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8年拒不执行被执行人凌新民执行案件的泰兴法院。(图片来源:网络)


殷石斤是一位1953年生人、年近7旬的老人,也是江苏泰兴本地知名的企业家,但是十年前的一场被人设局的经历,让他至今想起来不仅愤恨不已,还心有不甘。毕竟原本应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被人巧取豪夺,经过一系列套路操作成为别人的财富。在这过程,时任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钱伟民暗中介入,与其利益输送者安徽定远县万汇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万汇龙公司)大股东曹红寿、泰兴汽车运输总公司原总经理鞠永德相互勾结,合谋侵吞殷石斤的巨额财产,最终将他的35%股权据为己有。一个本来应该为人民讨回公道的法官,却利用公权力为自己捞取了数千万的巨额好处。

不良商人与原执行局长沆瀣一气

2011年11月,殷石斤在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告诉被告黄建顶偿还其借贷的资金本息共计2149.97万元。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法院一审裁定殷石斤胜诉。但曹红寿与黄建顶同为万汇龙公司的股东,利益瓜葛较深,曹红寿得知该诉胜诉后应面对的结果十分着急。

此时,因黄健顶重病在身,已为植物人,并且钱伟民与曹红寿觊觎黄建顶的巨额资产已久。于是,钱伟民与曹红寿密谋,通过鞠永德与殷石斤取得联系,由钱伟民出面,以帮殷石斤避免执行难而受到损失为由,诱使殷石斤以执行黄建顶在定远县万汇龙置业有限公司的权益(部分商铺及公司拍得的定远县人民医院老住院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35%份额)即黄建顶持有35%股权被非法转移(股权变更时黄建顶侄子黄海先冒名顶替签字)。同时,钱伟民向殷石斤告知其与曹红寿私交甚好,此事由他在其中斡旋,一定能促成。出于对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信任,以及尽快拿回财产避免损失的方面考虑,最终殷石斤同意⼀审签署调解协议,按照钱伟民的安排办理本案。

在调解过程中(2149.97万元被恶意调解以1831.115万元结案的调解书),钱伟民先是以殷石斤不懂法律程序,避免办案不顺利为由,向殷石斤推荐代理律师戴小天(后查明其为曹红寿多年来的法律顾问,代理曹红寿各类借贷案件几十余起),其实际目的是便于其操控案件。后又以能够快速执行为由,诱骗殷石斤以1831.115万元结清2149.97万元的债务,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同时,调解协议确定,上述债务由万汇龙公司同意代为偿还,其中400万元以万汇龙公司开发的商铺7套按市场价抵算给殷石斤,剩余1431.115万元以万汇龙公司在定远县拍得的定远县人民医院老住院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已支付的部分费用合计4088.9万元(此笔金额实为3700万元,殷石斤损失100万元)中的35%的资产抵算(35%为黄建顶应享有的份额)。自此,殷石斤合法财产损失达400余万元,但考虑能够尽快拿到财产权益,以及被劝说的可以通过在本案争取的产权在日后产生效益来回补损失,无奈只能够自吞损失。

合伙人伪造证据被认定有效

殷石斤以减损个人权益为代价并未带来回报,反而让殷石斤一步一步坠入钱伟民与曹红寿、鞠永德精心布置的陷阱。首先,自调解协议签订之后,7套抵账商铺迟迟不办理过户登记,在殷石斤极力要求下, 该批商铺的控制权却一直掌控在曹红寿手中,为其赚取大量租金利益。曹红寿还伪造证据,制造殷石斤已实际取得商铺租金利益的假象,实际上,殷石斤未收到任何租金收益。其次,殷石斤享有的作为1400万借款代偿定远县人民医院开发项目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35%份额,在曹红寿、鞠永德的主导下进行合作开发,开发的项目为万汇龙公司-艾美佳商城,曹红寿负责全面工作、曹红寿的合伙人蔡志伟负责项目现场的全面实施、殷石斤负责财务的监管。但该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被控告人曹红寿、蔡志伟独揽全部事务,架空殷石斤,殷石斤变成了事实上的局外人。

