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自诉个体酒店女老板诽谤犯罪——河南商丘一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漏洞百出
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自诉个体酒店女老板诽谤犯罪
——河南商丘一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漏洞百出
内容提要:
王玉坤曾任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的副局长,高四清是商丘市睢阳区火玫瑰快捷酒店的女老板。在王玉坤担任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高四清租赁王玉坤未成年儿子的房屋开办商丘市睢阳区火玫瑰快捷酒店。
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了纠纷。高四清将有关案件的事实写成贴文发表在天涯论坛上(现在已经关闭),王玉坤认为,高四清诽谤自己,于2022年10月9日,王玉坤在向司法机关举报之后,司法机关不追究高四清的刑事责任,王玉坤提起了刑事自诉。
正文: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自此我国网络安全相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除了这部主体法律,在《民法典》、《刑法》等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同时有30多个条例、决定、答复、解释等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着规范与调整的作用。至今多年,笔者一直关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并致力于推进互联网相关法律实施和完善。
近日,一份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豫1403刑初499号引起笔者关注。此案是一起刑事自诉案,由自诉人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退休副局长王玉坤诉高四清犯网络诽谤罪,初审判决被告人高四清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而该案被告人高四清维权无门主动联系笔者求助,讲述案件经过和艰辛维权路。本着尊重事实真相,尊重法律的原则,笔者认真看了该案判决书,及该案重要证据民事相关案件卷宗,发现此案如果没有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猫腻,那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还真是草率判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以及证据真实性都未审查清楚,就急急判决被告人有罪,经过笔者认真分析研究,判决草率的具体如下:
判决草率证据一:真实有效浏览量是否构成网络诽谤罪立案条件未审查
据判决书中自诉人和被告人双方都承认,被告高四清实名注册的天涯论坛账号143663120,并于2021年5月24日在天涯论坛贴吧发布四篇文章:1.《商丘市睢阳区法院执行法官滥用职权,罗织罪名迫害群众》,浏览量是61,评论0;2.《商丘市公安局退休局长串通睢阳区法院执行官滥用职权,罗织罪名迫害群众》浏览量191,评论1;3.《商丘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玉坤串通执行法官滥用职权,罗织罪名迫害群众》浏览量61236,评论106;4.《商丘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玉坤串通执行法官滥用职权,罗织罪名迫害群众》浏览量62594,评论93;四篇文章合计总浏览124082次。
法律分析:根据《网络诽谤解释》的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强调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应当扣除被害人自己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次数,以及使用软件刷量等导致统计失真的次数。本案中网络公开信息可以查询天涯论坛近些年流量一直走下坡路,甚至2022年出现停止运营情况,2023年3月29日论坛官方宣布停服,4月1日官方微博公告无法访问。值得一提的是天涯社区官方微博的转发量仅仅170次,评论量也仅仅1298条。本案中四篇文章为同一人同一网站同一时间段发布的文章,通过数据对比出,以及天涯论坛近些年运营情况,显然前两篇文章更符合天涯论坛社区实际运营情况,后面两篇文章明显存在人为或者软件刷量嫌疑。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时,并未剔除明显失真或重复刷量数据,本案法官对于网络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或转发量并未进行实质审查,未剔除统计失真的次数,不能确保认定次数的真实性、有效性。草率以四篇文章总浏览量来达到网络诽谤罪立案条件与法规解释不符。
法律依据: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对网络诽谤中“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的具体情形、“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以及“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刑事公诉例外情形等方面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中,《网络诽谤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了网络诽谤“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之一为“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这一认定标准也成为司法实践认定网络诽谤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重要依据。
