法援律师或者自行辩护。各被告人当场予以拒绝。

笔者认为,法院本应不偏不倚、居中裁判,至于当事人聘请哪位律师,显然并不在法院的职权范围之内。在当事人已经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再去提审当事人要求其更换律师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而且要求更换为法援律师,显然是因为法援律师好控制,想以法援律师占坑辩护,到时候庭审一片和气,本案各种违法之处也将不会在法庭上公开。

PART-08

法庭对辩护人排非发言不予计入庭审笔录

庭审进行到18日下午,对各被告人发问结束后,基于各辩护人均在庭前提交了多份排非申请及多名被告人当庭陈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提出看守所进行讯问,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再次提醒法庭注意排非问题。

最开始由吕律师发言,吕律师表示:辩护人在庭前已经提交了排非申请,也附了相关线索,法院应当依法召开庭前会议,据了解其他辩护人也在庭前交了排非申请,但是法院并没有依法召开庭前会议。根据上午辩护人发问,发现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没有依法向被告人告知他们有申请排非的权利,并且根据有些被告人的陈述,我们在座的公诉人在向被告人进行讯问时也没有就本案的证据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进行审查,这是控方一个严重失职。合议庭称因为辩护人未提交线索所以决定不启动这个程序,抛开合法性不谈,这个说法也不客观。比如,被告人刘学会在上午法庭调查过程中明确提到他在被逮捕后被侦查机关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外提的方式对他进行讯问,这难道不是线索?!

吕律师发言完毕后,令人意想不到的,审判长居然指令书记员对辩护人就排除非法证据的发言不予记录!

之后,赵永林律师表示:法律规定只需要提供线索或者材料就够了,什么是线索呢,我们提供排非申请已经明确提到了侦查人员是谁,是在什么地点、时间,这就是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召开庭前会议。之后赵律师宣读了法律明确规定7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

对于赵律师宣读的法律规定,审判长显然未做准备,只是略带紧张的表示:这7种情形是法律规定,如果接下来庭审过程中发现有7种情形的,再考虑是否启动排非程序。

曾律师立即补充发言道:审判长一直提到辩护人没有提供线索,线索是有法律规定(当庭宣读了线索的法律规定),并具体厘清了本案排非的线索是哪些,之后宣读了大量排非程序的具体规定。对于排非程序到底该怎么进行已经一目了然。

跟着殷志浩律师表示:我作为刘学会的辩护人,刘学会就当庭提出对外提的笔录是不认可的,这就是重要的线索,刘学会他外提到公安机关办案中心,这一次笔录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排除。我通过EMS寄给过法院的排非申请书,我也提交了线索,合议庭为什么没有启动程序,难道要公诉人出示这些非法证据吗?!

之后侯志远律师提醒法庭注意除了笔录存在排非问题外,本案中的物证、书证亦应当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宣读了大量法律规定。

上述律师精彩绝伦的发言,由于审判长的指令,都没有记录庭审笔录。鉴于此赵永林律师建议合议庭对此合议一下,因为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全部记录,不能选择性记录,并宣读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刘卫国律师接着发言道:我们辩护律师关于排非问题对法庭表达了最大的耐心和善意,今天我们提出异议后,审判长要求书记员不予记录辩护人发言。如果本案进行庭审直播,那么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赵永林律师也介绍了必须记录的规定,那么书记员应当将审判长要求不记录辩护人发言记入笔录。

当许荣律师刚准备就排非问题发言时,审判长无情的打断并以时间问题宣布休庭。

就排非问题,笔者认为,各位辩护人的发言有理有据、相当精彩,对排非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均进行了详细阐述,所说的每一句话均有法律依据。由于审判长以时间问题休庭,希望合议庭能好好研究辩护人的排非申请,因为这么明显的问题,初通法律之人亦能明辨是非,据法裁决启动排非程序。

4月19日恢复庭审后,审判长并未启动排非程序,也未对辩护人的诸多排非申请做出决定,依然宣布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对此,李永恒律师要求对排非问题总结发言并要求记入笔录,审判长许可,李永恒律师表示:4月18下午,法庭宣布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各辩护人举手要求法庭首先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证据不得出示在法庭,各辩护人发言书记员尊照审判长指令没有记录在卷,辩护人认为审判长的决定是错误的,审判长应当将辩护人提交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交由公诉人,由公诉人向法庭陈述是否需要召开庭前会议,启动排非的调查,合议庭在听取公诉人意见后,应当进行决议作出决定,决定做出后,辩护人会遵守合议庭的决定,如果决定出现问题由合议庭承担责任,公诉机关也应当承担法律监督责任。

