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来凤|一位枉法判决受害女子实名控告法官吴汉和
大家好,我叫任本桃。湖北省恩施市来凤县人,手机号:15549210964。
今实名举报来凤县人民法院法官吴汉和枉法判决!
2013年8月22日我在来凤县中心医院剖腹产,产前检查身体健康、一切正常,后来却出了医疗事故。事故后,医院为了推卸责任,故意隐瞒我真实病情,延误了我的治疗,导至本人得了不孕症、抑郁症。
我前夫家传宗接代思想严重,得知我不孕后故意找借口动手打我,逼迫我主动提出离婚,想达到依风俗女方提出离婚全额退还彩礼的目的。(备注:彩礼钱我母亲全部赠送给我,用来翻修她公证送给我一人所有的老宅了)
鉴定书中显示:我存在不孕、抑郁症等症状。
我因不孕、家暴而引发的离婚案子,判案过程漫长并且蹊跷无比!
一、在原被告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三次判决不允离婚。
二、吴汉和法官对我的离婚案高度重视,在原被告都未申请的情况下,主动跨省三千里,从湖北省来凤县到上海找张品学调查取证。
在没有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调查收集证据之情形下,吴汉和法官有什么权利,又有什么必要跨省三千里去找一个发生任何事情都不在现场的人调查取证?(备注:张品学是我前夫的亲姐夫,十多年来一直在上海打工,没有回家。我与前夫如何相识、如何谈婚论嫁说彩礼、如何建房、为什么离婚都全程不在场的与我前夫有利害关系的人)
张品学说他从95年就在上海,没有回去。
三、更离谱的是张品学说给彭昌州(我前夫的父亲)借了3.5万元钱;彭昌州却说向张品学借了5万元钱;而彭英香(我前夫的亲戚兼媒人)却说,因张品学开的岩厂要买挖堀机,钱不够,就找我前夫借了4万元钱周转。
而就是这样几份借款数额都不一致、连到底谁向谁借钱都所述不一的证言,吴汉和法官却称该证言具有客观真实性,予以认定;
彭英香的意思是,张品学开岩厂,把我前夫准备的20万彩礼借走了4万周转,后来没还回来,至使我前夫给彩礼时,只给了16万,书记员记录不是很清楚。
四、离婚案中,我前夫请了三个证人,一个证人说彩礼是1万元,另一个证人说彩礼是1.4万元,我前夫自己当庭说彩礼是17.5万元,吴汉和法官却在判决书中认定我的彩礼为3.1万元,也不知他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
然后,吴汉和法官强行把我前夫当庭承认的17.5万元彩礼钱,变成″建房款″的名称,判决我全部退还。
彭昌州说彩礼是一万元钱。
张宗友说彩礼是1.4万元。
彭大科当庭承认17.5万元就是彩礼,法官并当庭予以了认定。
吴汉和法官人为炮制出″各项彩礼3.1万元″,不知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
吴汉和法官强行把我前夫当庭承认的17.5万元彩礼钱,变成″建房款″的名称,判决我全部退还。
五、我母亲(魏光珍)是一个患有脑梗塞后遗症、血管性痴呆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我拿出诊断证明后,吴汉和法官依然强行对我母亲单独询问,并以我母亲含糊不清的询问笔录做为依据,在判决书中做出不利于本人的判决。
吴汉和法官强行单独询问限制行为人,并以此为依据判决。
六、在判决书中,吴汉和法官故意断章取义、歪曲事实。我当庭否定了的事,法官说我认可了;我当庭质疑了的证据,法官却说我没有质疑;被告自己当庭承认了的事实,法官却置之不理;被告亲人之间的证言多处自相矛盾,法官故意视而不见。
七、法院前面三次生效判决书,都判决为:经审理查明,……被告动手打了原告,造成双方感情不合。
在吴汉和法官的判决书里却变成了:本院认为,……原告多次起诉离婚而伤害了夫妻感情。(在每一次离婚案中,我前夫都同意离婚,不同意调解)
我认为吴汉和法官在我离婚案中存在严重枉法裁判行为。我承诺以上所举报内容属实,如有不实或编造本人愿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希望得到广大网友媒体的帮助和领导们的关注重视、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给我这个为前夫生儿育女,导至一身病痛、得了抑郁症并不孕症因家暴而离婚的弱势女子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谢谢大家!(作者|任如水)
来源:公号@任姐奇文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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