判决草率证据二:认定事实不清,被告人到底是恶意诽谤,还是维权无门只能网络曝光求救?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通过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双方因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豫1403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后高四清申请再审,睢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8)豫1403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17)豫1403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期间又发生纠纷,高四清才网络发文。而自诉人王玉坤陈述重点指控三点:
第一点:自诉人王玉坤陈述一直强调自己和被告人高四清没什么关系,也没有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全程没参与,仅仅是帮亲戚参谋。被告人高四清发文捏造事实,高四清租房出资建火玫瑰酒店,没和他商谈过此事,房子是亲属的,他也没让高四清出资建设三层钢结构楼房,并且被告人高四清停工,是因为违建,并非文章内容描述因王玉坤和内弟矛盾。
实际证据:
(2022)豫140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书第5页,证人荣瑞玲证实涉案房屋和签约时,自诉人王玉坤在场。涉案房子土地证所有权归王浩源,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王浩源(自诉人王玉坤儿子)。
(2022)豫140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书第6-7页,律师葛磊证言王玉坤是实际房主。
(2022)豫140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书第8页,自诉人王玉坤陈述涉案房屋和高四清谈合同时,本人在场并且重点把控合同条款。女儿王璟璟是出资人,房子土地证在儿子王浩源名下。
(2016)豫1403民初3574号-民事诉讼卷宗45页,王浩源的诉讼代理人张陆峰出具手写《情况说明》,证明位于商丘市归德南路西侧,市一高对面,登记在王浩源名下,实际房主有刘巧英(王玉坤妻子),王玉民等。
证人汪凤龙出具证明:本人参与了商丘市归德南路西侧,商丘一高对面施工建设,和高四清、王玉坤一起商量的开工建设细节,王玉坤每天都会去现场监工,最后,王玉坤内弟(妻弟,小舅子)前来闹事,说和王玉坤有纠纷才不得不停工。
房子妻子刘巧英、女儿王璟璟都是实际出资人,土地证和房产证都归儿子王浩源所有,房屋出租签约时,自诉人王玉坤本人在场,并且重点把控合同条款,这时候自诉人王玉坤说被告人高四清和他没有经济纠纷。笔者比较心直口快,就想问问这是把法官和大众当傻子?还是觉得法官好糊弄,有恃无恐?婚内妻子刘巧英、女儿王璟璟出资,还和你没关系?什么时候夫妻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了?妻子花钱不是家庭支出了?签约时重点把控合同条款,还说和原告没牵扯,没有经济纠纷?这种话商丘睢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竟然也采信?
第二点:自诉人王玉坤陈述没串通高四清代理律师葛磊,原民事案件亲属告的高四清,亲属和高四清律师葛磊签的调解书。
实际证据:
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豫民初3574号民事裁定书,已判决驳回原告王浩源起诉。同一案由,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豫1403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由原告诉讼代理人张陆峰和被告代理律师葛磊签订。后高四清申请再审,睢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8)豫1403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
这三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均是王玉坤儿子王浩源,而非一般亲属关系。且原告王浩源与关键证人荣瑞玲伪造母子关系证明(具体下文有详解),出具虚假多份证据,干预司法公正,所以,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豫1403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及睢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8)豫1403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裁定是否公正有待商榷。
而关于代理律师葛磊在(2017)豫1403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卷宗第23页,和被告人高四清签署的一般授权委托书,而非全权授权。(2017)豫1403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卷宗第88页,葛磊擅自行驶全权代理权力与原告诉讼代理人张陆峰签调解协议,被告人高四清并未签字同意。
