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60人电诈集团案重审撤诉11人免罚10人,仍存巨大争议
河南信阳政法机关办理的武汉暖心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暖心公司”)特大电信诈骗案有了新进展。近日,该案重一审宣判,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和员工重一审量刑较原一审均有不同程度下降,10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还有11名被告人被检察院撤回起诉。但本案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截至5月24日,有37人提起了上诉。
2019年6月30日,暖心公司在武汉黄陂进行团建活动。受访者提供
2020年11月25日、12月11日,本案原一审分两批在河南省潢川县法院开庭,并于2020年12月28日同时宣判,除两人有其他罪名外,包括离职员工在内的全部60人被认定犯诈骗罪并获刑(详见微信公众号“高倍镜”此前文章《武汉特大电诈案悬疑:河南跨省抓捕60人判重刑,辩护人认为无罪》)。
01
重一审量刑下降,刑罚人数大幅减少
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潢川县公安局跨省将武汉暖心公司47名员工抓捕,后又抓捕了该公司13名已离职员工。
2020年12月28日,潢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大股东董登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股东张磊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股东徐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另外57名被告人也分别领刑。
董登岳等人不服该判决,向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月19日,信阳中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又重新回到了潢川县法院。
在自媒体和红星新闻、新黄河等国内多家媒体关注之下,2023年5月14日,潢川县法院作出新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董登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张磊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徐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三名主犯的量刑均有降低。
原一审判决中,被告人李某枝、隗某搏、李某国、龚某被认定为“犯罪集团组织者、管理者以外的主犯”,重一审判决被降格为“地位、作用较高的从犯”,量刑也相应有所降低。
此外,公诉方撤诉11人,另有10人被法院宣告免予刑事处罚。这起原一审认定的“60人电诈集团”案,重一审共有39人获刑事处罚。
02
仍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重一审判决书显示,对各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潢川县法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构成诈骗的辩护意见,该判决认为,在案证据能证实各被告人在武汉暖心公司以开展“情感挽回”业务为幌子,形成人员较为固定并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在网络上虚构与知名主持人及栏目合作的事实误导、引诱被害人,向被害人许诺不能实现的高概率情感挽回服务,共同骗取被害人缴纳咨询费、服务费,在被害人发现上当后要求退还费用时,则采取隐匿、延长服务期限或者退还少量费用的方式进行掩盖的事实。各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武汉暖心公司办公场所现已成为其它商家的所在地。张梦云摄
针对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武汉暖心公司提供了实质服务,虚假宣传行为仅构成民事欺诈及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的意见,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在性质上明显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且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应当认定为刑事诈骗行为。
庭审中,有部分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认定为电信诈骗,而是合同诈骗行为。该法院认为,本案中武汉暖心公司采用网络推广的方式,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等方式吸引被害人关注,具有电信网络诈骗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以及被害人具有广泛性、不特定性等特征,应当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判决书还显示,部分被告人提出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存在刑讯逼供或诱供的情形,应予排除”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均经本人核对签字,且各自多次供述前后基本一致,所提出的刑讯逼供或诱供并无证据或提供线索予以证实。
03
11名被告人被撤诉仍要讨说法
重一审期间,潢川县检察院撤回了对部分被告人的起诉。2023年2月28日,潢川县法院分别做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对第一批47名被告人中的7人和第二批13名被告人中的4人共计11人撤回起诉。
本案被告人家属称,由于《刑事裁定书》中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原因并不清晰,第一批被撤回起诉的7人中有2人上诉至信阳中院,要求潢川县法院补充清楚撤回起诉的原因,有的还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第二批撤回起诉的4人无人上诉。因有2人上诉,第一批被撤回起诉的7人尚未收到潢川县检察院的不予起诉理由。第二批撤回起诉的4人目前已收到不予起诉理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因为这11人被撤回起诉,其他多名员工先后信访举报至河南省巡视组,河南省巡视组责令潢川县法院审查案件。2023年3月27日,潢川县法院出具《关于程某某、谭某等11人信访问题答复》称:“对于你们反映的问题,潢川县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安排开庭时间审理此案。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本院将依法公平、公正地作出判决。”
2023年4月21日,潢川县法院对本案第二批9名被告人(13人中已有4人被撤回起诉)开庭重新审理。5月5日,又对第一批40名被告人(47人中已有7人被撤回起诉)进行了开庭重审。
04
关键证据录音至今尚未提供
