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副县长妻弟放贷八百万收贷五千万?本人未回应
山西太原73岁的雷凤莲老人近日向笔者展示吕梁市检察院发来的短信称,该院已对其反映吕梁孝义市法院法官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的问题,转交该院第四检察部审查。
李巍是老人的儿子,今年47岁,是山西德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老板,但2019年12月即因涉及拒执罪逃亡至今下落不明。雷凤莲说,逃亡时儿子曾打电话告诉她:“妈妈,你要相信我,我是被冤枉的,这个仇我是一定要报的!”孝义法院于2020年1月9日决定对李巍逮捕,并上网追逃。
雷凤莲展示原告签字部分空缺且三名合议庭成员均“签错自己名字”的《调解协议》。刘虎 摄
“经司法鉴定,《撤诉申请书》是伪造的,程序严重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不合法,不能再以此追究李巍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了。”一位曾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前法官告诉笔者说,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拒执罪的立法解释规定,拒执罪所指的生效判决、裁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作出;二是具有执行内容;三是必须已经生效。“本案现在明显不具备第一个条件了,已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而法院也应撤销错误的逮捕决定”。
01
“审执分离”和执行庭孙法官
孝义市民庞孝东向孝义法院起诉李巍、赵静、山西德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载明2015年9月17日时,李巍欠其本金1630万元),孝义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由审判员张忠和、任文婉及人民陪审员张瑞璇组成合议庭审理,承办法官为张忠和。
同月27日下午5点多钟,孝义法院一名法官和原告一起来到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街益国商务大厦三层的德邻担保公司,向李巍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当即就向李巍出示《民事调解书》并要求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该案答辩期还未满,尚未开庭。
“李巍看后提出借款本金数额和已经还款数额需要核实等异议,并拒绝签字。”在场的公司员工魏峰、姜楠证实,此时法官对李巍说,原告庞孝东不是为了真正和其打官司,不会申请强制执行,庞孝东是为了以此种方式帮助李巍催收欠款,如果不放心的话可以针对《调解协议》先签一个补充协议。“原告介绍该名法官为孙法官。”
李巍以为孙是审判阶段的办案法官,于是打消了顾虑,由魏峰根据孙法官和庞孝东的口述,打印好《关于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协议补充协议说明》后交双方签字,同时将签订地点和在场人的名字也写了上去(孙法官不同意写上他的名字),接着李巍才放心的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交给孙法官,此时已经是晚上八九点钟了。
“孙法官拿着《调解协议》和庞孝东高高兴兴的一同离开。”魏峰和姜楠称,法官在整个过程中,未向李巍告知出示过庞孝东举示的任何证据,也未就案件事实向李巍作任何的询问。“而且《民事调解书》是已盖上法院印章的,显然是提前制作好的。”
2016年10月8日,这位“孙法官”又向李巍送达了《民事调解书》。“3天后,庞孝东便违背了协议的约定,申请了强制执行。“这名孙法官摇身又变成本案的执行法官,此时李巍方知上当受骗。”雷凤莲老人说。2016年11月4日,孝义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巍、德邻担保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
“李巍曾多次给我讲到,上门调解的是孙志强,负责强制执行的也是孙志强,他从来都没有见到过张忠和、任文婉等人。”雷凤莲老人说,这个孙志强,是孝义法院执行庭的法官。
“全国优秀法院”孝义法院。刘虎 摄
审执分离是我国法定的制度。审判与执行是分开的,分别归属于审判组织、审判员与执行机构、执行员。立、审、执不分导致的一个人从案件受理到执行一竿子捅到底,会使某些案件一错到底,也是饱受诟病的司法腐败温床。
“孙志强违法参与案件审判工作上门进行调解,在执行阶段又担任执行案件承办法官,违反了审执分离的法律规定,他明显是为了执行而审判,工作如此积极背后的猫腻,就不言而喻了。”雷凤莲老人说。
魏峰、姜楠也出具证言,表明系看到执行法官孙志强上门组织调解。
02
单方签字协议和合议庭成员三个假签名
“案卷中,庞孝东举示的银行流水总共仅有1184.85万元(其中包括李巍通过范保林银行卡归还庞孝东借款33.6万元流水和与庞孝东转账给第三人史玮的一笔291万元的流水),实际上庞孝东是在以860.25万元银行流水主张1630万元借款本金的事实,如此明显的虚假诉讼居然能在孙志强的违法操作下作出调解书。”雷凤莲老人称,孙志强利用其法官身份积极帮助当事人庞孝东实施虚假诉讼。
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以后,李巍及德邻担保公司的状况更是每况愈下。2017年1月10日,孝义法院作出两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德邻担保公司罚款10万元;对李巍罚款1万元。二被罚款人未交纳上述罚款。孝义法院2017年10月23日从德邻担保公司晋城银行账户划拨存款8400元;2017年12月22日从李巍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划拨存款57.85万元。
李巍因拒执被羁押后,庞孝东“索要了170万元现金,以低价334万余元抵走了房屋4套,还强行拉走花瓶酒237箱、藏康酒25箱(价值100多万元),拉走高档家具51件(其中34件系他人欠李巍债务以109万余元抵偿回来的,另外17件价格未知),至今未冲抵执行案款。”
“庞孝东不是一般人。他说自己的姐姐是检察官,姐夫是副县长,还说放贷的钱还有她姐姐和姐夫的。”雷凤莲说,庞孝东还说只要不按他的意思还钱,李巍就永无出头之日。事后证明这个庞孝东确实能量不小,本案的强制执行更像是在配合他掠夺李巍财产的游戏,而拒执罪更像是逼迫李巍交出财物的“屠刀”。
笔者看到,庞孝东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的一份《承诺书》中称,其在收到李巍家属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的170万元之后,应协助李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如李巍未被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其同意将170万元返还。能有如此自信,显示了其在办案机关面前的实力。
庞孝东《承诺书》。刘虎 摄