笔者只看卷宗证据说话,卷宗中被告人高四清委托代理律师葛磊的协议为一般代理,葛磊却行使了全权代理的权利。笔者不清楚葛磊有没有和王玉坤勾结,对于高四清和律师葛磊之间矛盾纠纷,不予评价。但网络文章中描写内容与事实经过基本相符,虽然部分细节有遐思,但并非完全凭空捏造,毕竟自诉人王玉坤和原告是父子关系,其妻子和女儿都是实际出资人,房主。被告高四清代理律师葛磊突然偏袒原告,未经高四清允许签字同意调解协议,高四清怀疑其中有猫腻,也在合理范围内,并非完全凭空捏造。
第三点:自诉人王玉坤陈述没串通睢阳区法院执行官谢时中,没有参与执行,因案件执行太慢,执行局应该拘留高四清结果没拘留,亲属对法官有意见,根本不可能勾结。
实际证据:被告人高四清提供多份和执行法官谢时中的通话录音证据,证明高四清并没有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反而是早早提交了财产清单,执行法官却没给对方开具收条。录音证据同时证明,原告方找法官要求转公安,法官以拒不执行,移交到当地公安局,当地公安局多次上报给本地检察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商睢一部邢不诉(2021)26号,详细写明案情。自诉人王玉坤称没有参与执行,被告人高四清拍摄多张照片,证明王玉坤及其在公安和纪委工作的多名亲属,多次出现在执行标的现场。
笔者话:自诉人王玉坤退休前是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在本案中法院执行法官和自诉人王玉坤以及王玉坤说的多名实际房主亲属均从事司法工作,如王玉坤女儿王璟璟在商丘市公安局纪委工作,二弟王玉民退休前在商丘市纪委工作。被告人高四清有没有犯拒执罪会这些司法系统的亲属会判断不清?当地公安将案件反复报当地检察院,最后商丘睢阳区检察院调查清楚,写明案情,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孰是孰非一看便知。考虑自诉人退休前职务及其女儿王璟璟现职务,被告人发文内容,合理怀疑,并非完全没有依据。
法律分析:综合以上证据,可以判断出此案中被告人高四清没有主观故意性,捏造事实诽谤王玉坤。文章中主要经过与事实相符,部分细节有遐思,但对主干内容影响不大,而网络公开检举、举报属于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很多人通过正当途径维权遇到阻力时,会采用网络曝光事实引起关注维权。网上公开举报、投诉只要举报的内容属实,不夸大、不歪曲、不进行人身攻击,不仅不犯法,而且应该受到鼓励。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积极应对、查清事实、拨乱反正。以上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高四清发布的四篇文章内容与基本事实相符,而非捏造扭曲事实污蔑诽谤他人,不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判决草率证据三:本案自诉方关键证人自诉人王玉坤三弟媳荣瑞玲,在与此案相关的多个重要案件和与自述人王玉坤亲子王浩源伪造母子关系,出具多份虚假证据,涉嫌犯伪证罪,干预司法公正。而这些与本案相关的关键案件均有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办理,法官并未审查证据真实性。
相关证据:
1、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3574号-民事裁定卷宗53-54页庭审笔录中,荣瑞玲承认是原告王浩源母亲,但没有王浩源授权委托书,(2016)豫民初3574号民事裁定书也承认其母子关系。
2、(2017)豫1403民初457号-民事一审卷宗第59-60页调查笔录中,王浩源承认与荣瑞玲是母子关系,由于在外上学没时间,口头委托荣瑞玲与被告高四清签租凭合同。(2018)豫1403民再40号-民事再审卷宗中,参与庭审人员也默认王浩源与荣瑞玲母子关系。
3、(2022)豫140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书第8页,自诉人王玉坤陈述证实王璟璟是王玉坤女儿,王浩源是王玉坤儿子,荣瑞玲为其三弟媳。
4、实际走访调查,王浩源为自诉人王玉坤与妻子刘巧英的亲生儿子。
法律分析:王玉坤诉高四清诽谤案中,自述人王玉坤方多名证人均为近亲属,或者与其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鉴于其近亲属多次伪造证据,证人荣瑞玲串通其儿子王浩源多次伪造母子关系,出具虚假证据材料。证人荣瑞玲证言证词应不予采信,并且应当追究荣瑞玲与王浩源二人伪造母子关系,干扰司法公正的法律责任,而本案其他证人证言真实性有待商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要犯罪线索:本案中多本卷宗汇总证据,自诉人王玉坤在担任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及其妻刘巧英在商丘财政局上班时,其刚满18岁儿子王浩源户籍天津,王浩源本人也在外上学,却在商丘有巨额资产来源不明,涉案数额巨大,王浩源本人没有出资,王玉坤与刘巧英夫妻二人均为退休公职人员,其女儿王璟璟为在职公职人员,其二弟王玉民也是退休公职人员,均有证据证明出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关部门应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追缴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
原告王玉坤(商丘市公安局退休副局长,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应该未满五年)与刘巧英(商丘财务局退休职工,年龄和职位不清)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女儿王璟璟(现在商丘市公安局纪委工作),儿子王浩源(户口在天津,回民,工作不祥)。其二弟王玉民(商丘市纪委退休职工),其他亲属职位不清楚。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豫1403刑初499号第8页,王玉坤本人陈述证实:王浩源为其子,王璟璟为其女,巨额资产土地证是王浩源的,其女王璟璟有出资,王浩源本人没出资。
