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判长王静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王静,正在公开审理丁学福等人涉黑案。

她自本案开庭以来存在大量违法审判行为,且愈演愈烈,直至将三名辩护律师驱赶出法庭后,引发公众广泛关注,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她的种种行为表明,其完全不具备从事法官工作的能力和素养,应按照法官法的要求,依法免除其法官职务,并追究其在任职期间滥用审判权的责任。

据公开资料显示,丁学福曾经获得中国五四青年奖、全国劳动模范、吴忠市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一夜之间,丁学福被整成了黑社会,其家族主要成员也被抓捕,该案已在吴忠市乃至宁夏自治区形成了重大影响。

该案的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全部作无罪辩护,控辩双方严重对立。此案,应当由具备丰富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主持庭审。

丁学福曾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王静虽然在吴忠中院挂职副院长,但其主持庭审的表现远不能和其行政职务相匹配。本案开庭期间,法庭已经几十次因意外休庭,绝大多数休庭都是她主持庭审不当所致,从以下细微处即可见一斑:

(一)对律师,除了警告,就是训诫,直至将律师逐出法庭

在2023年5月30日上午的庭审中,刘金滨律师认为书记员对公诉人发言的重要内容没有记录,举手要求法庭记录,但是王静言语粗暴地拒绝了。刘金滨律师对此表示抗议,便被王静连续警告两次,训诫一次。辩护人刘卫国律师亦举手要求法庭完整记录,王静审判长不问青红皂白,直接连续警告刘卫国律师两次,并让法警强行将刘卫国律师带出法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明确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律师要求法庭全面、完整、准确的记录何错之有?为何不能当庭修改?不能修改,给律师提供电脑屏幕干什么?提供电脑屏幕,不就是方便律师看笔录的吗?

(二)几次三番地将律师驱赶出法庭

在此之前的庭审中,姚文乾律师、方县桂律师也先后因为法庭记录不准确要求修改笔录、申请审判长回避等合理诉求,在法庭上坚持要求发言,被王静审判长警告并责令退出法庭。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三、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

姚文乾、方县桂、刘卫国律师均没有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王静审判长随意将三人驱逐出法庭,甚至在审判长做错的情况下,还要求律师必须书面具结悔过,否则不允许重新进入法庭。

刘卫国律师和侯士俊法官的通话

(三)简直到了不许律师发言的地步

多名律师仅仅因为举手要求发言,就被王静审判长警告,有庭审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为证。其在法庭上说的话,不涉及任何事实和证据,对待辩方总是不断地重复:

  • “不要说话!”
  • “谁让你发言的?”
  • “不许发言!”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法庭不仅应当保障律师的发言权利,而且在律师对法庭审理程序提出异议时,法庭原则上还应当休庭,但是王静审判长对这些规定置若罔闻,直接蛮横地剥夺律师的发言权,动辄以警告、责令退出法庭相要挟,视律师为仇敌。

(四)她竟然不知法庭要配备翻译的法律规定

在2023年5月29日晚上的庭审中,公诉人播放被告人马俊花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因被告人方言口音很重,辩护人完全听不懂,多次申请合议庭给予翻译,王静审判长直接予以拒绝,理由是法院无此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王静审判长竟声称对不通晓当地语言的律师无翻译义务。

(五)坚决阻止证人到庭,甚至懒得听取辩护律师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

辩护人李爱军律师申请证人出庭,被王静审判长蛮横地不予准许,或许这还能解释为权力的任性。但李爱军律师要求说明证人作证欲证明的问题,申请证人出庭的目的,王静审判长竟然也不予准许,李律师稍一坚持,立即招来王静审判长的警告。

法官为什么如此害怕证人出庭?

除了担心证人出庭会戳穿这起假案,证明丁学福等人是被冤枉的,还能有什么正当的理由呢?

王静审判长诸如上述的常识性错误和违法行为,足以证明她是一个不懂刑事业务而又蛮横、霸道的行政长官,在拿被告人的自由和人生开玩笑。

(六)时常在法庭上发飙,稍有不满就呵斥被告人

王静审判长几十次、几百次大声呵斥被告人“xxx,站起来!”,甚至和被告人当庭对吵。

在前十几天庭审中,她平均每天都要跟被告人吵架半小时以上,多次呵斥丁学福要搞清楚自己的身份,并称“你算是干什么的?”,还称“你以为你是谁?反了你了?”。

她甚至当庭告诉丁学福说“希望你能配合法庭,把这个程序给走了”。

难道庭审只是走个程序,不要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任何意见,判决书早就写好了?

《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规定法官在庭审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王静审判长俨然已经把丁学福当成了罪犯和阶下囚,庭审只是在履行一道多此一举的程序。

(七)就算是她的决定是错的,也得要求别人必须执行

王静审判长多次讲到:“不管法庭有理没理,都要听从法庭指挥”。

照此逻辑,辩护就纯属多余。因为辩护就是为了帮助法庭纠正无理和错误。如果法官明显无理,也要律师去遵守,律师也不能提出异议,那法庭就没必要有辩护了。

即使在允许律师发言时,其也反复强调发言要简要,不要展开,甚至连律师的表达方式、表达内容都要严格限制。比如,不允许律师用反问的方式发言。不允许律师提本案可能存在的公诉人受贿等问题,否则威胁要追究律师诽谤的法律责任。

(八)对待辩方像冬天般寒冷,对待控方像春天般温暖

王静审判长对本案被告人和律师充满了怨恨,因此整个开庭过程中,像吃了火药一样,怒怼被告人和律师。她对待律师像对待敌人一样,一直持续打压律师的行为。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诉人发言则完全不受限制,既没有内容上的限制,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公诉人举手发言,审判长必然慨然应允。

有一次,公诉人说要当庭监督庭审,律师表示反对,认为监督只能在庭后。此时,王静审判长竟说公诉人有权在庭前、庭中、庭后监督庭审。

王静审判长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完全不能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的需要,完全不符合法官德才兼备的要求。

其随意指挥庭审,肆意滥用权力,对律师没有丝毫尊重,完全没有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已丧失法官任职的基本条件。

作者|纪实者

来源|公号@塞上记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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