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张军院长:冯波律师受牵连涉黑,法治之殇!—老教师为儿盼公正
尊敬的张军院长:
您好!我叫周凌燕,今年77周岁,1971年响应国家号召支援三线,由故乡浙江杭州来到广西桂林,丹心教书育人一辈子,对我儿冯波亦自幼教导端正做人、踏实做事,欣慰儿凭借努力在1992年考入广西师范大学外语系,毕业后又自学法律成为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证号:14503201110521848,兼政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第六届委员会委员)。2022年初冯波律师曾经的当事人刘强被打成黑社会,冯波于4月22日被异地管辖侦办该案的广西来宾市公安局“扫黑办”以证人问话,6月20日被该局刑拘,次日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15日被来宾市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批捕,2023年3月28日被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一审以上诉三项罪名重判十年!我穷尽认知,无法理解:冯波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竟被认定是为黑社会组织服务,定为黑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者!苍苍白发,夜夜难眠,我为独子无辜入罪泣血饮泪盼公正!
张院长,您曾在《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坚决纠正和防止冤错案件,坚持疑罪从无、有错必纠;您就人民法院“有信必复”工作指出:涉诉信访是审判环节没有把矛盾纠纷化解好。给我无限希望!本案不仅是对冯波个人的极端不公,下列问题将引发全国律师对执业合法性的深切关注,严重危害律师制度和国家法治建设!
一、提供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是否构成涉黑犯罪?
冯波律师于2012年认识刘强(其经柳州市公安局异地管辖以涉黑犯罪侦查其2006年开始的放贷行为,并由柳州市检察院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作出程序倒流),随后,冯波受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指派,于2012、2013、2015年向客户桂林北京商会(会长刘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为每年2万元(含免费代理10件案子,类似把零售价的法律服务项目打包收取批发价,与接受单项法律业务委托并无实质性差异),期间冯波提供了一套通用借贷合同模板,以及代理了十余件借贷纠纷诉讼(基本是以双方调解结案)。2018年又代理了几件借贷纠纷诉讼,费用为每件2千元,均由委托人秦虹霞(刘强以其名义出借)自己准备诉状和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仅在开庭前两天才找到冯波律师代理出庭。
这些普通的法律顾问和诉讼代理服务,一审被定为黑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者和诈骗重罪!冯波本人、辩护律师以及桂林律协派出的一审旁听代表一致认为并不构成犯罪!在我朴素的认知里,律师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律师为任何人提供法律服务都不构成犯罪(对死刑犯尚且保障其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彰显了国家法律的公正),为何当事人刘强被打成黑社会,冯波律师就要受牵连为涉黑犯罪?给刘强代理案子的律师还有很多,难道他们都是涉黑?这样的逻辑是无比荒唐的!律师执业受《律师法》的调整与保护。
二、冯波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超出《律师法》许可的范围?
一审判决书中“查明事实”:1.冯波提供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还款计划书模板,把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统一写为法律所支持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获得起诉时法院支持,在还款承诺书中添加“借款人如逾期还款就自愿同意出借人安排的员工到借款人家中居住直到还清欠款为止”的内容,以达到规避公安机关打击的目的。刘强之后使用上述模板虚增借贷金额“放贷”。2.刘强在冯波代理其第一个“砍头息”案件时,告诉过冯波其采取的出借人与收款人账户不一致以及将砍头息在收条中写成现金收取的放贷方式,指使秦虹霞、冯波在诉讼活动中隐匿还款证据,对周和强、蒋霆实施了诈骗犯罪。3.冯波为帮助刘强实现对秦六林的债权,与刘强、陆海翔等人共谋,伪造虚假租赁合同等证据骗取法院调解文书,对抗陈静等人的租赁权及银行行使拍卖的权益。
根据一审法庭调查的情况,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1.全案仅凭口供查明事实,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该口供形成于冯波被违法关押在“清风苑”审讯室期间(检方将自己的办案场所借给警方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冯波当庭控诉遭到刑讯逼供(24小时连续折磨:包括18个小时限定同一姿势坐小圆凳,臂部皮肤坐烂后换坐四脚不稳晃动的扎肉草凳(类似《水浒传》林冲被压解时刺破脚板水泡后穿草鞋的酷刑),剩下6个小时躺审讯室地板睡觉且每半小时被辅警强行拉起来上厕所或喝水。直到屈打成招后才让他正常睡觉养好精神后次日提到公安局录制照警方编好说辞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翻供,同案的刘强和秦虹霞均当庭翻供否认曾告知过冯波借贷实情。面对被告人及同案人当庭陈述均与口供截然相反如此重大的关键性线索,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竟不做任何排查,仍主观认定冯波应当知道并依此定罪,存在重大瑕疵!2.