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人大常委会:

我是盐城中院正在审理的李德龙等人涉嫌诈骗二审案中上诉人李德龙的姐姐。盐都区法院卢建娅、高爱

军两位法官在办理李德龙案过程中,严重限制和剥夺李德龙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严重违反法定程

序,有选择性地错误采信证据、对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视而不见,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开庭而未

开庭,对无罪的李德龙判处十年以上的重刑,已经严重违反法官客观公正办案的义务,涉嫌徇私枉法、

枉法裁判。

《法官法》第2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八)因违纪违法不

宜继续任职的。卢建娅、高爱军已经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特此致信,建议盐都区人大常委会免除卢

建娅、高爱军的法官职务。

一、卢建娅、高爱军法官严重剥夺李德龙及辩护律师辩护权

2022年3月14日,李德龙重新委托的一审辩护律师向盐都区法院提交辩护手续并申请阅卷,审判长卢建娅

安排书记员接受委托手续后通知3月16日才能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因后续其他工作安排希望于14日

当天下午或第二天阅卷时,被书记员以没有时间接待为由拒绝。当辩护人在盐城等待两日,于16日再次

盐都区法院申请阅卷时,却被通知因疫情防控,有外地行程人员均不得进入法院,并称案件已经中止审

理,待恢复审理后才能安排阅卷,辩护律师只能按照法院要求等待安排阅卷。

新委托的辩护律师提交了大量能够证明李德龙等人无罪的新证据,但两位法官熟视无睹,应当开庭而不

开庭,在还未允许律师阅卷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18日发出《提交辩护意见通知书》,要求辩护律师七

天之内提交辩护意见。本案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争议大,且不论法官尚未允许律师阅卷,退一万步

讲,即便律师已经阅卷,也需要充分时间研究分析案情、撰写辩护意见,两位法官竟然在新委托的辩护

律师尚未阅卷的情况下便要求七日之内提交辩护意见,这分明是在变相剥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参与庭

审的辩护权。新委托辩护律师根本没有参加庭审,客观上无法对本案证据进行质证,导致一审判决结果

严重不公正、不合法,两位法官严重侵犯新委托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使整个庭审活动流于形式,严重

违反诉讼程序,必然导致本案实体不公。实在荒谬不堪!

甚至直到本案一审宣判,辩护人申请查阅、复制的全案电子证据仍然包括88台电脑主机及17个服务器硬

盘的电子数据竟然均未移送法院,更遑论提交庭审举证。

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自身的辩护权,剥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就是在剥夺当事人自身的辩护

权。李德龙六人在一审中,更是像待宰的羔羊,无法阅卷也就罢了,连委托的律师都无法阅卷,庭审也

是流于形式,更谈不上透彻的举证质证,在根本不知道定自己罪的证据有哪些的情况下就被强判、重

判。因此,一审合议庭法官的上述行为不仅剥夺了辩护律师依法有效行使庭审辩护权,更是对李德龙等

六人自身辩护权的严重侵害。

二、卢建娅、高爱军法官对无罪的新证据视而不见,应当开庭不开庭

卢建娅、高爱军两位法官对李德龙等人新委托的辩护律师提交的能够证明李德龙等人无罪的证据视而不

见。本案一审期间,李德龙等人新委托的辩护律师向盐都区法院依法提交了《新证据一:霍尔果斯旗发

公司工作邮件》《新证据二:刘镠工作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具体包括霍尔果斯旗发公司李德龙、刘镠

等人与上市公司旗天科技实际控制人刘涛、财务负责人涂传希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霍尔果斯旗发公司

名下关于涉案“易花宝、六六钱包、小白钱柜”的实际运营与收益情况的工作往来邮件。这些可以证明李德

龙、刘镠等开发并运营涉案产品系刘涛授意并提供资金支持,李德龙、刘镠等人并未在涉案借贷APP中获

得实际盈利,相关盈利已部分或全部输送到上市公司旗天科技名下。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李德龙和刘镠等

