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往我身上浇冷水,用木棍打我的腿,又用金属夹子夹我的乳头和耳朵,用烙铁烙我的手。”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村民袁义军,被指控于2009年“纠集”一名聋哑智障少年,杀死两名村民,并抢夺了现金。警方侦查阶段,袁义军作了有罪供述,承认“杀人”;案件开庭时他当场翻供,撩起衣物袒露身上伤痕,称遭刑讯逼供,被迫认罪。

卷宗显示,警方仅用6天就“侦破”此案,但除了聋哑智障少年的供述外,该案没有任何指向袁义军“杀人”的客观证据,也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发现“作案工具”。

袁义军被法院称“犯罪手段凶残、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拒不认罪,依法应予严惩”,但第一次被判死刑上诉后,袁义军被改判死缓,留住了性命,喊冤至今。“杀两人而不死”,此案被指系典型的“疑罪从轻,留有余地”。

袁义军七旬老母手持申诉信件。刘虎摄

01

6天“侦破”两村民被杀案

十四年过去,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尧山村已发生巨变。笔者来到这里,多数村民迁往县城,当年命案发生的房舍拆掉了,丛树杂草掩去了所有痕迹。

2009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村民张广成的亲属发现,张广成和另一名村民涂志成都死在了张广成的家中。

最早发现尸体的张广成侄女婿张克农回忆,张广成躺于堂屋,“脸上全是血,地上全是血”;涂志成的尸体则在厨房被发现,“头上身上全是血,血已干了。”

张克农还提到,案发前两天,张广成还到镇上卖了稻子,身上估计有3000元左右现金。但发现张广成尸体时,他身上的现金都不见了。

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两名受害者系被人用锐器杀死;结合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死亡时间距案发时间24小时以上。

固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一份《破案记录》中称,他们认为,两名死者分别被杀死在厨房和客厅,但现场没有对抗、逃脱的痕迹,说明作案人身体素质好,在力量对比上有压倒性优势。

固始警方出具的《破案简要》。刘虎摄

“同时可以说明,一人不能完成作案,作案人数应为两人以上……现场无明显翻动,死者衣着完整,侵财可能性不大,报复杀人可能性极大。”该份《破案记录》还称。

警方根据这些“判断”,将“作案嫌疑”锁定在此前与张广成有过矛盾的村民袁义军身上。

卷宗显示,2008年3月26日下午,袁义军因土地纠纷与张广成家发生矛盾,袁义军在盖猪圈时遭到张广成家属阻止,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袁义军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

锁定袁义军后,固始警方采取“外松内紧”的方法对其“秘密控制”,并发现袁义军在案发前与本村的17岁聋哑少年陈云亮接触较多,案发前两天,两人曾在一起挖黄鳝。

当年的命案现场,如今已成荒地。刘虎摄

警方判断,该案可能系袁义军、陈云亮结伙作案,遂将陈云亮秘密传唤。经过讯问,陈云亮很快便供述,2009年3月5日下午,自己受到“挖黄鳝的人”金钱诱惑及指使,帮助袁义军用菜刀、尖刀杀死二人。

“民警再接再厉,遂即展开对袁义军的讯问。在证据面前,袁义军供述了杀人事实。”警方称,2009年3月13日,他们对袁义军的父亲袁福金进行讯问,袁福金供述,袁义军在杀人后曾将杀人情形告诉他。

“至此,该案成功告破。”根据固始警方的总结,从2009年3月7日案发,到该年3月13日破案,只用了6天时间。

02

唯一证据缘自聋哑智障“同案人”供述

根据固始警方的侦查结论,袁义军因与张广成有过矛盾,又怀疑张广成对自家饲养的鸡、狗投毒,怀恨在心而萌生杀人恶念。

警方称,因担心自己势单力薄,袁义军以“给1000元报酬”为诱饵,纠集陈云亮参与共同作案,并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来到张广成家,将张广成及另一正在张家串门的村民涂志成杀害。

笔者梳理刑事卷宗发现,警方提供的证据中,没有任何指向袁义军“杀人”的客观证据。数十名证人提供的“证言”,仅能证明袁义军曾与张广成一家发生过纠纷。

该案也没有任何目击证人。在案发现场,警方提取了不少“作案人”生物痕迹,但均与袁义军本人无关。

卷宗显示,警方在厨房的一只白瓷碗上提取了一枚指纹,亦在屋内发现了多枚烟头。

经鉴定,指纹是聋哑少年陈云亮所留;烟头大多为死者张广成、涂志成所遗留,另有三枚烟头,系陈云亮所留。

案发现场所提取“作案人”生物痕迹,均为“小哑巴”陈云亮所留。刘虎 摄

陈云亮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承认杀人,但表示系受他人指使、引诱,“挖黄鳝那个人不让我讲,如果讲了要被派出所逮走。”