2021年3月9日,律师调取已于2016年结案归档的案件完整的卷宗材料,吃惊地发现《民事调解协议》中原告庞孝东竟未签字,只是一个单方签字的协议。雷凤莲对此进行了实名控告。然而在2022年6月7日,庞孝东在太原市(2022)晋01民终3075号案庭审中提交的该《民事调解协议》,居然离奇般的有了其签名,另外还添加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这几个字。
“孝义法院法官为掩盖本案在未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的重大违法事实,在立卷归档长达五六年之后伙同庞孝东篡改了卷宗档案材料。”雷凤莲说。
一位曾从事多年法院审判和监督的人士进一步研究《民事调解协议》后,有了更为重大的发现。该人士称,在文书末页,三名合议庭成员同时签错了自己的名字,将“忠”字错写成“中”;将“婉”字错写成“琬”;将“璇”字错写成“旋”。
2022年,《调解协议》突然冒出来原告签名等新的内容。受访者提供
“本人签名的话,怎么可能写错自己的名字?更何况是三个人同时写错。此份《民事调解协议》显然是伪造的,涉案法官的行为已经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该人士向笔者表示,三名合议庭成员的签字,看上去为同一人所写,而且很明显书写者并非他们三人中的任何一位。
03
拒执罪VS民事枉法裁判罪
“庞孝东的借款,到目前为止李巍已经以转账、以物抵债的方式累计向庞孝东支付了2182万余元(不含强行拉走的酒和家俱的价值)。但今年3月律师去问了一下孝义法院,李巍目前还欠庞孝东多少钱,法院的人说还欠3000万。这哪是在要钱,是在要命呀!”雷凤莲告诉笔者,其子还不起庞孝东的钱,惧怕他的威胁,就跑了,几年没回来。如今是她在艰难地帮儿子四处喊冤。
因“李巍将其太原市西苑南路商铺租赁给高某华与吴某勇,获得房租5万元,未向法院申报及未履行调解书、裁定书义务;德邻担保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间未如实申报该公司保证金账户,该账户被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冻结,后划拨100万余元,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裁定”等缘故,孝义法院于2018年11月4日将李巍、德邻担保公司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孝义市公安局立案查处。李巍201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逮捕,2019年2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孝义市公安局向孝义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日,孝义市检察院向孝义法院提起公诉。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李巍下落不明。孝义法院于2020年1月9日决定对李巍逮捕和上网追逃。
《起诉书》显示,检方的量刑建议是刑期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一位曾从事过刑事审判工作的知情前法官告诉笔者,《起诉书》指控李巍构成拒执罪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李巍收到会所的租金5万元未申报也未履行调解书的义务?事实上这个租金由物业收走,系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正常开支,同时这5万元与本案执行标的额相比差距巨大,李巍此行为并无拒执的主观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德邻担保公司未申报银行保证金账户的行为,不管是公司还是李巍个人均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单位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能追究李巍的刑事责任。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无法用于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资本金账户托管(或监管)协议》,同时向开户行出具承诺书,承诺该账户资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及保证金项下代偿支付,以及相关政策许可的其他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协议的性质为动产质押合同,该账户系专户管理,账户内的资金已经特定化,完全处于开户行的控制之下,作为担保人的德邻担保公司无法取用。”
太原市迎泽区(2014)迎刑初字第8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法官张国强伪造《撤诉申请书》出具《民事裁定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而本案似乎也出现了同样的情节。2023年4月,因为雷凤莲认为案卷撤诉《申请书》中“庞孝东”的签名与其它签名均大相径庭,其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笔迹进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为:送检标称时间为“2016年9月27日”的《申请书》彩色打印件上“申请人”处“庞孝东”的署名字迹,与供检的庞孝东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经雷凤莲比对案卷中立案时法院工作人员填写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除庞孝东签字以外的笔迹与《撤诉申请书》的笔迹惊人的相似,特别是“山西德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完全就是一个人书写的。“这充分证明本案孝义法院从立案到审判环节还有一个人在全程操纵这个案件。他躲在背后,他从立案开始在一手操纵这个案件,这个人应该被揪出来。”
“鉴定意见充分证明了张忠和法官或孙志强法官伪造了《撤诉申请书》出具《民事裁定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事实,其行为已经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也正是据此司法鉴定,2023年5月15日,雷凤莲向孝义市检察院赵宏海检察长提出了“撤回对李巍拒执罪的错误起诉”的申请。
根据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说,由于本案的《民事调解书》是孝义法院违法作出的,不能以此追究被告人李巍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再次请求尽快撤回起诉。
孝义市检察院。刘虎 摄
2023年5月11日,孝义法院针对雷凤莲女士反映该院“执行法官孙志强冒充审判员、违法调解虚假诉讼案件、涉嫌伪造民事调解协议、违法出具调解书后交自己执行掠夺千万巨款的犯罪行为”的信访事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系该院承办法官张忠和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该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送达原、被告。“本案审理阶段,我院审判员孙志强未参与案件审理,更未参与案件调处。”