人无罪或罪轻,足以影响定罪量刑,本应通过开庭进行举证质证,但盐都区法院两位法官拒绝开庭,严

重影响公正审判,系重大程序违法,并在一审判决书中以“本案经过2021年3月9日、6月9日、9月15日三

次开庭审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整个庭审流程已结束,各被告人及辩

护人均充分行使了辩护权、质证权、最后陈述权等各项庭审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不再重新开庭。”为由决定不再

开庭,我们认为这是两位法官机械套用并故意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在出现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新证据且该新证据未

经质证的情况下,本案当然应当开庭审理,而两位法官应当开庭而不开庭,严重剥夺李德龙等人法定诉

讼权利。

三、卢建娅、高爱军法官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盐都区法院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两位法官采信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严重侵犯李德龙等人及辩护

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盐都区法院一审认定:“公安机关扣押电脑硬盘后,已按法定程序提请有资质的鉴定

机构对扣押的电脑硬盘进行了电子数据的提取和鉴定,并形成了相关鉴定意见,而该鉴定意见亦已经过

庭审质证”,但是鉴定意见不等于电子数据本身,检材也需要进行举证、质证,盐都区法院拒绝辩方调取

电子数据的申请,直接采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严重违法。

四、盐都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盐都区检察院指控李德龙等人涉嫌诈骗金额达14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第一审应当由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盐都区法院不具备级别管辖权。并且,盐城市中院在本案尚未侦查终结之时,便指定

盐都区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提前介入案件,有罪推定,盐都区法院理应整体回避。

五、李德龙等人明显不构成诈骗罪,卢建娅、高爱军法官错误裁判致其被判有罪

(一)李德龙等人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借款人财物的行为一审判决书认定:“李德龙等人通

过‘易花宝’等网络借贷APP在互联网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络放贷,以‘手续费’、‘服务费’等理由诱

使借款人基于‘收费合理合法’的错误认识,签订与实际借贷金额不符的借贷协议,收取10%-30%不等的

砍头息,构成诈骗罪。”从一审认定就可看出犯罪不成立。第一,既然认定借款人产生了所谓“收费合理”

的认识,那便意味着借款人明知借款时要收取“服务费”等费用。既然明知,无论费用高低,均不存在诈骗

以及被骗一说。例如,购买汽车时如使用分期贷款方式购买,4S店往往会收取一笔高昂的金融服务费,

消费者均明知所谓“金融服务费”有点名不副实,其实就是4S店变相收费的名目,但没有任何人会认为4S

店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第二,虽然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和实际到账不一致,那是因为放款时扣除了

“服务费”等事先约定好的费用所致,这种不一致,借款人在借款时,特别是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就是完全明

知的,同样不存在诈骗以及被骗一说。你借我贷,你情我愿,借款时,利率、服务费均通过明示的方式

使借款人知悉后,双方才签订借款协议,即便手续费略高,怎么会和诈骗扯上关系?甚至,李德龙等人

在运营涉案app的过程中,设立有借款人24小时反悔权、逾期可协商减免罚息等制度。借款人即便“坚称”

自己没看清弹窗提醒,但在发现被扣除服务费后,依然有机会解除合同并不会有额外损失。

(二)借款人没有陷入任何错误认识,且96%以上的借款人存在反复借款涉案人员在放贷过程中的确除

利息外还收取了认证费、服务费等费用,但均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列示,同时借款详情页中也会明确显示

“借款金额”“到账金额”“总费用”及相应效果图,一目了然,借款人完全可以通过仔细阅读借款协议充分知

晓,平台并无任何可以隐瞒或者诱使行为。借款人对于平台收取信用报告费或服务费等费用以及费用数

额,在借款前是完全明知的,而且也认识到了相关费用相对高额,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拥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选择权,可以借,也可以不借。借款人基于“急用钱”等原因,决定借款,均自愿被扣除或提前支付征

信报告费、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本案中的借款人一般都是多次甚至十几次重复

借款,案卷中显示的52名借款人中,50名存在重复借款的情形,比例高达96%。如果第一次借款是没看

清APP的相关提示以及借款协议“被骗”,那么为什么还要再次借钱,多次被骗?