陈云亮,被村里人喊为“小哑巴”,案发时17岁。袁义军家属向笔者介绍,“小哑巴”是一名聋哑人,但日常表现与正常人并无太大差异,平时喜欢在村里逮鱼虾黄鳝,闲时亦同他人打麻将。

“小哑巴”的母亲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说,其子天生耳聋,“他听别人说话时要看说话人的嘴型,基本能听懂别人说话内容。”

2009年11月,固始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机构,对陈云亮的精神状况及智力水平进行了鉴定。结论显示,陈云亮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缓”,日常生活能力被评定为“轻度智力低下”,但具有作证能力。

多年后的2023年5月,袁义军家属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现场的指纹、烟头元等客观证据,都指向“小哑巴”是杀人凶手,警方不能仅根据“小哑巴”的供述、以及袁义军与死者曾有过矛盾,就认定袁义军也是凶手。

卷宗还显示,警方根据袁义军的“有罪供述”,去寻找袁义军所称的杀人刀具等,但将池塘水抽干未找到;在袁义军家里,未找到供述所称的作案时的衣物,未找到任何可疑血迹和斑迹。

03

警方讯问故意不开录音录像

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目的是“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多名刑辩律师介绍,之所以有此规定,说直接点,就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但卷宗显示,固始警方在讯问袁义军时,故意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是在讯问结束后进行“补录”。

在接受讯问时,袁义军承认“杀人”,但一被送入看守所,他便开始喊冤,坚称自己未杀人,所谓“有罪供述”系在警方刑讯逼供下被迫作出。

在寄给家人的信件中,袁义军写道,他在案发次日的2009年3月8日一早,就已被固始警方带走,并关押在刑警大队二楼的一个房间,直到3月15日才被送到看守所。

袁义军说,在刑警大队的八天内,他遭受了非人的待遇,“我说我没有杀人,他们说,只有你家和死者有矛盾,人就是你杀的……之后侦查人员就开始打我。”

“三月份天还很冷,他们只让我穿一条裤头,往我身上浇水、用风扇吹我;用木棍打我腿,当时木棍也被打断了几根;又用金属夹子夹我的乳头和耳朵,我的乳头当时被夹掉了一块皮;用烙铁烙我的手,我的左手面现在还有烙印。”袁义军在信中写道。

袁义军所述遭刑讯逼供的经过。刘虎摄

袁义军还提到,一名刑警大队长用一只脚站在铐住他的手铐上,又将他吊起来打,不让睡觉、不给饭吃,每天只给一小杯水喝。

尽管如此,袁义军仍未承认杀人,直到侦查人员称“再不说,把你老婆和你妈也抓来,让你的孩子没人带”,“我怕了,我实在没有办法,就说当时带了一把刀和哑巴杀的人。这所谓的刀根本不存在,全是瞎编出来的。”

袁义军也提及了讯问录像的制作过程:“录像是事先写好的假口供,侦查人员说,不好好录,就把我往死里打……录像后的当天下午,把我送到看守所,到看守所时,我的腿还肿着,头上身上也有伤。”

2009年3月15日,固始县看守所收押袁义军时,对其做了健康检查,显示袁义军“双脚肿(在刑警大队讯问八天)”。

袁义军被收押时,健康检查显示“双脚肿”。刘虎 摄

笔者注意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很快被检方退回,要求警方补充侦查。在《退补提纲》中,检方要求参与讯问袁义军的侦查人员逐人出具书面证言,是否有“违法取证”的行为,对该案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详细说明。

检方还要求固始警方对审讯袁义军、陈云亮的录像资料进行电子物证鉴定,确定录像资料是否被剪辑或篡改,并要求警方确定录像的具体时间,“与哪次笔录能够对上?”

固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作出一份《情况说明》称,对袁义军的讯问录像,是在2009年3月15日10时至11时、笔录已经制作完成后,再进行录制。

“刑警大队民警在笔录制作完成后,为防止其翻供,特意录制该讯问录像,其目的就是证实犯罪嫌疑人袁义军为自主陈述。”警方《情况说明》称。

固始警方人员在讯问中故意不开录音录像。刘虎摄

04

被控“残杀二人”却未被判死刑

为回应检察院疑问出具的固始警方《情况说明》称,审讯人员没有对袁义军刑讯逼供及变相刑讯逼供。

五名办案民警也分别出具《说明》称,自己在讯问袁义军时,没有刑讯逼供,证据合法。

警方出具《情况说明》否认“刑讯逼供”。刘虎 摄

据袁义军家属回忆,该案在信阳中院一审开庭时,袁义军当场撩起衣物,袒露自己被刑讯逼供后留在身上的伤痕。

2011年1月,信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义军死刑、陈云亮有期徒刑10年。

2011年12月,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12年12月,袁义军重一审被改判死缓、限制减刑。