出席第一批40人重一审的被告人家属及辩护人认为,尽管进行了重审,该案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庭审程序违法。在5月5日的法庭调查发问环节,没有让某一个被告人单独被问询,而是把大多数被告人都留在庭上,只带离了被发问的被告人,其余被告人全程旁听了全部法庭调查发问环节。
二是检察院未变更《起诉书》,仍以原《起诉书》开庭。第一批47人中有7人已被撤诉,且本案在原二审时补充了大量电子证据,检察院却仍按照原一审的《起诉书》进行起诉,只是以口头方式当庭宣布调整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在开庭之前,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收到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变更起诉通知书》。
三是检察院将被撤诉的7名被告人的言词证据直接转为证人口供,用来指控诈骗。2名被撤诉的被告人表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成了证人,而且口供中有的话并不是自己说的。
“暖心特大电信诈骗案”公诉机关潢川县检察院。张梦云 摄
四是本案关键证据“Y3系统”的录音至今尚未提供。武汉暖心公司一直对公司的服务进行录音并保存在Y3的办公系统中。在本案原一审、原二审及重一审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均多次申请调取Y3系统录音。重一审判决书称,侦查机关于2022年12月调取了Y3系统云服务器的相关数据,但“因技术原因,该文件暂无法直接读取”。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武汉暖心公司提供了对等服务、其行为不具有诈骗性,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试问有哪个诈骗集团一直努力申请把自己的行骗过程调取出来的?这本身就与情理不相符。”出席庭审的被告人家属对重一审判决书的说法并不认可,称负责公司网络技术的股东曾当庭表示,其已经在原一审、原二审的自我辩护书及律师辩护意见中清晰地告知如何调取本地服务器内的服务录音。“并且多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至今未被调取。”
05
多名被告人称口供与实际不符
被告人家属称,在案件质证环节,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个人口供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与员工逐一质证。多位被告人均提出自己的言词证据与实际不符,存在篡改的情况,并且提到自己并非在审讯室里被审讯,或者遭遇逼供,或者不给时间查看笔录就匆忙催促签字。大多数员工当庭申请调取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均未得到回应。
被告人家属称,从庭审中了解到,本案多名证人口供也与实际严重不符,并且存在卧底的情况。潢川县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上承认潢川公安曾前后派两批人去武汉暖心公司卧底。部分员工当庭指认,在公司员工被抓捕至派出所时,亲眼看到前一天来公司上班的一位袁姓员工在车下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抽烟说笑。有员工在办案机关内被审讯时,该袁姓员工推门而入,并问“这是在审讯XX员工吗?”在本案中,该袁姓员工是作为证人且留存了证人证言来指认公司是诈骗集团的。辩护人希望潢川县检察院出具两批卧底的名单,检察院以不知道为由拒绝提供。
还有多位员工在庭审中表示,至今仍有个人手机或银行卡等重要个人物品未被当地返还。员工被抓捕时,公司有多台笔记本电脑,且开庭时多位员工提出自己的电脑上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目前办案机关的扣押清单上却没有这批电脑。
06
不服重一审判决再度上诉
董登岳等多名被告人不服重一审判决,继续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据被告人家属透露,“第一批大概有三十多人上诉,第二批也有一半上诉了。”
艾某是武汉暖心公司二线情感分析师,原一审被潢川县法院以犯诈骗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重一审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重一审判决后,艾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该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畸重,请求依法改判自己无罪。
“警方收集的所谓受害人供诉并不真实、合法,且没有关联性。”艾某称,“我们都是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内容进行服务的,并没有隐瞒欺骗。所谓被害人陈述是在我们全部被抓后,警方主动打电话告知客户我们是诈骗公司。我们的服务周期都是按月计算的,很多客户都在服务当中,我们突然被抓,客户和我们断联后忽然接到警方电话告知我们诈骗,当然会在警方引导下做出不真实的陈述。”
艾某称,他是通过正规招聘网站“58同城”入职的,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一份正常的工作,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无法非法占有,客户的钱款都是直接打入公司对公账户。“工作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回复客户问题,服务好每一个客户,我服务过的不少客户都对公司服务表示满意,判决却认定这些客户接受的不是实质性服务,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事情。”
“我于2019年7月26日被抓后,当天晚上十一点多被提审了一次,在一个小房间里,没有任何录音录像设备,开始前先威胁了我一波,让我老实交代。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工作流程,接下来就跟同事被放在一间房子的地板上冻了一夜。第二天上午又被提审了一次,下午第三次提审,没有问我什么问题就直接让我签字,口供上面的问题都是没有问过的,警察自己编辑好了让我签,我不签就吓唬我,还说配合好了马上回家。当时我比较害怕就签了,接着就被带到了看守所,谁知一待就是三年多。”
“案子开庭前,审判长到看守所要我认罪认罚,不然就判刑七年零九个月。我不知道他这种行为到底合不合法,还没有审理就直接判定有罪了?”艾某称,“本案发回重审后,有11个同事被免于起诉。同样是员工,做同样的工作,为什么他们可以被免于起诉?评判标准到底是什么?更离谱的是在判决书上,这些被免于起诉同事的口供居然变成了证人证言,没有出庭当庭质证,甚至没有经过他们同意就堂而皇之地作为证人证言,这样合法吗?”
江某某是暖心公司一线客服,原一审和重一审均被以犯诈骗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她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说,“案子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如今的重审,已经是第四个年头了,可能对于你们来说只是一个结案的时间期限,对于我们来说等待的则是法律的公平公正。”
作者|张梦云 刘虎
来源|公号@刘虎和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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