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中院法官王建:如果不听律师蛊惑,说不定早判缓刑回家了
因为控告村官贪腐,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八名失地农民分别被判处四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上诉后,被告安运华、安运红等人的亲属约见二审法官王建,递交亲友辩护人的委托材料。在谈话中,王建公然宣称被告人获重刑是因为被律师“蛊惑”了,甚至说“如果之前不是听律师的,不顶那么狠,说不定早就回家了”。
鉴于王建法官丧失公正立场,明显对本案的被告人带有偏见,诋毁一审律师,并且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对律师无罪辩护、应当开庭的案件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亲友辩护人致函漯河市中级法院,申请王建法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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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偏见的二审法官
为了抗议村委会主任私占土地建造养牛场,非法占用农地建设南湾明珠小区却未安置一户村民,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小村铺村二组多名村民,参与了围堵了养牛场和南湾明珠的行动。
参与维权的八名村民被警方抓捕。2023年5月4日,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分别判处八名失地农民四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其中,为首的安运华,被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危险驾驶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判决后,八名失地农民均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2023年5月23日,获悉二审将由漯河市中级法院王建法官审理,被告的亲友们约见王建法官,申请作为亲友辩护人给参与辩护。
没想到,在谈话中,王建法官竟然说,如果之前不是听律师的,不顶那么狠,说不定早就回家了。他的原话还有:“有时候你只听律师的,有时候自己就陷进去了”、“ 实际上当时如果不是律师在那蛊惑”等。
这不是赤裸裸承认一审法院在报复我们吗?并且王建对这种报复还非常的支持!
不仅如此,显然对案件抱有偏见的王建还说,“作为咱老百姓里,你看安运红这一块,实际上从法院看的很透,这拨乱反正的话,只要纠正过来,以后不在犯事就行了,是不是?你说实际上,当时说没那些事,说不定早判缓刑回家了,根本就不需要坐牢,这个事闹,闹到现在,你说谁吃亏?”、“你的了解国家,法院的思想,法院思想只要你说,是你知道这样错了,不这样干就行了”、“如果有错不认错,法院也会很硬”、“ 不认罪认罚就重了”、“ 因为这个案件,作为国家作为政府,他就是两手抓,一手软一手硬。就刚才说的,你要单独来说,他也不是队长也不是啥,都可以情有可原,都可以理解,是吧。恁要是这个事不和他弄这么狠,说不定案件早结束了,早就回家了”。
王建承认,失地农民被重判是因为“扫黑除恶很严重”的“一种纠偏”,但政府不能认错,因为“那你说这门堵的对,那你这就是跟国家唱对头吗,那你会有好果子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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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一审判决”
5月24日下午,王建法官将所有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叫到法院问话并制作了笔录。王建法官对所有被告人明确表示:“二审跟市检察院协商一致,二审不再开庭审理,进行书面询问”。
“我们可都是做的无罪上诉,且中院都还没有将案卷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在不了解的情况下,怎么就会和中院协商并且决定‘不开庭’呢?”多名被告人表示,他们认为王建在说假话,在绑架检察院对他们继续进行迫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而据律师们统计,一审的问题有:
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情形,对判决进行秘密“宣判”。
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二)项“违反回避制度的”情形,剥夺当事人对审委会成员申请回避的权利。
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三)项“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变更罪名却未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三)项“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超出控方举证范围对证据进行采信,剥夺了被告方的质证权。
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五)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指示书记员对重要的庭审活动不予记载。
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五)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在判决书中隐匿审委会的讨论内容。
亲友辩护人表示,本案在漯河市中级法院立案才三天,王建法官就完成了自己审查案件材料、将案件材料移送漯河市检察院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简直匪夷所思,我们认为纯粹就是王建在说假话,更说明王建法官严重不负责,根本就没有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只想着维持一审判决了事,全然不顾及司法公正原则,公然违法将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不开庭审理。”
鉴于王建法官对本案的被告人带有偏见,未审先判就认定这些被告人有罪,并且歧视和诋毁律师,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亲友辩护人致函漯河市中级法院,申请王建法官回避。
来源|微博@漯河失地农民状告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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