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打记者被拘留,这是个危险的先例!
毕节市联合调查组的通报如上,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不过我个人认为,毕节市关于记者被打事件的通报和对涉案人员的处理,如果说是罚酒三杯,不如说是变相保护了打人的歹徒和幕后指使的作恶者,毕节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事件发展到今天,我们都知道被打记者,也就是毕节通报的李某某,就是极目新闻的记者李贤诚。但是打人的马场派出所副所长熊某和镇长彭某某具体名字,对于关心关注此事的网友来说,其实并不知道他们是谁。官方如此“隐名”通报当地涉嫌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无异于是明目张胆的变相保护。比如,法外狂徒张三究竟是个谁,谁也不知道。
这个通报的第一句话就给本案定性为“治安案件”,言辞中对违法犯罪人员“护犊子”的心态昭然若揭。
通报说,“马场派出所副所长熊某、辅警李某、陶某在下车阻止李某某继续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李贤诚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致使李贤诚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请问毕节调查组的人,什么叫“扭打”?在公路上,未示明警察身份的熊某等三人,凭什么盘问、跟踪记者?要盘问,熊某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就可以了啊。
在公路上,三个不明身份的人对记者进行围殴,这都不是寻衅滋事什么是寻衅滋事?而且事件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巨大损害,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也被他们糟蹋得不成样子。这样的案件定性为治安案件,对施暴人员仅治安拘留、调离、解聘、免职,这不是在惩罚他们,而是在变相奖赏他们:“以后遇到记者采访尽管打!”反正打了也不用坐牢,多年后他们还可以对自己孙子吹牛逼:老子连记者都打过!
“致使李贤诚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这句话什么意思?是在殴打李贤诚的过程中,附带造成手机、眼镜损坏,还是故意的?这性质可完全不同。此前据李贤诚透露,他的手机和眼镜,是三名打人者故意用石头砸毁的,而且手机没找回来,他借的村民手机报警。怎么到了联合调查组这里,就成了“非主观故意的附带损坏”?我为什么要纠结这个,因为如果手机、眼镜是被三人故意毁坏,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损失金额也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属于知法犯法,应当从重处罚,如果罚酒三杯,显然就是变相纵容鼓励。
记者根据新闻机构指派,前往毕节织金县采访,属于执行公务行为。殴打警察,可能成立袭警罪、妨害公务罪,这都是刑事犯罪;殴打执行公务的新闻记者,就成了“扭打”中的治安案件?织金县真是法外之地?毕节市是法外之地?
再说,在殴打记者前,主犯熊某打电话报警说遇到骗子,猫场派出所出警检查了李贤诚的证件,验证了他的记者身份。作为同一个公安局的下属派出所,猫场派出所和马场派出所是一家人,后者不仅会迅速向熊某通报李贤诚的身份,甚至猫场派出所的民警事前就知道报警人是马场派出所的副所长,大家心里都有小九九,中国人那点小聪明,大家都懂!
为什么猫场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只调查记者李贤诚,却对报警人不过问,因为他们心照不宣,但是作为官方通报,联合调查组应该作全面的通报,不能像个犯了错的孩子或者杀了人的歹徒,仅捡对自己有利的或者无关紧要的话说。记住我的话:网友是万能的,不要在网友面前抖机灵,你们要是忽悠网友,正义正直的网友会一直盯着你!我真为织金县的领导们捏了把汗!
如此一来我们知道,在殴打记者李贤诚之前,马场派出所副所长等三人,已经明确地得知了李贤诚的记者身份,也知晓了他作为记者是在执行自己的公务。明知李贤诚执行公务而进行殴打,这不是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是什么?联合调查组将如此恶劣的案件定为治安案件,这不是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依法惩罚,而是公然保护和变相奖赏!
通报说“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彭某某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马场镇镇长职务”,这句话又是什么意思,看了让人一头雾水。马场镇镇长在殴打记者事件中负有什么领导责任?是该镇长指使打记者的吗?那他为什么要指使警察殴打记者?这里不是需要有掌声,这里需要有交代,一个堂堂联合调查组深更半夜抛出来的通报,初中二年级的起码语文水平还是要有的!
另外,虽然打人者的身份是派出所副所长,但他打人的时候并没有亮明自己的身份,甚至连说一句“我是警察”都没有,所以当记者李贤诚发现他被盘问、被跟踪以后,有理由怀疑他们是坏人,他有权利对跟踪他的车辆、人员进行拍摄。毕节我们经常说我们是法治社会,证据意识必须有,李贤诚对可疑人员和车辆进行拍摄,就是依法取证的体现。
因此,对方有什么资格阻止李贤诚继续拍摄呢?调查组强调打人者“阻止继续拍摄”,是暗示李贤诚被打为“咎由自取”,意思是你不继续拍摄可能就不会被打,这是变相把责任推给被害人李贤诚,这是你们这些“大聪明”发自骨子里冒出来的坏水,中国的网友可不是傻瓜二百五。
毕节和织金的领导们,你们不仅要加强舆情基础课的学习,还要加强法治理论学习,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法治思想,愿您们早日成为贵州官场的“法治之光”!
作者|羅胖說灋
来源|公号@明法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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