认定冯波在《还款承诺书》中添加了借款人自愿同意出借人上门追债的事实,证据链严重残缺(仅凭刘强单方口供认定,孤证不立!)何况连刘强都当庭翻供,明确回答公诉人讯问:该内容是由其提出与借款人商量后加的;警方搜查冯波电脑看到工作网盘内的模版也无此内容;以律师的专业性绝不至写出明显违法的条款,冒险且无任何获利,常理不可解释!3.认定冯波律师出庭代理为诈骗理由牵强,唯一“明知”的口供还在一审庭审中被翻供,并有客观证据显示存疑。冯波代理诉讼只能接触到委托人一方的陈述和材料,其中周和强案在其向刘强转账前后各有一张借款金额保持不变的承诺书,并由出借人秦虹霞到庭陈述该转账不是向她还款而是周和强与刘强之间另外的法律关系;蒋霆案其本人开庭时也未否认过借贷金额(该两案均可查看法院庭审笔录),不应要求律师具备上帝之眼对案件当事双方情况洞察秋毫,且该两案属经济纠纷,对还款不认能通过发起不当得利之诉解决,超高利率也可以在民法规范范畴之内得到解决,要考虑民法的高度盖然性。4.认定冯波帮助伪造租赁合同和对抗陈静等人的租赁权,客观证据显示正好相反!(1)刘强与秦六林商定用秦六林门面20年租金抵消欠刘强的数百万债务,并以转账单时间倒签租赁合同(可查看转账单),冯波才据此拟写的合同与补充协议,双方事实上也进行了抵消,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倒签时间并不构成犯罪;(2)刘强与秦六林倒签的时间在陈静等人与秦六林前妻所签租赁合同时间之后(与公诉人指控的事实相反),并且,陈静等人就刘强与秦六林租赁合同的法院调解,向桂林市中院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法院认定陈静等人在签订租房合同后,仍然向秦六林主张债权,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秦六林与刘强的租赁合同及调解协议并没损害陈静等人的民事权益,驳回其诉讼请求;(3)2014年桂林市七星区三里店派出所已查明秦六林因民间借贷无力偿还分别与陈静等人、刘强签订合同以房屋租赁抵贷,同时将门面抵押给兴业银行的事实,且不认为有违法行为。5.刑法没有规定被告人的举证责任,但本案有理由相信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存疑:(1)冯波是在刘强的放贷行为不构成涉黑犯罪(在案有柳州市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后才向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且以当时的眼光看,没有金融资质的企业向自然人发放贷款,是民法所规范的民间借贷,并不是违法行为,冯波难以“明知”刘强放贷是违法犯罪行为;(2)刘强被认定的70起“套路贷”犯罪中被害人无一人提及冯波参与放贷或催收,且追债所得从未给过冯波一分一厘(在案有刘强发放和领取提成等单据),冯波没有主观上共谋与客观上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零获利高风险超出人的正常行为!(3)在案证据显示刘强67件民事诉讼案中冯波只代理了14件,难以得出唯一结论:招揽冯波代理组织的诉讼案件;(4)冯波代理刘强诉讼案的对方(与刘强进行利益对抗)之法律文书(被排除于本案卷宗之外,冯波当庭申请法庭调取),可以说明冯波只是中性代理,并非刘强组织成员;(5)在案的检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笔录》记载做了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当庭却否认有此录像,与事实相悖有重大疑点!应采取对被告人有利的推定(检方记录不完整,口供存疑);(6)警方和检方从始至终没有解释指居期间冯波臀部的伤情(有在案就医记录“双臀部见椭圆形硬币大小红斑,无渗出”“压疮?”),口供存疑。
三、一审法院涉嫌未审先判,难以服众。
本案共有刘强等23位被告人,因疫情法院对冯波作延期“分案审理”,但在冯波案开庭前法院却先行对刘强等22人作出判决,在“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冯波为刘强黑社会组织优化后的成员(在检方起诉书甚至有冯波的罪名和量刑),等于“有罪推定冯波涉案”。刘强等人二审已进行书面审理,要注意冯波二审极有可能书面审理流于形式!
尊敬的张院长,我目睹了文革对社会造成的巨大破坏,深刻体会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英明!您曾说“一旦错诉、错判,虽然也可以改,但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给司法公信造成的损害,给社会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真正挽回谈何容易!”检察官和法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正确行使彰显公平正义,错误行使伤民心损威信!恳请您关注:本案涉及认定法律职业共同体(控、辩、审三方之一)的律师履行职务为犯罪,同案同判将引起律师群体的恐慌,动摇国家律师制度的根基!律师噤若寒蝉,不敢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终破坏的是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的大局!
我相信,只要将本案放在一个客观中立、无偏私的法院审理,尊重事实、尊重证据,恪守“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冯波律师是否涉黑终会真相大白。尊敬的张院长,冒昧致信,实属穷尽所有救济手段后的无奈之举。恳请您监督下级法院,依法纠错、改判冯波律师无罪,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落实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
此致!
致信人:冯波律师的母亲 周凌燕。
联系电话:18076768749。
2023年5月。
来源|公号@冯波律冤案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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