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民初3574号-民事诉讼卷宗31页-38页,王浩源提交证据房产证2份,证明睢阳区西珠江路北临街商住楼1-6层(即商丘市归德南路西侧,商丘一高对面),2013年自建,2014年登记,1-2层商业,登记面积为971.84平方米;3-6层住宅,登记面积为1768.3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全部归王浩源所有。
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民初3574号-民事诉讼卷宗39页,王浩源提交证据《房屋租凭合同》商丘市归德南路西侧,商丘一高对面房屋共计六层,3层到6层的建筑实际面积为3500平方米。
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民初3574号-民事诉讼卷宗45页,王浩源的诉讼代理人张陆峰出具手写《情况说明》,证明位于商丘市归德南路西侧,市一高对面,登记在王浩源名下,实际房主有刘巧英(王玉坤妻子),王玉民(王玉坤二弟)等。
法律分析:
按照以上数据,房屋1-2层为商丘市黄金地段门面房,登记971.84平方米,3-6层为临街住宅,合同写明的实际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按商丘市同地段近3年中间价,粗略估算:6500*(971.84+3500)=29066960(元)。而根据卷宗内房主王浩源身份证计算,建房时才刚刚满18岁,其本人天津户口,人大多数时间也在天津上学,根本没能力在商丘拥有如此巨额财产。以上证据均证明其离退休及在职公职人员亲属均为出资人,这些资金无论其是通过变相收受礼物获取,还是自己出资,其巨额财产都是在未退休前获取。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规定数额巨大且在30万以上可以立案侦查,原告涉嫌巨额财产情况属于差额特别巨大,应立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缴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九条 对接收的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出并上交国库。所收礼品不按期交出的,按贪污论处。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九)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目前,初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原审被告高四清率先提出上诉,原审原告王玉坤也提出上诉。二审法官牛杰很快安排开庭,高四清当即提出,还未委托代理律师,而且关键证据还没来得及搜集整理,要求延期开庭,牛杰法官未答复。后高四清紧急委托了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主任郎子君律师,通过郎子君律师与法官沟通,才被准许延期开庭。
另据了解,高四清已经决定,将尽快举报在案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有关人员。
后续笔者会持续密切关注此案,希望高四清女士在二审能取得胜利。
高四清联系电话:13703702699。
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为了慎重起见,将中共商丘市委政法委员会、中共商丘市睢阳区委政法委员会、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商丘市公安局、王玉坤等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经过中国邮政查询,他们均已经如期收到。截止到本文发布时止,只有王玉坤在二审开庭的时候当做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2023年6月12日星期一下午4.00,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高四清诽谤罪上诉一案,案号(2023)豫14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四清及其辩护人、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郎子君先生出庭,原审自诉人、上诉人、原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玉坤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爱东参加庭审。
高四清和其辩护人郎子君一共向法庭提交了八份一审没有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就有一位执行法官谢世中和王玉坤在一起的照片和通话录音,证实王玉坤要求谢世中追究高四清拒执罪的刑事责任等。
另外,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用注册的账号搜索,没有搜索到一份近年来高四清和王玉坤纠纷的判决文书,没有公开的原因是什么,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调查了解。
本文公开发布之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不妥不当或者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我们。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在文章发布之后,有什么意见和言论,请发给我们,我们会给与足够重视并公开发布。让媒体和有效法院互动。
让大家讨论这一案件,真理只会越辩越明。
2023年6月23日星期五
来源|百姓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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