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民警联手辅警刑讯逼供,仅判一缓一
灌水、扇耳光、抽皮带、悬空吊……这些在影视剧中才能见到的审讯场景,就真实地发生在我们身边。近日,网上流传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张金派出所原民警范某和辅警林某,就是因为动用这些“非常”手段刑讯逼供而获刑的。此后,范某和林某被因犯刑讯逼供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了当时两人的判决书。
据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书描述,范某是湖北省钟祥市人,1983年出生,林某1990年出生,是湖北潜江人。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9月20日晚9时许,潜江市公安局张金派出所民警范某带领该所民警在潜江市金绅宾馆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彭某1抓获,并随即将彭某1押回张金派出所,该所指定范某主办彭某1涉嫌盗窃罪一案,并由范某带人对彭某1开展审讯工作。
次日凌晨1时许,范某安排该所辅警被告人林某等人参与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因彭某1拒不承认盗窃的犯罪事实,范某为获取彭某1的口供,默许林某等人采取打耳光的方式,对彭某1面部进行殴打,林某还持皮带对彭某1胳膊等处进行抽打。因彭某1仍然拒绝交待盗窃的犯罪事实,范某、林某等人用手铐将彭某1吊在审讯室的护栏上,采取用手铐和脚链抬彭某1身体的方式,将彭某1悬挂在半空,逼迫彭某1供述盗窃事实。
2018年9月21日至22日间,林某等人继续采用打耳光、皮带抽打、灌水等方式对彭某1逼供,造成彭某1大小便失禁,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彭某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范某、林某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1月29日主动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范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被告人林某、范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具有自首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范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仙桃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范某提出上诉,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认为犯罪事实不清楚,撤销仙桃是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仙桃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来源:记录者刘杰「公众号」】
经仙桃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于2019年1月29日自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范某于2019年2月19日自动投案。还查明,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范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彭某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仙桃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施用肉刑,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被告人林某在协助司法工作人员从事审讯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施用肉刑并致人轻伤,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某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自动投案,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林某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刑讯逼供事件经网络披露后,有网友质疑:“如此恶劣行为,不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吗?”“判得太轻了,要是老百姓对警察有这样的伤害,能否也能判一缓一?”不过,也有网友表示,能这样还原事实真相已经很不错了。
【特别声明】:本文章来源「华夏早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网站对分享、转载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将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