“这个信访回复函公然包庇说是张忠和参与调解的,对《调解协议》一方未签字、合议庭成员均签错名字的问题完全回避,不作任何解释。”雷凤莲表示,“我想说纸是包不住火的,我的每一项控告都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他们必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案卷中《撤诉申请书》经司法鉴定是伪造的,张忠和或孙志强的行为已经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老人还向吕梁市检察院提起了控告。5月19日,老人去往吕梁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接待了她,称已经对此介入调查。
04
专家意见:调解书可能系法官伪造
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孝义法院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集体”,被最高人民法院命名为“全国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状”、山西省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全省优秀法院”并记二等功,“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雷凤莲老人就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院长杨海兵发送短信、邮寄书面材料进行反映,但未收到他的任何回复。5月26日,雷凤莲致电杨海兵院长,在电话中当被问及司法鉴定意见时,杨院长回答:不知真假,等李巍回来再说。雷凤莲说:“一个法院院长竟然对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如此狡辩,企图想方设法帮助法官逃避责任。难道法官伪造《撤诉申请书》、伪造《民事调解协议》的事实需要等李巍回来才能确认?李巍不回来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追究了?难道孝义法院法官如此违法乱纪的行为已经成为常态了?针对杨海兵院长严重不作为的行为和对待老百姓正当诉求如此冷漠的态度,已决定向相关部门及领导进行反映”。
2023年4月30日,笔者向孝义法院院长杨海兵、法官孙志强发去信息,就一方当事人未签字的《民事调解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能否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进而进入执行程序、据此执行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等进行问询。截至本文发布时止,他们均未进行回复。
同日,笔者还致信庞孝东,询问“其跟孙志强是否有什么特殊关系,或者其是否向他支付了什么好处?其在2021年时还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来是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才有了协议上的签名?谁帮助其实现了这次签名?”等进行求证。此外,还求证了“其姐姐是否检察官,姐夫是否副县长”。截至本文发布,庞孝东亦未回复。
前述资深前法官告诉笔者:法官是中立的,不能代表任何一方去签字,即使一方事后追认也不可以,任何形式的所谓“追认”,不外乎是帮助违法法官逃避责任的借口。这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对法官来说,法无明文许可即禁止,不像普通民事法律行为那样随意。如果法官都敢于代原告书写撤诉申请的话,那么就有理由认为这个法官和原告存在特殊的关系,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
“单方签字不叫协议,叫单方承诺,而调解书只能根据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才能作出。”该前法官说,还没到答辩期就和当事人一起上门调解,本身就让人怀疑。即使是合议庭法官去,这也叫私自办案,因为没有出差记录,没使用法院车辆,更何况是违反《法官法》的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一系行列为足以说明背后有利益输送问题。
“还有纂改档案材料的事情。之前的调解协议是这样的。归档之后,2022年,突然变了,多了好多字。审判员陪审员这几个字都是后来添加的,谁能去调动这个档案呢?篡改呢?法律是明确禁止的,他们却敢干,说明他们披着执法者的外衣却心中无法。”
左方字迹为被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字迹不同一的撤诉《申请书》签名。受访者提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调解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足以证明本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不应予以确认。”
就一方当事人未签字的《民事调解协议》是否有效等关键问题,笔者还请教了两位法律界专家。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张伟表示:“肯定不行,调解书须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能生效,否则视为调解无效,应由法院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高法院前法官、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著名执行专家范向阳认为:如果法官的签名是假的话,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就说明这个调解书可能是法官个人伪造出来的。”
对于“原告带着执行法官去找被告拿走调解协议,但后来原告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执行法官不是合议庭成员,跳到前端的程序来”,范向阳认为,若此情况属实,执行法官是违法的。“调解协议都没有达成呢,怎么会有执行法官出现?”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处分民事权利的私权协议,如果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则必须以法院的名义出具调解书。“这个执行法官的行为,系非法介入民事纠纷,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作者| 刘虎
来源|头条号@巴蜀独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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