PART-09

大量笔录彼此粘贴复制、张冠李戴

在举证质证环节,案件先从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开始举证质证。公诉人举出大量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各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通过被告人本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却反映大量笔录彼此粘贴复制、张冠李戴。例如,曾律师指出其中一份证言内容造假:比如证人刘某举的笔录中“除刘某举书记有事没去,其他都去了,包括我。”刘卫国律师补充质证道:刘某举的笔录中“除刘某举书记有事没去,其他都去了,包括我。”一个人会在该笔录中这么称呼自己吗。这句好我们无法搞清刘某举是去了还是没去,该份证言显然是粘贴至其他笔录,公安机关在做笔录时,并不是把一个人的笔录进行了两次粘贴,而是把他人的笔录粘贴给另外的人。

PART-10

本案实质是失地农民采取维权行为却被指控成犯罪

随着庭审的进行,案件事实也随之浮出水面。本案8名被告人均是文化程度不高,老实巴交的农民,因为土地被征收、占用,补偿款项要么不到位、要么补偿极低,在迟迟得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采取了维权行为,后来在村干部的组织协调下,开发商给予了一定补偿。现在却被指控为安运华纠集其他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犯罪。安运华连开发商都没见过,一直在忙着自己饭店的事。其他人也当庭向法庭陈述,均没有实施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的行为。

通过辩方的举证可知,被告人安运华与小铺村二组签有租赁合同,合法租赁案涉土地期限尚未届满。南湾明珠社区所征收的130.3亩周转农用地本身属于非法占地,超过了50亩的周转用地指标,且未经过国土部门办理农用转建设用地程序,项目实施就是违法的。南湾明珠社区作为小村铺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一部分,源汇区国土资源局是项目实施的法人单位即建设单位,受其委托的干河陈乡人民政府是具体实施单位,因此,所谓的开发商富地诚达公司与小村铺村委的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违法,无权征收农用地,无权进行项目征收补偿,无权征收安运华租赁的土地。指控的所谓“堵门”系发生于2012年11月,而南湾明珠社区项目在2013年5月3日才具备征收土地、建设施工的条件,在此之前的施工均属于非法施工,对于非法施工不存在影响工期的紧张性,根本就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条件。对于非法施工任何人均有权予以制止,法律不保护也不应当保护非法施工活动。

正如刘卫国律师质证时所说:“若各被告人真的去了现场,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安运华的笔录中记载,按安运华说的,去现场的目的是为了看施工手续,不能忽视案发现场就是这些被告人自己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发现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违法施工,从而赶去询问和制止,这本身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性。”

笔者认为,即使从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来看,所指控的犯罪就是典型的维权行为,即使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存在不当,亦不能仅以此认定被告人犯罪故意。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3辑(总第85辑)的陈曙光敲诈勒索案中,法院也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威胁胁迫方法获取高额赔偿款的行为属于维权过度,不应被认定敲诈勒索罪。安运华等人仅仅只是在土地被占用、遭到不公、权利受到侵害后,自然地行使一种简单的权利救济方式,此为两千多年来的人之常情,若因当事人采取某些政府官员不喜欢的救济手段而认定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犯罪的边界到底是什么将会变得面目全非。

从本案的指控来看,弥漫着浓烈的重刑主义气息,控方寄希望于以“杀一儆百”的严苛手段打击、震慑所谓的犯罪(某些人不喜欢的维权方式)。但从历史经验来看,过多使用刑事手段往往会引起社会大众不适乃至反感抵触,制造社会的紧张气氛,甚至法律将处于一种被利用的危险境地,刑法所承载的公平正义将土崩瓦解。

纵观几天的庭审,8名无辜的被告人,要是在法庭上孤军奋战,恐怕会落入各种陷阱、诉讼权利将得不到保障,终将蒙冤不得昭雪。而各位辩护律师的出现,让这些被告人并非孤立无援,尚有人与之并肩作战。

法国学者拉贝莱曾经指出:“学术无良知就是灵魂的毁灭,政治无道德就是社会的毁灭”。对8名被告人的刑事追诉关涉他们的人生、名誉、子女、逝去的时光、成功的机会、家庭的幸福……本案是因为补偿不合理、补偿没有到位才酿成了今天的悲剧,司法机关也要懂得换位思考将自己置于8位被告人的地位,扪心自问,如果也处在被告人的情境,又将如何自处?

庭审仍在继续,期待法庭能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不要再给失地农民第二次伤害(文/寒清子)

 来源:公号@刑辩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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