笔者注意到,在原一审判决书及重一审判决书中,信阳中院均强调,袁义军“犯罪手段凶残,犯罪性质、情节恶劣,造成后果严重,且拒不认罪、悔过,依法应予严惩”。

“严惩”的后果,则是袁义军在原审被判死刑后、经重审改判死缓,活到了现在。

袁义军一度被判死刑,后在无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下被改判死缓。刘虎摄

一名资深刑辩律师介绍,古人常说“杀人偿命”,但现实的法律规定“杀人未必偿命”,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不同的犯罪动机、行为手段、犯罪形态等,都会影响杀人犯的结局。

“本案中,袁义军被指控出于琐事残忍杀死二人,且拒不认罪,亦不存在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因素。”上述刑辩律师指出,综合这些因素,袁义军难逃一死。

但该律师还指出,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对死刑适用影响很大的因素,即“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是否存在合理怀疑”。

该律师认为,因此,信阳法院在判决书中反复强调袁义军“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同时未对“改判死缓”作出任何解释,基本可确定系因袁义军案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未能排除合理怀疑。

“这便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罪从轻、留有余地。”该律师介绍,对此,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多次强调,要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摒弃“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2013年12月,袁义军再次向河南高院上诉,被驳回。在二审裁定书中,河南高院对“为何不判袁义军死刑”作出了一定的解释:

袁义军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限制减刑。

至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如何,河南高院未展开阐述。

05

六旬父亲因“包庇罪”羁押三年病死看守所

袁义军的家里没有袁的任何照片,只有这张第一代身份证。刘虎摄

命案发生那年,袁义军29岁,家中父母健在,他结了婚,育有一双儿女,儿子5岁,女儿未满周岁。袁义军被警方抓捕后,这个家庭的命运也被彻底改变了。

袁义军被带走数日后,2009年3月13日,其父袁福金因涉嫌“包庇罪”,亦被固始警方刑拘。

警方说,袁义军在作案后,向父亲讲述了“杀人”之事;但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袁福金多次作虚假证明,意图包庇儿子。

与儿子一样,在警方侦查阶段,袁福金作了有罪供述,承认“包庇”,说“儿子确实告诉他杀人之事……但他是我儿子,不忍心把他交给公安机关”;但在开庭时,袁福金也彻底推翻了这种说法。

2011年1月,袁福金因“包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他选择了上诉。2012年3月,案件审理期间,被羁押了三年的袁福金因病死于看守所,时年60岁。

如今,袁义军的家中还有一名70岁的老母亲,在家中种地种菜,每月领着政府的低保金。袁义军的妻子始终未改嫁,一个人在外地打工,勉强将两个孩子拉扯大。

这些年,袁义军寄出的信件被家人一封一封好好收集。袁义军妻子向笔者说,她相信丈夫是清白的,“平时连一只鸡都不敢杀,怎么可能因为一点琐事就拿刀捅死两个人?”

笔者获取的一份信件中,袁义军写道,固始警方认为他与死者张广成有矛盾而萌生杀人恶念、以此推定他有罪,“这本身就很荒唐,是典型的感性思维。人是社会化的人,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有矛盾很正常……我与死者是有些小矛盾,但并非不共戴天之仇。”

“更何况我上有父母,下有一双聪明可爱的儿女,妻子温柔贤惠。我家庭幸福,我才二十多岁,因过去的一点小矛盾,去杀一个60多岁的老人,还要殃及另一个无辜的老人,对我有何好处?”袁义军说。

袁义军说,在案证据证明,他的“同案人”陈云亮杀人是无可辩驳的事实,但公安机关如何认定“作案人数应为两人以上”?

袁义军历年来从监狱寄出的信件。刘虎摄

在他看来,陈云亮是为了减轻罪责而对他进行诬陷,“他诬陷我,我成了主谋,他成了从犯,责任后果主要由我承担。陈云亮虽然是个聋哑人,但根据司法鉴定,他具备作证能力。既然有能力作证,也就有能力诬陷我。”

陈云亮如今已刑满出狱,当地村民称其外出打工,人并不在当地。

袁义军说,“坐在家中,祸从天降,试问我的案子算什么?人命关天,疑罪从无,这些法律原则难道只能是戏说而已?无凭无据,屈打成招,绝不是中国现代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让失去丈夫的老母亲别再失去儿子,让忍辱负重的妻子,有了丈夫的回归而对生活充满希望!让年幼的孩子有了父亲的依靠,纯真的脸上别再流下委屈的泪水!”

在寄给家人的信件中,袁义军多次提及,希望家人委托一位在北京执业的河南籍著名刑辩律师来帮忙申诉。

“家里没有钱啊!”袁义军70岁的老母亲垂泪。

作者|刘虎

来源|公号@刘虎和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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