(三)本案本质就是民事借贷,涉案APP与市面上其他同类网贷平台并无差异涉案APP所发生的的借贷行

为,与之前乃至目前市面上其他同类网贷平台,可能利息高低有所差异,但并无实质差异,而国内类似

的网贷平台都未被认定为诈骗。蚂蚁集团的蚂蚁借呗、滴滴公司的滴水贷、360公司的360借条、百度的

有钱花、腾讯微信的微粒贷、人人贷、宜人贷等网贷公司,利用网络大力推广放贷业务,以放款快、0担

保、贷款金额高等宣传语“诱导”消费者借贷,虽然不收取手续费,但以收取万分之三或万分之五不等的日

息的方式,使得年化利率高达18%以上。涉案APP与这些大平台相比,区别在于,涉案APP的利率和利息

极低,年化利率仅为千分之几,涉案APP的利润点在于手续费、征信报告费、服务费等费用,不管是叫利

息还是服务费,均为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借款人只要明知自己真实的借款成本,无论涉案APP以利息名义

还是服务费名义收取,都不存在被骗一说。

六、卢建娅、高爱军明知旗天科技董事长刘涛为幕后指使,却不予追究,涉嫌徇私枉法

在案证据已经充分证实,在李德龙、刘镠等人的整个放贷过程中,刘涛一直作为幕后主导者操纵整个放

贷过程,如果认定李德龙等构成诈骗罪,那刘涛应当承担主犯责任。刘涛长期指挥李德龙、刘镠等人实

施非法放贷行为是不争事实,这种指挥涉及到提供放贷资金和控制日常经营等多个方面,甚至直接要求

具体操作的人“在几个地方设立几个壳公司,如果一个地方收紧,就转到另外一个地方,把壳公司设置在

体外,利润以其他方式导回旗发公司”。上市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蒲百刚每周去旗发上班,指导刘镠及李

德龙还有公司财务人员如何将体外收入导入上市公司,每个月审核公司财务情况并在年底辅导如何“粉饰”

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审计底稿。

盐城骏宇与霍尔果斯旗发之间的《信息服务合作协议》也可以证明,刘镠、李德龙他们体外公司放贷的

利润实际上都是以流量费、服务费等名义支付给了刘涛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旗发公司。客观方面,在李德

龙、刘镠等人进行涉案行为之前,刘涛就对整个运营模式做了详细的谋划;涉案期间,刘涛不仅指挥着

李德龙等人如何运营涉案公司,同时还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支持。主观方面,刘涛在明知放贷不合规

的情况下,仍然明确授意李德龙等人在不同的地方多设立几个壳公司以躲避监管。因此,上述事实说

明:无论从李德龙等人涉案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刘涛上市公司贡献利润,还是从放贷的过程完全

由刘涛来主导、指挥的角度,尤其是利润所得最终被刘涛所占有来看,刘涛作为整个“违法犯罪行为”的主

导者和最终的受益者,如果认定李德龙等人有罪,刘涛更应当作为主犯被追诉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卢建娅、高爱军两位法官明知旗天科技董事长刘涛为幕后指使,却不予追究,涉嫌徇私枉法。 《法官

法》第十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诉讼权利;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卢建娅、高爱军法官严重限制和剥夺了李德龙及其

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有选择性地错误采信证据、对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视而不

见,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开庭而未开庭,对无罪的李德龙枉法判处十年以上的重刑,已经严重违反

法官客观公正办案的义务,涉嫌徇私枉法,属于《法官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免除法官职务的情形。

为了维护法律权威,特此建议盐都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免除卢建娅、高爱军法官职务。

此致盐都区人大常委会反映人:李德俊2023年5月19日

媒体报道如下:

图片

来源|公号@盐城李德龙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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