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申诉案给我们带来的困惑
最近看到陈思律师代理的一起申诉案,经过了前前后后的四次申诉,最高检和重庆检察院的一次次来回走流程,案件的管辖权都没搞清楚,给我们的感观是:棘手的案件,都不想去承担责任。
我们了解这起案件的缘由。
一、第一次判决
1997年4月10日,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时重庆未直辖)作出(1996)重刑初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彬和龚昌志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张彬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回顾:
1996年2月2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万宝村的村民周女士到派出所报案,称其丈夫陈某某于2月13日骑一辆红色嘉陵125型摩托车外出后一直未归,怀疑已经被害。陈家桥派出所接报后展开调查,故事由此拉开序幕。
1996年6月29日下午2时许,周女士在陈家桥镇一巷子里发现了疑似失踪的摩托车,立即通知亲友到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往现场后,经核对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确认该车系陈某某外出时所骑的摩托车,遂将骑车人何某某带回所里进行讯问。何称此车系好友龚昌志出借。当日下午5时许,龚昌志被传唤到派出所。经过多次讯问,龚先称该车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后又称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垣塘村村民张彬处买回。
1996年6月30日晚,年仅24岁、刚结婚数月的张彬在其邻居家玩耍时被警方带走,在派出所讯问过程中,张彬否认向龚昌志销售摩托车的事实。
1996年7月2日,龚昌志在第5次被讯问时从陈家桥派出所二楼纵身跃下,导致浑身多处受伤、手臂骨折,被送往西南医院抢救。7月3日8时20分,在西南医院,刘信富、马勇对龚昌志进行讯问,龚昌志首次供述了与“张彬合谋”杀人、匿尸过程、地点等犯罪事实。14 时 30 分许,重庆市公安局沙区分局刑警队来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大石村二社龚昌志的承包地里,根据龚昌志的指认,将“被害人陈其友”的尸体起获,于17时30分,就案件管辖问题,向重庆市公安局进行电话请示,经副局长文强指示,指定该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管辖。
1996年7月4日凌晨4时至6时50分,曾参与起尸、勘验的四名警察对张彬进行第3次讯问,张彬第一次作出“有罪”供述。7月12日10时,张彬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执行逮捕。
1996 年 8 月 6 日 9 时 10 分至 10 时 10 分,吴光均对张彬进行讯问,并形成《预审笔录》(第二次),张彬声称“我是冤枉,我没有参与这件事情”,自此否认所有犯罪事实。
1996 年 9 月 3 日 10 时 00 分至 11 时 45 分,吴光均对张彬进行讯问,并形成《预审笔录》(第三次),张彬仍称“我确实是冤枉的”、“今年 2 月13 日发生案子的时候,我不在现场”。
1996 年 9 月 5 日,吴光均《关于张彬杀人、抢劫一案调查说明》,称无人证明张彬实施了杀人、抢劫、搭乘摩的等事实。
因案件存在重大疑点而无法排除,且张彬一直辩称在案发时不在现场、没有作案时间,其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法院不予采纳,张彬最终仍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上诉当时的省高院:川高院
张彬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9日作出(1997)川法刑一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大家从这里看到,四川高院还是发现证据的问题,如果当时四川高院审理,可能判决就不会这么坎坷。问题是发回重审!