2014年该项目已经完工,大部分房屋已经出售,曹红寿等人将该项目下巨额资金私自挪用开发其它项目以及放高利贷,获利颇丰,但殷石斤未获取任何项目利益。因此,殷石斤只得与曹红寿等人撕破脸,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协议。曹红寿随即提出执行异议,声称所有协议均已履行,并提供诸多假证据,并诬蔑殷石斤控制项目财务,造假舞弊嫌疑阻止执行。最终该案又回到钱伟民的掌控之中,以伪造的证据作为事实认定,最终驳回了执行申请。

此时,曹红寿、鞠永德凭借钱伟民为其开道,更加肆无忌惮,并威胁殷石斤:“黑道白道,你随便挑,跟我们斗,没有好果子吃。”同时,他们利用殷石斤急于讨回资金的心理,由鞠永德向殷石斤示意,如殷石斤想要拿回钱,就要再让步,将上述1800多万元的债权,以1350万元转让与他们(损失400多万)。出于对方的威逼利诱以及相关部门徇私枉法致使殷石斤救济无门,只能屈服地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鞠永德一直没有将协议原件交付给殷石斤,也不履行协议,而且还对殷石斤进行威胁,让殷石斤及家人安分一些。

经此之后,殷石斤已完全醒悟自己落入对方的圈套之中。后殷石斤积极维权,在殷石斤的强烈要求和紧逼下,鞠永德仍然没有能力履行协议,但向殷石斤交付了两份协议的复印件,一份为殷石斤与鞠永德债权转让协议的复印件,另一份为鞠永德与钱伟民的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鞠永德只是名义债权人,其实际受益者是泰兴法院执行局原局长钱伟民,自此真相大白。

2000多万元巨额财产被转手

殷石斤无奈到纪检委状告钱伟民后,没过几日就收到了鞠永德付殷石斤的1350万元债权转让款。此外,殷石斤还得知钱伟民与曹红寿等人狼狈为奸,利用其当地的势力欺行霸市。曹红寿凭借钱伟民在司法机关的助力,大肆进行民间借贷,赚取大量不法利益,破坏了当地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已然成为当地一霸。

殷石斤强调,这起案件本质上就是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钱伟民与其利益输送者曹红寿、鞠永德相互勾结,合谋侵吞殷石斤巨额财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钱伟民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不仅违反《法官法》《公务员法》等规定,存在干涉执行案件的执行进展、向执行申请人等推荐律师、利用公职身份帮人私下疏通关系等违法乱纪的行为,而且长期利用职务之便及其司法系统中积攒的人脉,为其利益输送者曹红寿、鞠永德在众多诉讼、执行案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更重要的是,在殷石斤与黄建顶民间借贷一案中,钱伟民作为幕后操纵者,利用其在法院执行部门对案件执行的控制力和信息优势,与其利益输送者曹红寿、鞠永德密切配合,侵吞殷石斤巨额财产,致使殷石斤财产损失 2000多万。与此同时,纵容曹红寿、鞠永德以殷石斤和家人的生命安全为要挟,对殷石斤及家人威逼利诱,欲使殷石斤受任其摆布。这是典型的利用司法职权纠结利益输送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钱伟民在其中获取巨额利益,已经构成犯罪,理应严厉查处。

据悉,泰州市姜堰区监察委以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对泰兴市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员钱伟民移送审查起诉。2月4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钱伟民作出逮捕决定。

殷石斤透露:“数十年来,钱伟民凭借自己及其妻子杨金霞(泰州高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夫妻双方在司法系统的权利和人脉关系为其利益输送者曹红寿、鞠永德充当司法保护伞,并与曹、鞠等人合谋设置层层圈套,伪造证据和架空欺瞒等手段,利用我讨回欠款的急切心态利益,套取我的巨额债权利益归他所有,使本应该由我依法享有的2100多万元债权缩成1350万元,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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