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警察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物品仅当成治安案件处理?是否有将刑事案件降格成行政案件处理的嫌疑?
“警察打人了!”我们常在电视剧里看到的调侃情节,这回在现实中上演了;而且是真打,真把公民的物品砸毁损坏。
据大河报5月31日消息,5月30日,湖北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前往“水电站放水致两名教师溺亡”事发地采访时,遭遇一辆面包车拦路,随后遭到车上三名不明身份的人殴打,造成其头皮血肿(额部)、多处挫伤(左面部、上唇、左前臂)、上肢浅表擦伤(左手环指)、(右)眼挫伤,并砸碎了他的手机和眼镜等物品。
据人民网6月1日消息,贵州省毕节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经查,5月30日,记者李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沙坝村发现一车辆跟随,遂用手机对跟随车辆进行拍摄,后下车找跟随车辆上的熊某等人了解情况。车上熊某(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李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陶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3人随即下车,在阻止李某某继续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李某某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
目前,公安机关决定依法对熊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经织金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彭某某马场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马场镇镇长职务;经织金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熊某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已将其调离公安系统);经马场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李某、陶某予以解聘处理。
对比以上两则消息,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其中的出入:一、大河报说是面包车拦路,人民网说是跟随;二、大河报说是砸碎了记者的手机、眼镜等物品,而人民网说是因扭打致使李某某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三、大河报说是三名不明身份的人员,人民网直接实锤称这三名人员一名是某派出所副所长,另两名是该所辅警。
这些出入都不是最大的出入,最大的出入在于大河报交代了记者李某某为何前往织金县——采访水电站放水致两名教师溺亡的事件这一背景,而人民网刊载的通报对采访事项只字未提。
为何不提,为何跟随,为何拦截,为何打人,为何损坏手机等物品,颇值得玩味,明白的人都明白。
最要命的是毕节通报开篇指出,这是一起治安案件,定了性。对案件的细节也没有更进一步的通报,警务人员从哪里开始跟随记者的车辆,跟了多久,有没有拦截,有没有穿制服,有没有亮明身份,损坏的物品价值几何等等。
而对直接施暴者的处理,三名警务人员(一名在编警察,两名辅警)均被治安行政拘留,人事上仅将警察免职,调离公安系统,将辅警解聘。
从5月30日下午(18时22分记者报警,应可推断被打不久)发生警察殴打记者事件,到6月1日凌晨(3:43)发布通报,从事件发生到定性处罚,历时不足36小时,这种查案处罚的速度堪比光速。
匆匆定性,匆匆处罚。我们不禁要问,查明事件的前因后果了吗,定性准确吗,处罚符合程序吗,有没有偏袒畸轻的情形?
仔细推敲不免让人起疑,这是一起简单的打人治安案件吗?
未必。这极有可能属于触犯刑法的犯罪案件。
据上述媒体发布的消息,不难推断,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被打时不知三人的具体身份,说明三人既未穿制服也未向李某某表明身份,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那此次三名警务人员殴打记者的行为应属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纠纷。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依据上述规定,李记者被损毁的手机、眼镜等物品价值几何或三名警务人员毁损李记者财物的行为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成为该案是否能立“寻衅滋事”罪并追究三名警务人员刑事责任的关键。
但毕节通报完全没有提及这一点。个人认为尽管当时为李记者做了身体的伤情鉴定(轻微伤),要是做一下财物价值鉴定就更有说服力(李记者毁损的财物价值是否在两千元以上)。
即便如此,警务人员任意毁损记者财物的恶劣行为,早已传遍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严重损害警察等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难以挽回的恶劣社会影响,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如此看来,贵州警察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物品仅当成治安案件处理,有将刑事案件降格成行政案件处理的嫌疑。
而且嫌疑很大。
作者|甘仕荣
来源|公号@阿甘说法
-作者简介-
甘仕荣,清华大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学士;清华大学校友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政法委党校兼职教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涉性犯罪与妇女儿童保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专注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辩护和控告,对涉性犯罪和职务犯罪研究颇深;以及各类行政案件(土地及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和复议)等。曾任职首都政法、纪检系统近8年,担任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公职律师;2008年带队从首都骑自行车到珠峰大本营(海拔5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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