三、再审判决死刑
发回重审后当时的重庆中院的反应是: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1998年9月10日作出(1998)渝一中刑重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彬死刑、立即执行。
四、上诉重庆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依然判决死刑
此时重庆已经成为直辖市,有了自己的高院,所以上诉管辖由重庆高院管辖。
张彬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1998)渝高法刑终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张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500元”。
2001年3月14日,张彬和龚昌志被送到重庆市监狱服刑。
五、第一次申诉,真凶显现
2001年6月14日,龚昌志向监狱提交了一份长达14页的坦检材料,详细交代了本案由其一人所为,与张彬无关的犯罪事实。
该院于2002年10月30日作出(2001)渝高法刑申字第38号《刑事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六、第二次再审结果
裁调维持原重庆高院的判决:2004年2月23日,重庆高院以(2002)渝高法刑再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本院(1998)渝高法刑终字第301号刑事判决”。
七、刑满释放,继续申诉
2016年12月22日,张彬刑满释放,仍不服上述判决,分别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重庆检院)、重庆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提出申诉。
八、第二次申诉
2019年6月3日,重庆检院以原“裁定认定张彬参与作案的事实不清、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建议对张彬、龚昌志故意杀人案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向重庆高院发出渝检刑申再建〔2019〕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并向张彬送达渝检刑申复通〔2019〕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九、重庆高院的刑事决定书
2020年5月6日,重庆高院作出(2019)渝刑监2号《刑事决定书》,以“针对龚昌志翻供问题,原审曾商市检察院补充调查,因未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未予采信。本院原审中也已注意到本案存在作案工具遗失、收集的证据有限等问题,但同时认为,在案证据中龚昌志有罪供述至二审一直稳定、且破案源于其主动交代,张彬两次有罪供述的死者身高、体型、穿着和斧头的基本特征与相关辩认记录等证据反映的死者和作案工具特征较相符,龚昌志、张彬的有罪供述在劫车杀人犯意产生、预谋、作案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埋尸等内容上基本吻合,相关证据可形成锁链证实张彬参与犯罪的事实。市检察院未收集到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仅针对本案既存争议和问题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无法据之得出本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结论。”而决定“不予采纳”。
看好了,是刑事决定书。
十、第三次申诉
2022年11月2日、4日,重庆检院作出《群众来信回复函》,载明“您的网络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张彬的申诉案件,本院已经办结,并作出了渝检刑申复通[2019]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张彬院依法不再受理。”
2022年12月30日,重庆高院以“向管辖法院递交(但未告知管辖法院) ”为由,将张彬的申诉材料退回。
2023年1月13日,重庆检院再次作出《群众来信回复函》,载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您的信访材料转来,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的申诉案件,本院已经办结,并作出了渝检刑申复通【2019】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不予支持您的诉求”并悉心指导如何向最高检提交信访材料:“如你不服本结果,可备齐材料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您需提供申诉书、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复印件、各级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复印件(尤其是本院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放在最显眼的位置,避免最高检再把信件再转交给我院)”。
这里想不明白,为什么检院不直接向最高检申请抗诉!
十一、第四次申诉
2023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彬:您好!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我院管辖,我们已将该材料转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看到这里,大家是否懵逼了......一直来回扯皮,不论案子如何,单纯这流程和管辖权,最高检和重庆检察院就来回了3轮........
综上,本案已发生了新的法律事实,重庆检院应依法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检也可直接提出抗诉。但两级检察院都未依法提出抗诉,缘由是什么?申诉的流程超级复杂,各地的司法机关和最高检、最高法的衔接沟通,在现在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居然出现这么多事情,有时在想,那些些巡回法院在干什么?案件频繁打回原审,大部分都是驳回、或者不予受理。
总结了一下,申诉难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缺乏证据:申诉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辜,如果缺乏证据,申诉就会变得困难。但是当年当事人很多已经被留下了有罪供述,而且在多年的关押下,很多证据缺少灭失,所以要达到法院规定的证据再审条件,很困难!
程序繁琐:申诉的程序可能非常繁琐,需要填写大量的表格和文件,这对于一些人来说可能是一个难以克服的障碍。而且上下级之间,互相扯皮,申诉人都不清除流程,找谁抗诉,申诉证据以及相关文案都相当复杂、专业,需要当事人和负责任的律师坚持,才可能得到正义。
官僚主义:一些机构可能存在官僚主义,对于申诉者的要求非常苛刻,这也会增加申诉的难度。毕竟动了他们的岗位,他们会想法设法反对案子重审,维护部分人的利益,从而使得当年某些人能正常退休,享受国家的退休政策。
非证排除难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证据不足:非证排除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辜,如果缺乏证据,非证排除就会变得困难。当年都是口供,缺乏证据,在出现真凶的时候,都很难平凡,别提那些口供被针对的事了。
证据难以获取:有些证据可能非常难以获取,比如事实是口供认定的,怎么去找口供承认的证据?那些可能就是假证据、假事实。除非是杀人案,被害人突然出现!
法律程序复杂:非证排除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不熟悉这些程序,就会增加非证排除的难度。申诉流程超级复杂!
这个案子和聂树斌的案子很像,有真凶举报自己,但是各级办案机关频繁犯错,幸运的是,聂树斌用生命的代价,最终其母和律师坚持,挽回了正义,那么张彬案呢?
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头条号@游游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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